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6年全省医疗卫生机构助产技术和计划生育技术人员考核换证工作的通知
2016-09-06
苏卫办妇幼[2016]8号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江苏省
现行有效
2016-09-06
江苏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做好2016年全省医疗卫生机构助产技术和计划生育技术人员考核换证工作的通知
苏卫办妇幼[2016]8号
2016年9月6日
各市及昆山、泰兴、沭阳县(市)卫生计生委:
为加强全省医疗卫生机构助产技术和计划生育技术监管,提高从业人员依法执业意识和服务能力,保障母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及相关配套文件规定,省卫生计生委决定组织实施2016年全省医疗卫生机构助产技术和计划生育技术人员考核换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范围
全省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助产技术和计划生育技术人员。
二、考核类别
考核类别分助产技术(医生类)、助产技术(护士类)和计划生育技术三类。
三、考核内容
考核内容包括理论考试和实践技能考核两部分。理论考试内容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修订版)等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助产技术、计划生育技术、孕产妇及新生儿危急重症识别与救治等相关专业知识。实践技能考核主要考察专业技能掌握情况,考核形式包括病例分析和基本技能操作。主要参考材料:《妇产科学》和《儿科学》(“十二五”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国家级规划教材、人民卫生出版社第八版)、《产科急重症诊疗规范》(原江苏省卫生厅编著)、《妇幼健康“三基”训练题解》(2016年江苏省妇幼保健协会编、东南大学出版社出版)等资料中的相关内容。
四、考核方法
理论考试由省统一组织、采用人机对话的形式进行,以设区市为单位设立考场,每套试卷题量100题,题型包括判断题、单选题和多选题,考试时间90分钟。实践技能考核由各设区市在理论考试前组织完成。
按照省政府行政权力下放有关规定,在宁部省属有关医疗机构人员的理论、实践技能考核及发证工作由南京市统一安排,宁外部省属有关医疗机构人员的理论、实践技能考核及发证由所在设区市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安排。
五、考核时间
2016年10月29-30日进行全省统一网上理论考试。
六、报考条件
(一)考试条件
1、助产技术人员考试条件
(1)2013年已经省助产技术考核合格、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并在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的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生、护士(助产士)(符合免试条件的除外)。
(2)已经省助产技术考核合格、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并在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的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助产技术服务,因特殊原因2013年未能参加考核换证的医生、护士(助产士)。
(3)2014年及以后毕业、取得执业(执业助理)医师或执业护士资格、已经设区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认可在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的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助产技术相关工作(妇保门诊、护理等)、尚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计划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生、护士(助产士)。
(4)2013年参加省助产技术考核成绩不合格、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但已经设区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认可、在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的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助产技术相关工作(妇保门诊、护理等)、计划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生、护士(助产士)。
(5)已在经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同意、拟申请助产技术服务资格的医疗卫生机构中从事助产技术相关工作(妇保门诊、护理等)、计划从事助产技术服务,并符合上述1~4款中规定的其它条件人员。
2、计划生育技术人员考试条件
(1)2013年经省计划生育技术考核合格、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并在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的医疗卫生机构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生(符合免试条件的除外)。
(2)已经省计划生育技术考核合格、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并在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的医疗卫生机构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因特殊原因2013年度未能参加考核换证的医生。
(3)具有中专以上医学专业学历、取得执业(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和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已经设区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认可、在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的医疗卫生机构连续从事妇产科临床或在原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从事计划生育手术3年以上、尚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的人员。
(4)2013年参加省计划生育技术考核成绩不合格、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但已经设区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认可、在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的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妇产科临床工作、计划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生。
(5)已在经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同意、拟申请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资格的医疗卫生机构中从事妇产科临床工作、计划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并符合上述1~4款中规定的其它条件的医生。
(二)免试条件
根据相关规定,今年对从事助产技术和计划生育技术的人员,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可免予考核:
1、助产技术人员免试条件
(1)主治医师及以上技术职称或主管护师(主管助产师)及以上技术职称、并经2013年考核合格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
(2)在有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连续从事助产技术服务5年以上;
(3)近三年内无医疗事故。
2、计划生育技术人员免试条件
(1)主治医师及以上技术职称、并经2013年考核合格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
(2)在有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连续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5年以上;
(3)近三年内无医疗事故。
七、组织实施
(一)省卫生计生委负责全省助产技术和计划生育技术人员理论考试的组织实施和考核换证其他相关工作的组织领导;设区市卫生计生委负责本市助产技术和计划生育技术人员考核换证的报名组织、资格审核、实践技能考核以及考核结果的网上录入和相关信息的统计上报等,并配合省卫生计生委组织实施理论考试;各县(市、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助产技术和计划生育技术人员考核换证的报名组织和资格审核等,并配合设区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做好实践技能考核工作。
(二)考试/免试人员须在9月22日18时前完成网上报名。所在单位以及县级和设区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分别在9月24日18时前、9月27日18时前和9月30日18时前完成网上资格审核和相关信息统计汇总。设区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10月12日前完成参考人员的实践技能考核和考核结果网上录入工作,10月29-30日配合省卫生计生委实施网上理论考试,12月10日前完成考试合格人员和免试人员的换发证及考核合格证书编号网上录入。
(三)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须认真做好《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换发证工作,严格把好人员准入关。相关人员应符合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须具备的相关条件,同时实践技能考核和理论考试均合格或者符合免试条件,方可换发《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部省属有关医疗机构考试合格和免试人员的换发证工作由所在市卫生计生委负责;其它医疗卫生机构相关人员的换发证工作按审批权限执行。
(四)《江苏省母婴保健技术人员资格考试申请表》、《江苏省2016年助产技术和计划生育技术考核考试/免试人员操作手册》及《江苏省2016年助产技术和计划生育技术考核管理人员操作手册》已挂江苏省妇幼保健协会网站(https//ziyuan.heuet.edu.cn:80/rwt/14/http/P75YPLUKPN3XM8LCNJ6GRLUDN7XB/),请登陆该网站并进入江苏省母婴保健技术人员资格考试系统进行下载。联系人:徐柏荣(电话:025-83620707,电子邮箱:jsxbr@163.com);曹杰杰(电话/传真:025-8362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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