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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继续执行清真食品认证标识费等收费标准的复函

发布日期

2007-12-03

发文字号

辽价函[2007]117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辽宁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7-12-03

颁发部门

辽宁省其他机构

正文内容

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继续执行清真食品认证标识费等收费标准的复函
(二○○七年十二月三日 辽价函[2007]117号)


省民委:
  你委《关于申请调整清真食品管理收费项目的函》(辽民族函[2007]23号)收悉。你委申请继续收取清真食品认证费和生产经营清真食品从业人员培训费已经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同意继续收取清真食品认证标识费等有关收费问题的通知》(辽财非[2007]509号)批准。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根据辽财非[2007]509号文件规定,取消“清真标志牌工本费”收费标准。

  二、同意清真食品认证费和生产经营清真食品从业人员培训费继续按以下标准执行:  1.清真食品认证标识费收费标准为:每头牛10元、每只羊3元、禽类每只0.05元、清真食品(成品,含省外进入我省的)每100克0.005元;
  2.生产经营清真食品从业人员培训费标准为:清真屠宰师培训费每人35元,培训时间不少于20课时、其他从业人员培训费每人25元,培训时间不少于15课时。培训费含培训教材及资格证书(结业证、合格证等)。

  三、本复函有效期延至2009年6月30日。届时如需继续收费,由你委在本复函到期前三个月按规定程序重新申报。

  四、有关收费单位在实施收费前要按规定分别到同级物价、财政部门申请办理《收费许可证》和《非税收入征收委托证》变更手续,亮证收费,使用统一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并按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全面实行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297号)规定,在收费场所明显位置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收费期限等进行公示,未经公示的不得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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