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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对药品现代物流企业接受委托储存配送服务能力信息公示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7-09-22

发文字号

粤食药监局药通[2017]96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广东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7-09-22

颁发部门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正文内容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对药品现代物流企业接受委托储存配送服务能力信息公示的通知

粤食药监局药通[2017]96号

2017年9月22日

地级以上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务院有关“放管服”改革相关政策,进一步促进和规范我省药品现代物流业的健康有序发展,经研究,我局对声称具备药品现代物流条件拟开展药品委托储存、配送业务的企业(以下简称“药品现代物流企业”)信息进行公示,以方便接受药品经营企业委托储存、配送药品,有利于有效实施属地监管和社会监督,达到社会共治的效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药品现代物流企业在接受药品委托储存、配送前,应对照《广东省药品现代物流技术指南(试行)》(粤食药监局药通[2017]91号)(以下简称“技术指南”)进行自查,并将符合药品现代物流条件的有关信息和遵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药品GSP”)及所公示的信息内容开展储存、配送业务的报告(详见附件)报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挂网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我局已批准的具备现代物流资质的药品批发企业可在《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继续从事药品储存、配送业务。

  二、药品经营企业委托储存、配送药品的,应严格按照药品GSP规定对药品现代物流企业具备《技术指南》的条件进行质量审计,并核实其公示信息,审计合格后签订质量保证协议/合同后方可委托储存、配送药品。核实的公示信息与实际不符的,应报告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提交公示信息的企业进行处理。药品经营企业委托储存、配送药品的具体规定另行通知。

  三、药品现代物流企业应确保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其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及时重新提交公示。已接受委托储存、配送药品的,应确保药品经营企业在委托储存、配送药品时知悉该变化,以便确定是否需要重新进行质量审计。

  四、委托储存、配送的药品经营企业必须切实履行主体责任,明确储存、配送全过程职责、权限与要求,督促药品现代物流企业严格执行国家药品管理有关规定,按要求开展药品储存、配送业务,确保储存、配送全过程药品质量安全。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按属地管理原则,加强辖区内药品经营企业、药品现代物流企业药品储存配送的监管,督促企业严格履行自身职责,确保药品质量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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