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福建省2016~2020年全科医生培训实施方案的通知
2015-10-29
闽卫科教[2015]143号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福建省
现行有效
2015-10-29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福建省财政厅、省教育厅
关于印发福建省2016~2020年全科医生培训实施方案的通知
闽卫科教[2015]143号
2015年10月29日
各设区市卫生计生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局、教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社会事业局,福建医科大学: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全科医生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发[2011]23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全科医生制度的实施意见》(闽政[2011]91号),现将《福建省2016~2020年全科医生培训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福建省2016~2020年全科医生培训实施方案
随着医改的深入推进,全科医生在分级诊疗和双向转诊机制的建立上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通过多渠道培养合格的全科医生,是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水平、促进我省医疗卫生服务模式转变的重要举措,对于缓解人民群众“看病难、看病贵”,具有重要意义。结合我省实际,坚持突出实践、注重质量的原则,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2016~2020年,计划每年通过全科医生规范化培训、助理全科医生培训、转岗培训、在职学历教育等各类培训方式培训600名左右全科医生。
二、培训类型
(一)全科医生规范化培训
1.培训对象
(1)2009~2014年与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签订就业协议或聘用合同,拟进入或已进入我省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从事医疗工作的临床医学(含中医学、中西医结合,下同)专业且未接受过全科医生规范化培训的本科毕业生。
(2)2015年起进入或拟进入我省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拟从事或正从事全科医疗的医学类专业(含临床医学类、中医学类、中西医结合类,下同)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
以上培训对象中,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人员原则上都应参加全科医生规范化培训,如需参加放射科、超声医学等其他专业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人员,须提交所在单位及县
(区、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函。
2.培训内容与期限
培训内容包括理论学习、临床科室实践和基层实践等,参照国家《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内容与标准(试行)》和《中医类别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标准(试行)》开展培训。全科医生规范化培训时间为本科毕业生培训时间3年;已具有医学类相应专业学位研究生学历的人员可相应减少培训时间,具体参照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二)助理全科医生培训
1.培训对象
(1)2009~2014年,进入乡镇卫生院工作的临床医学(含中医学、中西医结合,下同)专业且未接受全科医生规范化培训或助理全科医生培训的高职高专层次学历毕业生。
(2)2015年起进入或拟进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医学类专业高职高专层次学历毕业生。
2.培训内容与期限
培训内容包括理论学习、临床培养、基层实践和公共卫生相关内容学习等,参照国家《助理全科医生培训内容和标准(试行)》和《中医类别助理全科医生培训标准(试行)》开展培训。培训时间为2年。
(三)全科医生转岗培训
1.培训对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正在从事医疗工作的临床执业(助理)医师。
2.培训内容与期限
全科医生转岗培训时间不少于12个月,培训内容分为理论培训、临床培训和基层实践培训3个部分。其中,理论培训不少于1个月,临床培训不少于10个月,基层实践培训不少于1个月。
(四)全科医生在职学历教育
1.在职学历教育对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现从事医疗工作,并具有医学中职、高职高专层次学历的执业(助理)医师。
2.培养形式与内容
委托省属医学高等院校实施临床医学(全科医学)专业成人学历教育。在临床实习阶段安排临床培训不少于10个月、基层实践培训不少于1个月,毕业时可同时取得全科医生转岗培训合格证书。
(五)全科医生继续教育
面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卫生技术人员,以现代医学技术发展的新知识和新技能为主要内容,推广实施全科医生经常性、有效性、便捷性、针对性和实用性强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六)全科医生师资培训
依据全科医生岗位职责和培养标准,以全科医生培养需求为导向,对从事全科医学带教工作的师资进行培训。通过提高全科医学师资培训能力和水平,达到保障培养质量的要求。
三、组织管理
(一)组织领导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把全科医生培养作为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加强基层医疗卫生人才队伍建设、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能力的一项重要工作,纳入各级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制定工作计划,加强督导检查,确保各项培训工作落到实处。
(二)师资队伍
全科医生理论、临床和基层实践培训基地主要带教师资必须持有国家卫生计生委或省卫生计生委指定的培训机构颁发的培训合格证书方可从事教学工作。
(三)培训基地
全科医生规范化培训、助理全科医生培训、全科医生转岗培训将依托本省医学高等院校作为全科医生理论培训基地,在经省卫生计生委认可的各类培训基地进行培养。
承担全科医学专业培训的临床基地原则上应为二甲及以上医院,基层实践基地原则上应为辖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设置的、有一定的师资带教能力、在当地具有示范作用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乡镇卫生院。省卫生计生委根据国家或我省有关培训基地管理办法及培训需求,统筹规划培训基地数量和培训容量,组织认定并定期抽查督导。培训基地实行动态管理,每3~5年进行一次重新认定。未经认定的培训基地不得开展全科医学专业培训工作。
(四)培训质量
各理论培训单位和实践基地要高度重视全科医学专业培训工作,制定并落实确保培训质量的管理制度和各项具体措施,落实职能部门责任和分工,健全组织管理机制,严格教学组织、教学过程、考试考核等环节管理,加大师资队伍培训,基层实践培训基地的认可与省卫生计生委基层卫生服务机构绩效考核挂钩,保证培训质量。
四、培训、考核
(一)请休假制度
全科医生规范化培训、助理全科医生培训对象除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时间外,年度各类休假累超过5天不足15天者,培训时间顺延1个月;超过15天不足3个月者,培训时间顺延3个月;超过3个月不足6个月者,培训时间顺延6个月;超过6个月不足1年者,顺延1年;超过1年者,予以终止培训处理。产假按国家规定执行,培训时间相应顺延。延长培训年限超过3个月不足1年的培训对象,报考结业综合考核延迟1年。全科医生转岗培训对象年度各类休假累计超过6个月者予以终止培训处理,其他请休假制度参照管理。
(二)执业注册
全科医生规范化培训、助理全科医生培训对象培训期间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作为参加结业综合考核的必备条件之一。
参加全科医生规范化培训、助理全科医生培训前已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培训对象,应当在进入培训时即将培训基地注册为执业地点,可不限执业范围。培训期间尚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者,可在具有执业资格的带教师资指导下进行临床诊疗工作,可依照《执业医师法》等相关规定参加国家医师资格考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后,须将培训基地注册为执业地点,可不限执业范围,但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填写相应培训信息。培训结束后,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执业范围和地点,依法办理相应执业注册变更手续。未按上述要求在3个月内将执业地点注册或变更注册为培训基地的培训对象,予以终止培训。
全科医生转岗培训对象培训期间的执业注册要求参照《医师执业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9号)中进修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全科医生规范化培训、助理全科医生培训、全科医生转岗培训合格者,在取得相应的培训合格证书后,可根据原卫生部《关于通过全科医师岗位培训转岗培训或规范化培训的医师变更执业范围的通知》(卫医政发2010]94号)精神,申请变更执业范围。
(三)考试考核
培训对象过程考核由培训基地按照省卫生计生委规定的考核方案自行组织。全科医生规范化培训对象还应参加由省卫生计生委按照国家相关要求统一组织的公共科目考试和结业综合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取得全科医学专业《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或《全科医生(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的依据之一。助理全科医生培训实行过程考核与结业考核相结合,考核结果作为取得《助理全科医生培训合格证书》的依据之一。
(四)学历学位衔接
取得全科医学专业《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并符合学位授予要求的培训对象,可按有关规定申请临床医学或中医硕士专业学位。
(五)全科医生参加其他专业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已取得全科医学专业《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或《全科医生(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或《乡镇卫生院全科医师培训合格证书》,需要取得其他专业《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的执业医师,取得上述合格证书后,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满3年经所在单位同意方可申请并通过相关考核参加为期1年的临床实践能力培训。经公共科目考试和结业综合考核合格后,可取得相应专业《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
五、保障措施
(一)人事管理
1.单位推荐培养的全科医生规范化培训、助理全科医生培训对象和全科医生转岗培训对象在培训期间的人事关系不变,享受原单位同类人员的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和社会保障待遇。
2.其他全科医生规范化培训、助理全科医生培训对象,与培训基地签订培训协议,培训基地参照本单位同等条件住院医师基本工资水平给予其生活补助。人事档案委托当地政府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保管,培训期间按属地原则,依户口所在地的规定参加相关社会保险(培训基地按个人法定最低工资标准为缴费基数给予不低于70%补助)及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培训基地应按个人缴费标准全额补助)。培训期间缴纳各类社会保险并符合认定条件的,规定的培训时间可计算工龄。
3.取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或《全科医生(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或《乡镇卫生院全科医师培训合格证书》或《助理全科医生培训合格证书》将作为上述全科医生规范化培训和助理全科医生培训对象报考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必要条件之一。
(二)考核评估
未按规定参加培训的全科医生规范化培训、助理全科医生培训对象,认定其医师定期考核的工作成绩考核不合格。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选派对象参加全科医生培养情况将列入单位年度绩效考核内容。全科医生规范化培训、助理全科医生培训对象和全科医生转岗培训对象培训期间经年度考核合格,视同完成当年规定的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全科医生转岗培训对象经年度考核合格,培训时间可计入进修时间。
(三)经费保障
全科医生培训所需经费通过政府资助、培训单位补助、个人负担等多渠道筹集。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工作实际需要,适当安排必要的全科医生培训经费。
1.全科医生规范化培训、助理全科医生培训
(1)由省级财政按照每人550元标准对理论培训单位给予补助,统筹用于购买教具、教材、理论考试、师资带教补贴等教学支出。
(2)省级财政在统筹使用中央补助资金的基础上,对全科医生规范化培训、助理全科医生培训对象按3万元/人·年标准给予补助。其中,80%(2.4万元/人·年)用于培训对象生活补助;20%(0.6万元/人·年)用于培训考试考核、理论培训、质量控制、师资培训、网络建设与维护补助及培训基地教学实践活动、师资带教补助。延长培训期间及由于个人原因终止培训后再次进入培训均不再享受财政补助。
2.全科医生转岗培训
(1)由省级财政按照每人550元、4800元、650元标准分别对理论培训单位、临床实践和基层实践培训基地给予补助,统筹用于购买教具、教材、理论考试、师资带教补贴等教学支出。
(2)由省级财政按照每人9000元的标准对全科医生转岗培训对象给予生活补助。
延长培训期间及由于个人原因终止培训后再次进入培训均不再享受财政补助。
3.全科医生在职学历教育、全科医生继续教育经费所需经费由培养培训对象所在单位和培养培训对象个人共同负担,具体按照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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