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生猪屠宰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2007-09-12
闽经贸明电[2007]74号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福建省
现行有效
2007-09-12
福建省其他机构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生猪屠宰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闽经贸明电〔2007〕74号)
各设区市经贸委(贸发局):
根据《全省猪肉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和《商务部关于印发生猪屠宰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我委制定了《福建省生猪屠宰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对《福建省生猪屠宰专项整治目标责任书》(见方案附件1),请各设区市经贸委(贸发局)盖上公章后于9月15日前寄给我委市场调节处。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OO七年九月十二日
福建省生猪屠宰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7]57号)精神及全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电视电话会议部署,根据《全省猪肉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和《商务部关于印发生猪屠宰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制定全省生猪屠宰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一)总体目标:2007年12月底前,全省县级以上城区生猪进点屠宰率实现100%,已开展定点屠宰的乡镇生猪进点屠宰率达到95%。
(二)组织建设目标:2007年9月25日前,各地要建立生猪屠宰专项整治工作机制;2007年9月25日前,各地经贸主管部门要制定本地区生猪屠宰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2007年10月31日前,市、县(区)建立健全生猪定点屠宰管理机构和执法机构,进一步落实编制、人员和经费。
(三)监管责任目标:2007年9月25日前,各级经贸主管部门要建立生猪屠宰监督管理责任制,层层签订专项整治目标责任书,设区市经贸主管部门向省经贸委签署专项整治目标责任书(详见附件1),市、县(区)经贸主管部门向设区市经贸主管部门签署专项整治目标责任书(参考附件1);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向市、县(区)经贸主管部门签署猪肉质量安全承诺书(详见附件2)。在专项整治过程中,各级经贸主管部门实现对私屠滥宰、定点屠宰企业违规、违法查处率100%。
(四)企业责任目标:2007年9月30日前,生猪定点屠宰企业要进一步完善生猪进厂验收制度和台帐管理制度、不合格肉品召回制度,实现病害肉无害化处理率100%,出厂肉品品质检验率100%。县级以上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实现肉品质量安全可追溯。
二、工作职责 (一)地方政府职责。各地人民政府要统一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专项整治工作,建立目标责任制。进一步建立健全屠宰管理机构,落实编制、人员和经费,为专项整治提供必要的人力、资金和技术设备保障。
(二)经贸部门职责。省经贸委负责制定本省生猪屠宰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细化工作目标和任务,明确工作进度和时间安排,落实、督促、检查本省专项整治工作。市、县(区)经贸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打击私屠滥宰等不法行为,加强本辖区生猪屠宰企业的监管;要对生猪屠宰企业进行清查,对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的生产经营行为进行处罚,确保实现各项整治目标。
(三)屠宰企业职责。通过专项整治工作,自查自纠找出薄弱环节和重点问题,并加以整改。强化企业社会责任,公开向社会承诺;没有产地检疫证、耳标等标志的生猪不进厂屠宰,检疫检验不合格、未加盖检疫检验证章的肉品不出厂销售;病害肉实行无害化处理,不屠宰注水猪、病死猪。同时,承担屠宰企业信息化管理和肉品可追溯体系所需相关信息的报送责任。
(四)行业协会职责。协助经贸主管部门开展专项整治工作,完善行规行约,加强本行业自律。为企业整改提供技术服务。
三、实施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9月5日至9月15日前)。2007年9月5日省经贸委召开全省猪肉质量专项整治工作部署动员,制定全省生猪屠宰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与设区市经贸部门签订生猪屠宰专项整治工作目标责任书。各市、县(区)经贸部门结合实际,制定专项整治方案,明确工作目标、任务和工作要求,召开会议动员部署;层层签订专项整治工作目标责任书,与辖区生猪屠宰企业签订猪肉质量安全承诺书,并向社会公布,公布举报投诉电话和联系人,并报省经贸委。
(二)全面检查阶段(9月16日至10月31日)。2007年10月15日前,各级经贸主管部门要根据专项整治实施方案中的要求,对辖区内的定点屠宰企业进行全面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要组织开展打击私屠滥宰等不法行为的联合行动,分管领导要深入一线,现场指导、督办,严厉打击各种违法违规行为。
(三)集中整改阶段(11月1日至11月30日)。2007年11月15日前,县级以上地区要完善生猪定点屠宰管理机构,进一步建立健全生猪定点屠宰执法机构,落实编制、人员和经费。
2007年11月30日前,各地经贸主管部门要完成整改工作。针对全面检查阶段发现的薄弱环节和重点问题,督促生猪屠宰企业制定整改方案,限期整改。
(四)总结验收阶段(12月1日至12月25日)。2007年12月1日-5日,各市县(区)经贸主管部门组织对本辖区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总结验收,并将有关专项整治工作总结报省经贸委。2007年12月6日-15日前,省经贸委组织设区市经贸主管部门进行交叉检查和验收。2007年12月20日前,省经贸委总结本省专项整治工作情况上报商务部。
四、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经贸委成立生猪屠宰专项整治领导小组,钟安平副主任任组长,领导小组下设综合组和督查组。综合组负责协调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各项工作,组织召开会议、编辑上报有关信息,负责有关媒体沟通,宣传专项整治工作;督查组负责督办和检查各地专项整治行动,调查处理举报信息和大案要案,负责落实各项责任目标,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各市、县(区)也要相应成立专项整治工作机构,指定专人负责,制定专项整治方案,明确工作目标、任务,要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对工作不力、专项整治目标得不到落实的提出通报批评。各地经贸部门要建立每周例会制度、信息通报制度、统计报表制度、新闻发布制度、举报投诉制度。要周密部署,密切协作,齐抓共管,合力推进,确保专项整治行动的顺利进行。
(二)加大执法力度。各地要围绕本次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确定的工作目标和重点,切实加强生猪定点屠宰的监管。各市、县(区)经贸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部署下,联合公安、农业、卫生、工商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行动,对城乡结合部的私宰窝点,以及屡禁不止的顽固窝点要进行重点整治,下决心查处一批当地反映强烈、影响较大的私屠滥宰和制售病死肉、注水肉、有害肉的违法案件。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搞好衔接,做到令行禁止,建立上下联动,部门联动、区域联动的机制。要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举报一起落实一起,保证举报查处率100%。要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对重大制假售假行为和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犯罪分子依法严惩。
(三)加强屠宰检查。
1、检查屠宰厂(点)设置情况。各地经贸主管部门要按照省牲畜定点屠宰厂(场)设置管理办法的规定,对辖区内的定点屠宰企业设置情况进行排查,进一步完善本地屠宰场设置规划。对设点过多、过滥的地区,要进行调整;对需要设点而没有设点的地区,要尽快设点,确保乡镇生猪进点屠宰率达到95%。没有条件设点的乡镇,要积极推行农村屠工管理制度,确保农村人民群众吃上“放心肉”。
2、检查定点屠宰企业生产条件。各地经贸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福建省牲畜屠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两个《条例》)和有关标准的规定,全面检查辖区内所有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的设计要求和工艺流程是否符合《猪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和《肉类加工厂卫生规范》的要求;产品质量是否符合《鲜冻、片猪肉》等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是否按照《生猪屠宰操作规程》和《生猪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程》的规定进行生产和检验,是否按照《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的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3、检查定点屠宰企业管理情况。各地经贸主管部门要全面检查定点屠宰企业是否建立并严格执行生猪进厂检查验收制度和肉品销售台帐管理制度;是否有屠宰注水猪、病死猪等违法行为;专业技术人员和肉品检验人员是否经过专业技术培训。要组织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对辖区内所有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生产的肉品品质进行检查。
(四)限期督促整改。各地经贸主管部门对查处的违规行为,要依据两个《条例》和《特别规定》进行处罚,并限期整改,问题严重的,要报请当地人民政府,取消定点资格。
1、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报请当地人民政府取消定点屠宰资格。
1)屠宰厂生产条件不能满足两个《条例》要求的;
2)在屠宰厂注水或者注入其它物质的;
3)屠宰病死猪、注水猪的;
4)有其它违法行为被举报查实的。
2、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要限期整改,整改期间不得生产、经营。整改后仍不能达到要求的,报请当地人民政府取消定点屠宰资格。
1)未建立生猪进厂检查制度和肉品出厂台帐管理制度的;
2)无害化处理设备、设施不完善,不能满足实际需要的;
3)肉品检验设备和人员不能满足检验需要的;
4)未在规定时间签订肉品质量安全承诺书的;
5)未建立不合格肉品召回制度的;
6)不能按照要求报送相关信息的;
7)有其它违规行为被举报投诉查实的。
3、对情节严重,造成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要将责任人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完善监督制度。各地经贸主管部门要建立举报投诉奖励制度,公布举报电话,对提供有价值线索的举报人进行奖励。对接到的举报,应当及时、完整地进行记录并妥善保存。举报的事项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受理,并依法进行核实、处理、答复;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转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并告知举报人。要进一步加大宣传工作力度,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重点宣传开展猪肉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必要性和重要意义,做到有声、有色、有势、有效。
(六)加强信息反馈。专项整治工作期间,省经贸委将组织专门人员,随时组织检查各地专项整治工作情况,对工作开展好的地区进行表扬,对工作开展差的地区予以通报批评。并请各地经贸主管部门按工作进度及时反馈以下有关工作情况。
1、2007年9月25日前,设区市经贸主管部门与县、市(区)经贸主管部门签订专项整治目标责任书。
2、2007年9月25日前,市、县(区)经贸主管部门与所属辖区生猪屠宰企业签订猪肉质量安全承诺书。
3、2007年9月19日开始,各设区市经贸主管部门在每周三下午15:00前,按照附件3和附件4的要求,将前一周猪肉质量安全执法情况、屠宰企业检查情况和肉品品质检查情况报省牲畜屠宰管理中心,汇总后由省经贸委报商务部。
4、2007年12月6日前,各设区市经贸主管部门要将本辖区生猪屠宰专项整治工作总结报省牲畜屠宰管理中心,汇总后由省经贸委报商务部。
联系人:朱南江 池秀美
联系电话:87876341 87873532
传真:87876647 邮箱:fjtzzx@126.com
附件:1.福建省生猪屠宰专项整治工作目标责任书附件1:责任书(略)
2.生猪屠宰加工企业质量安全承诺书附件2:承诺书(略)
3.生猪屠宰专项整治执法情况和屠宰企业检查汇总表附件3:汇总表(略)
4.生猪定点屠宰企业检查表附件4:检查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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