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办公室关于征求《贵州省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2018-01-15
黔食药监办函[2018]3号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贵州省
征求意见稿或草案
/
贵州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贵州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办公室关于征求《贵州省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黔食药监办函[2018]3号
2018年1月15日
各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贵安新区、仁怀市、威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我省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构建食品药品安全社会共治格局,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财政部《关于印发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食药监稽[2017]67号)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落实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食药监办稽[2017]125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省局起草了《贵州省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18年1月26日前将意见反馈省局投诉举报中心。
联系人:郑乾乾
联系电话(传真):0851-86860127
电子邮箱:gzfdatsjb@126.com
贵州省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鼓励社会公众积极举报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严厉打击食品药品违法犯罪,推动食品药品安全社会共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贵州省食品安全条例》、《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食药监稽[2017]67号)、《贵州省食品安全有奖举报暂行办法》(黔食安委发[2012]1号)、《贵州省重大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实施办法》(黔食安办发[201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社会公众举报属于其监管职责范围内的食品(含食品添加剂)、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违法犯罪行为或者违法犯罪线索,经查证属实并立案查处后,予以相应奖励的行为。
其他具有食品安全监管职能的部门对属于其监管职责范围内的食品安全举报奖励,按照《贵州省食品安全有奖举报暂行办法》、《贵州省重大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实施办法》规定执行。
第三条 负责举报调查处理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为举报奖励实施部门,负责奖励决定告知、奖励标准审定和奖励发放等工作。
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的跨地区的举报,最终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分别调查处理的,负责调查处理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分别就本行政区域内的举报查实部分进行奖励。
第四条 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资金纳入地方各级政府预算,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 举报下列违法行为的,应当按照本办法予以奖励:
(一)食品(含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环节食品安全方面的;
(二)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等环节产品质量安全方面的;
(三)其他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定需要予以奖励的。
第六条 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违法行为发生在本省行政区域内;
(二)有明确的被举报对象和具体违法事实或者违法犯罪线索;
(三)举报内容事先未被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掌握的;
(四)举报情况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立案调查,查证属实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依法移送司法机关作出刑事判决的。
第七条 举报奖励的实施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举报奖励原则上限于实名举报,匿名举报人有举报奖励诉求的,应当承诺不属于第八条第(一)、(二)项情形,并提供能够辨别其举报身份的信息和有效联系方式;
(二)同一案件由两人及以上举报人分别以同一线索举报的,奖励第一时间举报人;
(三)两人及以上联名举报同一案件的,按同一案件进行举报奖励,奖金由举报人协商分配;
(四)对同一举报人的同一举报事项,不重复奖励;对同一举报人提起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有包含关系的举报事项,相同内容部分不重复奖励;
(五)最终认定的违法事实与举报事项不一致的,不予以奖励;最终认定的违法事实与举报事项部分一致的,只计算相一致部分的奖励金额;除举报事项外,还认定其他违法事实的,其他违法事实部分不计算奖励金额。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
(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工作人员或者依照食品药品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负有法定监督、发现、报告违法行为义务人员的举报;
(二)假冒伪劣产品的被假冒方及其委托代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举报;
(三)对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产品质量安全且不会对公众造成误导的瑕疵的举报;
(四)不属于食品(含食品添加剂)安全方面和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产品质量安全方面的举报;
(五)举报目的不是为食品药品公共安全利益,而是为个人利益,举报材料内有赔偿要求的;
(六)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情形。
第九条 举报奖励根据举报证据与违法事实查证结果,分为三个奖励等级:
一级:提供被举报方的详细违法事实、线索及直接证据,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完全相符;
二级: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事实、线索及部分证据,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相符;
三级: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事实或者线索,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基本相符。
第十条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按照以下原则计算奖励金额:违法行为有涉案货值金额的,按照涉案货值金额、奖励等级等因素综合计算奖励金额;违法行为无涉案货值金额但有罚没款金额的,按照罚没款金额、奖励等级等因素综合计算奖励金额。每起案件的奖励金额原则上不超过50万元。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一)属于一级举报奖励的,一般按涉案货值金额或者罚没款金额的4%-6%(含)给予奖励。按此计算不足2000元的,给予2000元奖励;
属于二级举报奖励的,一般按涉案货值金额或者罚没款金额的2%-4%(含)给予奖励。按此计算不足1000元的,给予1000元奖励;
属于三级举报奖励的,一般按涉案货值金额或者罚没款金额的1%-2%(含)给予奖励。按此计算不足200元的,给予200元奖励。
(二)违法行为不涉及货值金额或者罚没款金额的,但举报内容属实,可视情形给予200-2000元奖励;
(三)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环节内部人员举报的,可按照上述标准加倍计算奖励金额。
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举报人有特别重大贡献的,奖励金额原则上不少于30万元:
(一)举报系统性、区域性食品药品安全风险的;
(二)举报涉及婴幼儿配方乳粉、列入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等品种,且已对公众身体健康造成较大危害或者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
(三)举报故意掺假造假售假,且已造成较大社会危害或者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危害的;
(四)其他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和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的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举报。
第十二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各市(州)、贵安新区、县(市、区、特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申请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举报人进行奖励:
(一)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
(二)举报违法行为涉案货值金额100万元以上的。
第十三条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成立由稽查、投诉举报、法规、财务和相关业务处(科、股)室等机构组成的举报奖励认定小组,对案件举报事实、奖励条件、奖励主体资格、奖励等级、奖励标准等予以认定,并明确相关机构作为举报奖励实施机构具体承担奖励告知和奖励金额发放等工作。
第十四条 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对于符合本办法规定奖励条件的,举报奖励实施机构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收到司法机关刑事判决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奖励程序,并根据举报人意愿启动奖励程序。
第十五条 举报奖励实施机构根据举报人奖励意愿,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填写《贵州省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审批表》,提交举报奖励认定小组,举报奖励认定小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对案件举报事实、奖励条件、奖励主体资格、奖励等级、奖励标准等进行认定,提出奖励对象和奖励金额建议,报相关领导审批。
第十六条 作出举报奖励决定的,举报奖励实施机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制作《贵州省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决定告知书》,以书面形式告知举报人奖励事宜。
第十七条 举报人应当在被告知奖励决定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本人凭有效身份证明及《贵州省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决定告知书》领取奖励,并填写《贵州省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发放登记表》。委托他人代领的,受托人还需同时持有举报人授权委托书、举报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举报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领取奖金的,视为放弃奖励。
第十八条 奖励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具备非现金支付条件的,奖励资金应当采取非现金支付方式支付。
第十九条 举报人无法现场领取奖金且无受托人的,可及时说明情况,通过网络、传真等形式填写《贵州省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发放登记表》,并提供举报人身份证明、银行账号,由举报奖励实施机构将奖金汇至指定账户。非现场领取奖励仅限于实名举报人,且提供的账户名应当与举报人姓名一致。
第二十条 匿名举报人有奖励诉求的,应当在举报的同时提供能够辨识其身份的信息作为身份代码,并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专人约定举报密码、举报处理结果和奖励权利的告知方式。
第二十一条 匿名举报人接到奖励决定告知,并决定领取奖励的,应当主动提供身份代码、举报密码等信息,便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验明身份,匿名举报人必须现场办理奖励领取事宜。
第二十二条 被举报的食品药品违法行为涉嫌构成刑事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且追究刑事责任后,原移送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对查证部分进行奖励。
第二十三条 举报人对奖励等级、奖励金额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奖励决定告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作出奖励决定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复核请求,由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举报奖励实施机构组织举报奖励认定小组在20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意见并答复举报人。
第二十四条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举报奖励实施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举报奖励档案,并做好汇总统计工作。
举报奖励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报受理记录或转交办材料;
(二)举报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和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涉及刑事犯罪案件应当有案件移送书、刑事判决书等;
(四)举报奖励审批表、举报奖励告知书、举报奖励发放登记表等;
(五)举报人有效身份证明或者委托他人的授权委托书、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等材料;
(六)财务支付证明等。
第二十五条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泄露举报人的相关信息。
第二十六条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实施举报奖励过程中,有下列情形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或者教唆、伙同他人伪造举报材料,冒领举报奖金的;
(二)未经举报人同意,泄露举报人相关信息的;
(三)贪污、挪用、私分、截留奖励资金的;
(四)其他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举报人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八条 各市(州)、贵安新区、省管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可依据本办法,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对奖励的决定、审批、发放程序等作出具体规定,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省财政厅备案。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实名举报,是指举报人提供真实姓名和真实有效联系方式的检举、揭发行为。
匿名举报,是指举报人不提供其真实姓名,但提供其他能够辨别其身份的信息及有效联系方式,使有关部门事后能够确认其举报人身份的检举、揭发行为。
内部人员举报,是指举报人举报时与违法行为单位(企业)存在劳动合同关系,且在存续期内或者是非法研制生产经营团伙违法行为参与者的举报。不包括违法单位(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违法行为的组织者、出资人和因该违法行为而受到刑事处理的人员。
举报奖励实施部门,是指负责举报调查处理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举报奖励实施机构,是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承担举报奖励告知、奖励金额发放等具体工作的内设机构或直属单位。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省财政厅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8年X月X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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