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天津市卫生技术系列专业技术职称结构比例设置方案的通知
2014-10-21
津人社局发[2014]85号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天津市
现行有效
2014-11-01
市教育委员会、天津市人力社保局、市卫生和计划委员会
关于印发天津市卫生技术系列专业技术职称结构比例设置方案的通知
津人社局发[2014]85号
2014年10月21日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各委办局(集团总公司)、人民团体、大专院校人力资源(干部)部门:
现将《天津市卫生技术系列专业技术职称结构比例设置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天津市卫生技术系列专业技术职称结构比例设置方案
为进一步深化我市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人事制度改革,加强卫生专业技术人才队伍能力素质建设,调动广大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积极性,依据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我市卫生行业实际,遵循科学性、指导性、可行性的原则,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制定我市卫生技术系列专业技术职称结构比例设置方案如下:
一、基本原则
(一)分类设置原则。按照区域卫生规划要求,根据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功能定位、职能、专业特点和承担服务任务不同,卫生技术系列专业技术职称结构比例采取分类设置。
(二)整体调控原则。卫生技术系列专业技术职称是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水平的体现,是反映区域内卫生服务能力的重要指标之一。卫生技术系列专业技术职称结构比例是调控整体队伍专业能力和各级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标准相互平衡的重要手段。
(三)动态管理原则。卫生服务需求的变化和医学自身的发展不断对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能力素质提出新要求。专业技术职称结构比例需定期修订和核准,通过动态管理保持可调控性,持续发挥对卫生人才队伍发展的促进作用。
二、基本内容
卫生技术系列专业技术职称结构比例采取分类设置,主要依照医疗卫生机构功能定位、卫生技术人才队伍整体能力要求、床位编制数以及单位承担的工作任务等情况设置。具体如下:
(一)三级医疗机构
卫生技术系列高级职称比例控制在卫生技术人员总数的21%以内,其中正高级比例控制在7%以内,副高级控制在14%以内;中级职称比例控制在34%以内。
(二)二级医疗机构
卫生技术系列高级职称比例控制在卫生技术人员总数的18%以内,其中正高级比例控制在6%以内,副高级控制在12%以内;中级职称比例控制在32%以内。
(三)基层医疗机构
卫生技术系列高级职称比例控制在卫生技术人员总数的10%以内;中级职称比例控制在32%以内。
(四)市级公共卫生机构
卫生技术系列高级职称比例控制在卫生技术人员总数的26%以内,其中正高级比例控制在9%以内,副高级控制在17%以内;中级职称比例控制在45%以内。
(五)区县级公共卫生机构
卫生技术系列高级职称比例控制在卫生技术人员总数的18%以内,其中正高级比例控制在6%以内,副高级控制在12%以内;中级职称比例控制在32%以内。
(六)医药卫生研究机构
卫生技术系列高级职称比例控制在卫生技术人员总数的31%以内,其中正高级比例控制在10%以内,副高级控制在21%以内;中级职称比例控制在46%以内。
(七)其他卫生事业单位
卫生技术系列高级职称比例控制在卫生技术人员总数的24%以内,其中正高级比例控制在8%以内,副高级控制在16%以内;中级职称比例控制在45%以内。
(八)符合下列条件的可适当调整结构比例控制标准
1.承担医学教学任务(医学院校附属医院、临床教学医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等)的医疗卫生机构,其卫生技术系列高级职称比例可适当增加,不超过5%,其中正高级比例不超过2%;中级职称比例增加不超过8%;
2.附设研究所(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批设立并承担局级及以上课题)并承担较大科研任务的医疗卫生机构,其卫生技术系列高级职称比例可适当增加,不超过3%,其中正高级比例不超过1%;中级职称比例增加不超过5%;
3.承担指导下级机构业务职能(对口支援、支援基层机构、援外、援疆、援藏)的医疗卫生机构,其卫生技术系列高级职称比例可适当增加,不超过3%,其中正高级比例不超过1%;中级职称比例增加不超过5%。
4.同一级别医疗机构按照床位数1000、500、300及以下分层次设置结构比例控制标准;公共卫生机构等事业单位按照市、区(县)两级设置结构比例控制标准。
(九)其他机关、企事业单位所属医疗卫生机构及民营医疗卫生机构
专业技术职称比例设置参照以上执行。
三、工作程序
(一)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应按照以上结构比例核定本单位结构比例控制标准,并填写《卫生技术系列专业技术职称结构比例控制标准核定表》,报经主管区、县、局(集团总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市卫生系列主管部门评估、核定,并报市职称办备案后实施。各单位结构比例控制标准每三年核定一次。在每年度高级职称评审前,各单位填写《卫生技术系列专业技术职称结构比例数额核定表》。市卫生专业高级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对当年高级申报数额和中级聘任职数进行核准。
(二)对结构比例控制标准调整较大的医疗卫生机构,可以采取逐年过渡的办法,用3-5年达到结构比例控制标准。在此期间,医疗卫生机构应逐步调整和规范评聘相关条件,促进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素质能力的提高。
(三)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要严格按照经核定后的结构比例控制标准及职数开展职称申报及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聘任中应根据单位具体情况设定岗位聘任条件,适当留出一定空间,对于已超过结构比例控制标准的,应通过自然减员、低聘或适当提高聘任条件进行调整,逐步达到核定的结构比例控制标准。
本方案自2014年11月1日起实施,2019年10月31日废止。原市人事局、原市卫生局、市教委印发的《天津市卫生技术职务岗位设置及结构比例的意见(试行)》(津人专[2004]29号)自本方案实施之日起废止。
附件:(略)
1.天津市卫生技术系列专业技术职称结构比例设置表
2.卫生技术系列专业技术职称结构比例控制标准核定表
3. 年度卫生技术系列专业技术职称结构比例数额核定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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