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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高部分乙类药品报销比例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5-08-12

发文字号

津人社局发[2015]58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天津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6-01-01

颁发部门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正文内容

关于提高部分乙类药品报销比例问题的通知

津人社局发[2015]58号

2015年8月12日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有关单位:

  为减轻参保人员医疗负担,根据《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关于调整2016年度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和保障水平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5]37号)中关于降低部分乙类药品个人增付比例的精神,结合医保管理工作实际,自2016年1月1日起,凡参加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因病住院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中部分乙类药品,适当提高报销比例。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注射用醋酸卡泊芬净、七氟烷等29个乙类药品的个人增付比例由15%下调到10%。

  二、注射用伏立康唑、重组人生长激素注射液等27个乙类药品的个人增付比例由10%下调到5%。

  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参照本通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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