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建设的意见
2012-10-12
宜府发[2012]19号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宜昌市
现行有效
2012-10-12
湖北省宜昌市人民政府
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建设的意见
宜府发[2012]19号
2012年10月12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宜昌开发区管委会,各大中型企业,各大中专学校: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中发[2006]22号)、《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鄂发[2007]25号)精神,建立和完善有利于计划生育和人口发展的社会经济政策体系,着力培育计划生育家庭的发展能力,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为加快建设省域副中心城市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现就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以下简称利益导向机制)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利益导向机制建设的重大意义
自上世纪80年代中期起,我市一直保持人口低出生、低死亡、低增长水平,有效缓解了人口对资源、环境的压力,促进了全市经济社会发展。计划生育家庭为国家做出了贡献,理应优先分享改革发展成果。加强以政府主导、社会补充为主要形式的利益导向机制建设,对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优惠,是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促进人口协调发展、实现国家利益与群众利益有机统一的重要举措。各级各部门务必站在落实科学发展观、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快建设省域副中心城市的高度,充分认识新时期加强利益导向机制建设的重要意义,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全力推进利益导向机制建设。
二、依法落实各项利益导向政策
建立和完善利益导向机制,依法落实现有对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持的各项政策。
(一)全面落实独生子女保健费。对按照《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办理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从领证之日起至独生子女满14周岁止,每月发给10元或者一次性发给不低于1500元的独生子女保健费。
(二)全面落实城镇退休职工相关计划生育奖励政策。严格按照《湖北省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退休人员计划生育奖励金发放管理办法》(鄂政发[2012]14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口计生委等部门关于落实企业退休职工计划生育奖励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发[2007]116号)的规定,落实相关计划生育奖励政策。
(三)全面落实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和特别扶助制度。积极探索建立城镇无固定工作单位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机制。落实完善长效节育措施奖励制度,对当年落实长效节育措施的育龄群众应当给予一次性的奖励,奖励标准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所需经费由所在地政府统筹解决。对经鉴定为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人员实行定点免费治疗,并按国家规定纳入计划生育特别扶助范围。
(四)全面落实计划生育免费基本技术服务。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提供避孕节育、优生优育免费技术服务。全面开展免费婚检和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妇女免费享受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流动人口可在现居住地县(市区)、乡镇(街道)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免费接受基本项目的服务。单位职工接受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费、合法生育分娩费和产假工资,按生育保险的相关规定在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未参加生育保险或者不属于生育保险基金支付项目的,由所在单位支付。
三、充实创新计划生育家庭扶助政策
坚持社会经济政策与计划生育国策相衔接,普惠政策与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相衔接的原则,着力完善对计划生育家庭的扶助政策。
(一)努力改善计划生育家庭住房条件。在新农村建设中,对农村独生子女和双女户家庭的住房建设与改造,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对城镇独生子女家庭申请住房保障,经审查符合政策规定的,在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评分时,在其实有家庭人数上增加一个人的评分因素以提高综合分值。
(二)全面落实教育奖励优惠政策。农村独生女参加高考报考省属高等院校时,可申请享受在文化成绩总分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的政策性照顾;农村独生女报考当地高中学校的,可申请享受在文化成绩总分基础上增加5分投档的政策性照顾。在实施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教育助学项目中,对农村独生子女和双女户家庭学生给予优先资助。农村独生子女和双女户贫困家庭中就读于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的寄宿生生活费补助,按国家规定的标准执行;就读于高等院校的农村独生子女和双女户贫困家庭学生,优先享受生源地贷款、助学金、勤工助学等资助政策。
(三)积极探索农村独生子女和双女户父母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政策措施。在享受养老金待遇时,对农村独生子女和双女户父母,每月按不低于5元标准增加基础养老金;对独生子女伤残死亡父母和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每月按不低于10元标准增加基础养老金。积极引导有条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农村独生子女和双女户父母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给予适当补助。
(四)实施重大疾病医疗救助政策。在推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中,对农村独生子女和双女户家庭成员因重大疾病住院时,优先按重大疾病最高限额报销,其中鉴定为节育手术并发症住院的,纳入新农合住院补偿范围予以报销;在实施大病医疗救助中,同等条件下优先救助农村独生子女和双女户家庭成员,并执行当地上线标准。
(五)加大扶贫开发扶持力度。在扶贫开发中,对农村独生子女和双女户家庭实行“两优先一提高”,即优先安排参加技术、技能等方面的培训,优先安排扶持资金和项目,在同等条件下适当提高扶贫资金量和实物量,所提高部分的资金量和实物量由县级扶贫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统筹安排。
(六)加强对计划生育家庭的扶助。将符合条件的独生子女、双女户和节育手术并发症中的特殊困难家庭优先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符合“五保”供养条件的,优先安排进入“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在安排公益性岗位时,优先安排符合条件的独生子女家庭成员。在调查核定人均收入水平时,独生子女保健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资金及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不计算在内。
(七)落实对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的优先政策。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在农民科技培训中,对农村独生子女和双女户家庭优先实行全程免费培训,即免费提供培训和技术指导,免费提供教材和技术资料,免费办理培训证书等。在实施万村千乡工程、阳光工程、改水改厕、沼气应用等政策中,优先安排、照顾农村独生子女和双女户家庭。在劳务输出工作中,对农村独生子女优先免费培训,优先组织劳务输出。在实施“希望工程”、“春蕾计划”、“关爱留守儿童”等社会公益活动中,优先资助帮扶农村独生子女和双女户家庭的孩子。
四、建立完善利益导向机制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各级各部门应当将利益导向机制建设作为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具体措施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纳入地方政府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并将相关责任细化分解落实到各部门、各单位。
(二)政府主导,加大投入。各级政府应当将利益导向机制建设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确保资金到位。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为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提供捐助,但不得强行摊派或变相集资。
(三)加强宣传,及时公开。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采取进村入户发放宣传品等形式,大力宣传利益导向政策,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切实维护群众的知情权。
(四)加强督查,狠抓落实。各级人口计生部门应当定期对利益导向机制建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研究解决相关问题;各级财政、审计、监察部门应当加大对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投入资金的监管力度,及时查处相关违法违纪违规行为;对拒绝、拖延、推诿履行利益导向工作职责、群众反映较大的相关人员,由纪检监察机关依据有关规定实施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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