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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招募“上海市新生儿先天性心脏病筛查诊治中心”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6-05-04

发文字号

沪卫计妇幼[2016]015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上海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6-05-04

颁发部门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正文内容

关于招募“上海市新生儿先天性心脏病筛查诊治中心”的通知

沪卫计妇幼[2016]015号

2016年5月4日

各区县卫生计生委,申康医院发展中心、有关大学,有关市级医疗机构:

  为贯彻落实《母婴保健法》,进一步提高本市出生人口素质,对先天性心脏病筛查阳性的新生儿及时明确诊断和治疗干预,降低婴儿和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改善生命质量,根据《关于在全市开展新生儿先天性心脏病筛查工作的通知》(沪卫计妇幼[2016]11号)要求,经研究,决定在市级医疗机构建立若干个“上海市新生儿先天性心脏病筛查诊治中心”。

  请各有关医疗机构对照“上海市新生儿先天性心脏病筛查诊治中心准入标准”(见附件1)组织开展申报工作。申报机构应填写“上海市新生儿先天性心脏病筛查诊治中心申报表”(见附件2,一式九份),并按照“申报上海市新生儿先天性心脏病筛查诊治中心应提交的材料”(附件3)要求提交相关材料,于2016年5月15日前将申报表和相关材料的纸质版及电子版一并报送至市卫生计生委妇幼保健处,逾期视为放弃申报。联系人:杨杪,电话:23117885,地址:世博村路300号4号楼1301室,邮编:200125,电子邮箱:yangmiao@smhb.gov.cn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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