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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开展2017年儿科医师转岗培训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7-08-11

发文字号

闽卫办医政函[2017]107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福建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7-08-11

颁发部门

福建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

正文内容

福建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开展2017年儿科医师转岗培训的通知

闽卫办医政函[2017]107号

2017年8月11日

各设区市卫生计生委、平潭综合实验区卫生计生局,省立医院、省妇幼保健院,福建医科大学附属协和医院、第一医院:

  经省卫生计生委研究,决定开展2017年儿科医师转岗培训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对象基本条件
  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在辖区内县级医院(含中医院、妇幼保健院)已取得医师资格证(临床类别)的医师,且执业期间无重大医疗事故。

  二、培训人员
  请各设区市卫生计生委按分配的名额(见附件1),组织辖区符合条件的医师申报2017年儿科医师转岗培训,并于2017年9月30日前将人员名单上报我委医政处。

  三、培训医院
  福建省立医院,福建省妇幼保健院,福建医科大学附属协和医院、第一医院,南京军区福州总医院,福建省福州儿童医院。

  四、工作要求
  (一)根据《福建省财政厅  省卫生计生委关于提前下达2017年部分医疗卫生项目省级补助资金的通知》(闽财社指[2016]175号)精神,参加培训人员每人每年补助1.5万元,省财政厅已按分配的名额提前下达补助资金至各设区市,请各设区市确定培训人员名单后,及时将补助资金下达至各选派医院。
  (二)各设区市卫生计生委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2015年儿科医师转岗培训方案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15]926号)、《福建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印发2015年儿科医师转岗培训工作方案的通知》(闽卫办医政[2015]21号,以下简称《工作方案》)要求,及时组织督促参训医师于10月30日前报到并参加培训。参训医师应当按照所在医院的派遣和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安排参加培训工作,报到时应当明示儿科医师转岗培训人员身份。
  (三)培训期满,培训医院结合参训医师考勤、理论考试、临床实践技能考核等情况,出具书面考核意见,并为考核合格的医师出具培训合格证书。培训医院应当在考核结束后1个月内将参训医师书面考核意见上报省卫生计生委医政处,并抄送选派医院。
  (四)考核合格的参训医师,在申报儿科专业更高一级职称时,其参训经历视同进修1年。
  (五)各设区市卫生计生委要认真梳理统计2015年度和2016年度县级医院骨干医师培训以及儿科医师转岗培训情况,填写附件2、3,加盖公章后于2017年8月31日前将书面和电子版反馈我委医政处(附件2、3电子版可登陆医政处公共邮箱下载,账号:fjswstyzc@126.com,密码:yzc123456)。
  (六)联系人:省卫生计生委医政处林世丹,电话:0591-87812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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