关于药学对比研究的几点要求
2010-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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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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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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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DE电子刊物
新的《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实施以后,对药品的研发提出了不少新的要求,尤其是在研发的原则上,明确提出了“新药要新,仿制药要同”。其含义是要求在我国研发与批准上市的新药,除了在化合物的结构、给药途径或剂型等方面要新以外,更要注重其临床价值的创新或有相应的独特之处;仿制药的研发与评价则要着眼于其质量与临床疗效与已上市同品种的一致性。下面针对如何在研发中落实“仿制药要同”的原则,以不断提高我国药品研发的水平,保证药品的质量,提出中心目前正在实施的几点措施,请有关各方在研发中予以关注。
仿制药是指国内已有同品种上市的药品。该药品的安全有效性已在同品种上市时得到了证明,故在仿制时只要能证明仿制的药品与被仿品的质量完全一致,就能间接证明仿制药的安全有效性。基于这一认识,在仿制药研发时就应与已上市同品种进行全面的质量对比研究,以证明两者的质量确实能达到完全一致的要求。这是仿制药研发的基本要求,也是仿制药技术评价的基本要素。由于我国尚未建立类似美国的橙皮书制度,因此,对比研究用对照品的选择就成了一个关键问题。对此问题,中心今年已发表的电子刊物?抗生素类药物杂质控制研究的技术要求?一文中已有比较清晰地阐述,在此重申如下:
药学对比研究用对照品的选择原则是:
(1)如果原研企业产品已经进口中国,应首选已进口或本地化生产的原研产品;
(2)如果无法获得原研产品,可以采用质量优良的在发达国家上市的药品,如在ICH成员国上市的同品种,即美国、欧盟或日本等国的同品种仿制产品。如果上述国家产品已经进口中国,可采用进口品。
(3)如果无法获得符合上述要求的对照品,则应在充分考虑立题合理性的前提下,采用多家国内上市的主流产品,进行深入的对比研究,所申报产品的质量应能达到其中最优产品的质量。
(4)如果确实无法获得符合要求的已上市对照品,在充分考虑立题合理性的前提下,应按照新药研究的技术要求进行相应的研究。
注册分类三的药品(简称三类新药,下同)是指仿制国外已上市,而未在国内上市的药品,从某种意义上说,其实质仍属于仿制药的范畴。因此,除了要符合“新药要新”的原则外,“仿制药要同”的原则也适用于三类新药的研发与评价。即在三类新药的研发过程中,仍应设法获得国外已上市的原研产品,首先对其进行全面的分析测试,了解与掌握该目标药品的质量概况(Quality Target Product Profile,QTPP)与关键质量属性(Critical Quality Attribute,CQA),然后有针对性地设计与研发出相应的仿制品,并与原研产品进行全面的质量对比研究,证明自行研发的三类新药的质量与国外的上市产品是一致的。如果无法获得国外已上市的原研产品,则只能按照创新药的研究思路与技术要求进行研究。
注册分类四的药品(简称四类药,下同)是指改变国内已上市盐类药品的酸根、碱基(或者金属离子),但不改变其药理作用的药品。由于四类药除了对原盐类药物的某些性质有明显的改善外(此时尤应关注改盐这一立题的合理性),并不改变已上市药品的药理作用,所以,在研发时除了要按规定与已上市药品进行相应的药理学对比研究外,药学方面还应与国内已上市的原研产品进行全面的对比研究,既要证明改盐后的产品在某些关键性质(如稳定性等)上具有明显的优势,还要证明其他的质量与原盐类药物是完全一致的。
注册分类五的药品(简称五类药,下同)是指改变国内已上市药品的剂型,但不改变给药途径的药品。由于《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明确要求改剂型药品应当采用新技术以提高药品的质量与安全性,并与原剂型比较有明显的临床应用优势。所以,在药学研究中应注意与原剂型药品进行必要的质量对比研究,以证明采用新技术后,改剂型药品确实能达到法规所要求的提高了药品的质量与安全性,例如,提高了药品的纯度。此时,对照品的选择同样应遵循上述仿制药的原则要求。
总之,质量对比研究是药学研究的重要手段之一,选择合适的对照品是做好质量对比研究的基础,需要广大药学研究者在研究中高度关注,并不断积累经验,逐步提高我国研发的水平与药品质量,使我国的药品行业做大做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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