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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卫生计生委、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布浙江省区域专病中心建设单位(第三批)名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5-02-26

发文字号

浙卫发[2015]21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浙江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5-02-26

颁发部门

省财政厅、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正文内容


浙江省卫生计生委、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布浙江省区域专病中心建设单位(第三批)名单的通知

浙卫发[2015]21号

2015年2月26日

各市、义乌市卫生计生委局(卫生局)、财政局:

  根据《浙江省区域专病中心管理办法》,省卫生计生委组织专家按照《浙江省区域专病中心建设项目评分标准》,对各市申报的第三批6个专业的浙江省区域专病中心建设项目进行了评审和公示,确认下列医院各专科(详见附件)为第三批浙江省区域专病中心建设单位,并确定绍兴市人民医院神经内科、舟山医院心胸外科和衢州市人民医院心胸外科为建设培育单位。省财政给予每个区域专病中心建设单位50万元建设资金(不含宁波市),各区域专病中心按不低于1:3的比例安排配套资金。三年建设期和培育期满后,省卫生计生委和省财政厅将组织专家进行考核。

  请各建设单位加强学科内涵建设,强化学科管理和人才队伍建设,落实资金投入,积极开展技术创新,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持学术、技术水平在区域范围内的领先地位,提升学科在省内外的学术影响力和技术辐射度,促进学科健康、持续、快速发展。各级卫生计生、财政部门要加强指导管理,完善考核和激励机制,确保区域专病中心在省内处于一流水平,为深化公立医院改革和推进我省医学科学整体发展做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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