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2016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
2016-07-14
渝府办发[2016]130号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重庆市
现行有效
2016-07-14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2016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
渝府办发[2016]130号
2016年7月14日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2016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2016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以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提高我市食品安全治理能力和保障水平,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6]30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2016年全市食品安全重点工作作出如下安排:
一、开展国家食品安全城市创建试点工作
我市是第三批国家食品安全城市创建试点城市。要进一步提高对创建工作的认识,抓紧制定行动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要将国家食品安全城市创建作为实施食品安全战略的重要抓手,按照“四个最严”的要求,坚持“社会认可、群众满意”的创建标准,确保创建工作贴近群众需求,贴近日常生活,贴近发展实际,进一步提升全市食品安全水平和群众食品安全获得感。(市食安办、市食安委成员单位会同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
二、加快完善食品安全法规制度
深入宣传贯彻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配合市人大常委会做好食品安全执法检查工作。(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食安办会同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新修订的行政法规。(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农委等负责)推动出台地方性法规《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政府法制办负责)配套制定《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全面实施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制度改革。推进网上行政审批,规范和优化审批流程,理顺市、区县两级审批事权。(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根据国家部门规章和工作要求,进一步建立和完善食品标识管理、监督检查、网络食品经营、特殊食品管理、铁路运营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和国家口岸食品监督管理等制度。(市食品药品监管局、重庆检验检疫局、重庆铁路卫生监督所负责)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规范食品安全行政执法程序,量化食品安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实行食品安全行政处罚信息主动公开,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农委、市卫生计生委、市质监局、重庆检验检疫局负责)制定出台《重庆市食品安全法律宣传教育五年规划》并组织实施。(市食安办、市食安委有关成员单位负责)
三、加强食品安全标准工作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规定,根据我市食品行业实际和保障食品安全需要,制定年度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强化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修订工作,加强标准制定工作与监管执法的衔接。(市卫生计生委、市农委会同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建立并公布我市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目录。开展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宣传贯彻和跟踪评价。继续开展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工作,定期公告备案的企业标准文本信息。(市卫生计生委负责)
四、加大食用农产品源头治理力度
深入开展禁限用农药整治、兽用抗菌药整治、“三鱼两药”(鳜鱼、大菱鲆和乌鳢非法使用孔雀石绿、硝基呋喃)整治、“瘦肉精”整治、畜禽产品违规使用抗生素整治,着力解决农药兽药残留超标问题。规范生产经营行为,落实食用农产品种植、畜禽水产养殖等环节管理制度,严肃查处非法添加违禁药品、病死畜禽收购屠宰、农资制假售假等违法违规行为。推进农业标准化生产,以食用农产品优势区域和“菜篮子”产品为重点,加强“三园两场”(蔬菜、水果、茶叶标准园和畜禽养殖标准示范场、水产健康养殖场)建设。大力发展“三品一标”(无公害食用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食用农产品地理标志)农产品。有序开展主要农产品质量监测,完善重庆市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平台,启动追溯试点工作。(市农委负责)加强产地环境保护和源头治理。(市环保局、市农委负责)加大大气、水、土壤污染治理力度,降低污染物排放对食品安全的影响,并制定年度工作指标。(市环保局、市农委会同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粮食重金属污染治理的各项措施。(市食安办、市发展改革委、市科委、市财政局、市国土房管局、市环保局、市农委、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商委会同相关区县人民政府负责)加大对境外源头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力度。(重庆检验检疫局负责)支持冷链物流发展,加强冷链物流监管,提高冷链物流水平。(市发展改革委、市农委、市商委、重庆检验检疫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五、强化风险防控措施
贯彻执行《重庆市食品安全风险管理办法(试行)》,按照食品安全风险高低评定等级并明确风险隐患点,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实施分级监管。启动我市食品风险管控平台建设,针对不同风险等级对应采取监管措施,并及时发布风险警示。(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统筹食品、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抽检计划,部门之间合理分工,结合国家抽检任务,市级重点加强食品中农药兽药残留、添加剂、重金属污染的监督抽检。(市农委、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完成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任务,组织开展地方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市卫生计生委负责)以土壤等环境对食品的污染物、非法添加有毒有害物质为重点,对20余大类大宗消费食品开展专项监测。整合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监督抽检、专项监测、食用农产品风险监测和监督抽检数据,及时分析会商和综合研判,加强监测结果信息通报和共享。(市农委、市卫生计生委、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商委负责)健全信息公开机制,及时公开行政许可、监督抽检、行政处罚、责任追究等信息。(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农委负责)加强应急管理,健全突发事件信息直报和舆情监测工作机制,拓展风险交流渠道和形式。(市食安办会同市农委、市卫生计生委、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商委负责)
六、突出重点问题综合整治
坚持问题导向,制定食品安全风险隐患、突出问题和监管措施清单。(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农委、重庆检验检疫局、重庆铁路卫生监督所负责)继续加强对婴幼儿配方乳粉和婴幼儿辅助食品、乳制品、肉制品、白酒、调味面制品、食用植物油、食品添加剂等重点产品监管。(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着力整治非法添加和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等突出问题。开展进口食用植物油、养殖水产品、肉类、酒类等重点产品专项检查,对进口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开展全面检查。(市食品药品监管局、重庆检验检疫局负责)妥善做好污染粮食收购处置工作,防止流入口粮市场。(市商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农委会同相关区县人民政府负责)加强农村食品安全治理,规范农村集体聚餐管理,开展学校食堂和校园周边食品安全整治,开展旅游景区、铁路运营等就餐重点区域联合督查。(市食品药品监管局会同市教委、市旅游局、重庆铁路卫生监督所等负责)贯彻《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加强食用农产品销售安全监管。(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加强主城区餐厨垃圾收运处置工作,扩大主城餐厨垃圾收运范围,加快推进远郊餐厨垃圾处置设施建设,提高餐厨垃圾收运处置水平。(市市政委负责)
七、严格落实生产经营主体责任
强化食品生产经营主体责任意识,督促企业严格落实培训考核、风险自查、产品召回、全过程记录、应急处置等管理制度,建立生产经营全过程的食品安全管控措施。(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实施进口食品进口商对境外企业审核制度,严格实施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开展食品相关认证专项监督检查。(重庆检验检疫局负责)督促和指导企业依法建立肉类、蔬菜、婴幼儿配方乳粉、白酒、食用植物油等重点产品追溯体系。(市经济信息委、市农委、市商委、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等负责)继续推进餐饮服务单位“明厨亮灶”和分级管理。推动建立企业责任约谈常态化机制。(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加强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开展食品安全承诺行动,完善食品安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委、市工商局、重庆检验检疫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等负责)开展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试点,鼓励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参加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市食品药品监管局、重庆保监局负责)
八、保持严惩重处违法犯罪高压态势
以查处走私冻品、利用餐厨和屠宰加工废弃物加工食用油、互联网食品安全违法犯罪等案件为重点,强化部门间、区域间案件移送、督办查办、联合惩处、信息发布等沟通协作。加强对违法线索、案件信息的系统分析,及时总结共性问题,依法严惩行业“潜规则”。继续严厉打击非法添加、制假售假、违法使用禁限用农药兽药等严重违法行为,加大重点案件公开曝光力度。贯彻落实《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市公安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农委、重庆海关、重庆检验检疫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等负责)
九、加强食品安全监管能力建设
编制我市食品安全“十三五”规划,加大政策支持,强化保障措施。(市食安办会同市食安委有关成员单位负责)完善全市食品检验检测体系,推进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与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联合建立食品风险检测实验室。(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继续加强食用农产品、食品安全检(监)测能力建设,支持检验检测仪器设备购置和实验室改造,强化检验检测能力。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的意见》,推进重大信息化项目建设,加快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化工程立项和平台建设,推进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信息平台建设,统一标准,互联互通,尽快实现食品安全信息互联共享。(市农委、市经济信息委、市商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卫生计生委、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推进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站建设,探索建立乡镇监管员持证上岗制度。(市农委负责)加强食品监管基层执法装备配备标准化建设,提高装备配备水平,确保基层风险监测和监管有职责、有岗位、有人员、有手段。(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加大对食品安全监管人员依法行政、监管执法、专业技术的培训力度,提高监管人员执法能力。推动基层监管网格化、现场检查表格化、监管责任人公开化,强化基层监管部门对种养殖、生产、加工、销售、餐饮企业的现场检查能力。(市农委、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十、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
进一步加大食品安全督查考评力度,继续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绩效考核、综合治理考核范围,健全各级食品安全责任和考评制度,把考核结果作为综合考核评价领导班子和相关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出台食品安全党政同责实施意见,健全食品安全党政同责制度。继续开展对市食安委成员单位履职评价考核工作。(市食安办、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政府督查室负责)进一步改进督促检查方式,通过飞行检查,督促各级政府食品安全的领导责任、监管部门的监管责任和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落实。(市食安办、市食安委有关成员单位负责)编制并实施行政审批负面清单、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落实食品安全责任追究制度,严肃追究失职渎职人员责任。(市食安办、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监察局负责)
十一、推动食品安全社会共治
加强投诉举报体系能力建设,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开展“全国食品安全宣传周”活动。鼓励广播电视、报纸杂志、门户网站等开通食品安全专栏,运用微信、微博、手机应用等新媒体手段加大食品安全公益、科普宣传力度。(市食安委各成员单位、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科学发布食品安全风险警示或消费提示,切实保护消费者权益。(市食品药品监管局、重庆检验检疫局、市工商局负责)推动食品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引导和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严格依法生产经营,宣传、普及食品安全知识。(市经济信息委、市商委、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组织食品安全关键技术研究,促进食品安全检验检测新业态发展。实施食品安全创新工程,开展技术创新引导示范。(市科委负责)将食品安全教育纳入中小学生相关课程。(市教委负责)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食品安全监督,充分发挥基层食品安全信息员、联络员队伍作用,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把食品安全监督作为志愿服务工作的一项内容。(市食安办、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负责)
十二、进一步完善统一权威的监管体制和制度
进一步完善统一权威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和制度,增强食品安全工作的专业性和系统性。按照“向专业化发展、向职业化过渡”的思路,启动职业化检查员、审评员队伍建设,实行严格的检查和审评责任制。(市食品药品监管局会同市编办、市人力社保局负责)实施以现场检查为主的监管方式,推动监管力量下沉。(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发挥好各级食安办牵头抓总、协调督促作用,加强信息通报、宣传教育、隐患排查、打击犯罪等方面的协调联动,健全信息通报、形势会商、风险交流、应急处置、协调联动等工作机制。(市食安办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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