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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批复

发布日期

2013-02-01

发文字号

津卫财函[2013]42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天津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3-01-22

颁发部门

天津市卫生局

正文内容


关于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批复

津卫财函[2013]42号

2013年2月1日

市医学考试中心:

  你单位《关于收取天津考区护士执业资格考试费用的请示》(津医考[2012]9号)收悉,根据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2013年1月22日《关于核定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津发改价综)[2013]59号)文件精神,现将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本市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按每考生每科45元收取,上缴国家的考务费按照规定另行收取。

  二、护士执业资格考试费为行政事业性收费,收费收入全部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费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三、收费单位要严格按照上述规定收费,不得自行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并认真执行收费公示制度。

  四、接此文件后,请到市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

  五、本通知自2013年1月22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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