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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新版《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换发后产品注册备案申报有关规定意见的函

发布日期

2017-10-12

发文字号

食药监药化管便函〔2017〕1007号

信息分类

部门规范性文件

有效地区

中国

时效性

征求意见稿

实施日期

/

颁发部门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正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单位:

  根据总局的统一部署安排,新版《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换发工作已基本完成,为保证换证后化妆品生产企业信息与产品注册备案信息的衔接一致,我司拟对化妆品注册备案有关事项进行调整规定,现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具体内容如下:

  一、已批准的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实际生产场所未发生变更,换发后的《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与持有的《化妆品卫生行政许可批件》中编号信息不一致的,申请人不需要就此事项单独提出变更申请,应在申请批件有效期延续或其他变更许可事项时一并提出变更申请。

  二、办理国产化妆品注册及备案事项时,企业名称及地址栏按如下要求填写:
  属于自主生产的,企业名称及地址栏填写《化妆品生产许可证》中载明的“名称”及 “住所”信息,“住所”与“生产地址”不一致的,应在备注栏中填写具体的实际生产场所地址信息。
  属于委托生产的,企业名称及地址栏填写申请人营业执照中对应的名称及地址信息。实际生产企业名称及地址信息填写《化妆品生产许可证》中载明的 “名称”及“生产地址”信息,涉及多个生产地址的,填写实际生产场所地址信息。

  三、化妆品实际生产场所未发生变更,由于版式格式规则调整,新换发的《化妆品生产许可证》中企业名称与原《化妆品卫生许可证》中企业名称不一致的,办理国产化妆品注册时应同时提交所在地省局出具的实际生产场所未发生变更的证明。

  四、已备案的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因换发新版《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导致备案相关信息发生变化的,企业应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个月内登录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系统,主动变更相关信息;逾期未办理的,系统将自动注销产品相关备案信息。

  社会各界和有关人士可在2017年10月21日前,将修改意见传真至010-88330729或将修改意见电子版发送至电子邮箱hzpc@cfda.gov.cn。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药化注册司
2017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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