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下发《2015年上海市公共场所卫生监测方案》的通知
2015-02-09
沪卫计监督[2015]007号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上海市
现行有效
2015-02-09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关于下发《2015年上海市公共场所卫生监测方案》的通知
沪卫计监督[2015]007号
2015年2月9日
各区县卫生计生委,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卫生计生委监督所:
为有效开展本市公共场所健康危害因素监测工作,及时掌握公共场所的卫生状况,提高公共场所卫生水平,保护公众健康,我委组织制定了《2015年上海市公共场所卫生监测方案》,现下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特此通知。
2015年上海市公共场所卫生监测方案
为提高公共场所卫生水平,保护公众健康,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法规规章标准的规定,结合本市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的
通过开展本市公共场所卫生监测,掌握公共场所卫生状况和动态变化趋势,为加强本市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提供科学依据。同时,促进公共场所经营者提高自身管理水平,预防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的发生,保证公共场所的卫生安全。
二、工作要求
依据各区县公共场所的数量、类型、地域分布,选择辖区2%的公共场所,至少不低于60家作为监测点,其中包括旅店业(15%)、公共浴室(4%)、餐饮(24%)、足浴(8%)、文化娱乐(12%)、理发、美容(32%)、商场(店)(5%)。
另外在游泳池开放期间每区县自行选取10家游泳场馆(不足10家的,全部选取)进行监测。
三、工作内容
(一)公共场所基本信息调查
在历年发、复证监测工作的基础上,各区县开展辖区公共场所基本信息资料的整理,收集辖区各类型公共场所的数量、规模、地理分布等基本信息。
(二)公共场所监测
1.监测指标
根据公共场所的卫生特点,各类公共场所的监测包括室内空气、水质、顾客用具、卫生设施及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等(具体见表1)。
表1 监测点监测任务安排
| 场所类型 | 监测类型 | 监测指标 | 选择原则 | 备注 |
| 旅店业 (旅) | 空气质量 (气) | 二氧化碳、一氧化碳、甲醛、可吸入颗粒物(PM10、PM2.5*)、空气细菌总数、噪声 | 涵盖辖区各级别旅店客房,包括3~5星级宾馆、1~2星级宾馆和普通旅店招待所,以1~2星及普通旅店为主,选样具有代表性。 | *为选做项目 有能力开展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监测的区县,监测数量要求为2家。 |
| 茶具、毛巾和床上卧具 (用品) | 细菌总数、大肠菌群、金黄色葡萄球菌 | |||
| 脸盆、浴盆、座垫 (用品) | 金黄色葡萄球菌 | |||
|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 (空) | 新风量、送风(PM10、细菌总数、真菌总数、β-溶血性链球菌、嗜肺军团菌);冷却水、冷凝水嗜肺军团菌;风管内表面(积尘量、细菌总数、真菌总数) | |||
| 饭店、餐厅 (餐) | 空气质量 (气) | 二氧化碳、一氧化碳、甲醛、可吸入颗粒物(PM10、PM2.5*)、空气细菌总数、噪声 | 兼顾规模(营业面积≦200m2、200-1000m2、1001-5000m2、>5000m2)及地理位置。 | *为选做项目 1、各区县可另选做5家饭店或餐厅(共20套)一次性消毒餐具的检测,每套包括碗、盘、杯、匙各一件 2、有能力开展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监测的区县,监测数量要求为2家 |
| 食(饮)具 (用品) | 大肠菌群 | |||
| 一次性消毒餐具 (消) | 大肠菌群 | |||
|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 (空) | 新风量、送风(PM10、细菌总数、真菌总数、β-溶血性链球菌、嗜肺军团菌);冷却水、冷凝水嗜肺军团菌;风管内表面(积尘量、细菌总数、真菌总数) | |||
| 酒吧、咖啡馆、茶座、棋牌室、KTV (文) | 空气质量 (气) | 二氧化碳、一氧化碳、甲醛、可吸入颗粒物(PM10、PM2.5*)、空气细菌总数、动态噪声 | 兼顾规模(营业面积≦50m2、≦100 m2、≦200m2、>200m2)及地理位置。 | *为选做项目 |
| 食(饮)具 (用品) | 大肠菌群 | |||
| 公共浴室 (浴) | 浴室空气质量 (气) | 二氧化碳、一氧化碳 | 考虑不同规模(以小规模为主)及地理位置。 | |
| 浴池水 (水) | 水温、浴池水浊度 | |||
| 茶具、毛巾和床上卧具、浴盆(用品) | 细菌总数、大肠菌群、金黄色葡萄球菌 | |||
| 拖鞋 (用品) | 霉菌 | |||
| 足浴室 (足) | 空气质量 (气) | 二氧化碳、一氧化碳、甲醛、可吸入颗粒物(PM10)、菌落总数 | 兼顾规模及地理位置。 | *为选做项目 1、足浴盆、修脚刀剪和从业人员手部的金黄色葡萄球菌及霉菌的采样及检测方法可参照GB/T18204.4-2013 2、足浴水中金黄色葡萄球菌、霉菌、绿脓杆菌检测方法可参照《化妆品卫生规范》(卫生部,2007) |
| 足浴盆 (用品) | 细菌总数、大肠菌群、金黄色葡萄球菌、霉菌 | |||
| 修脚刀剪 (刀剪) | 大肠菌群、金黄色葡萄球菌、霉菌 | |||
| 拖鞋 (鞋) | 霉菌 | |||
| 足浴水 (水) | 细菌总数、大肠菌群、金黄色葡萄球菌、霉菌*、绿脓杆菌* | |||
| 从业人员手部 (手) | 细菌总数、大肠菌群、金黄色葡萄球菌、霉菌 | |||
| 理发店、美容店 (理) | 空气质量 (气) | 二氧化碳、一氧化碳、甲醛、可吸入颗粒物(PM10)、氨、空气细菌数 | 兼顾规模(以小规模为主)及地理位置。 | |
| 美容、理发工具 (用品) | 大肠菌群、金黄色葡萄球菌 | |||
| 游泳场馆 (游) | 空气质量 (气) | 二氧化碳、空气细菌数 | 考虑不同的规模(游泳池面积≦1000 m2、>1000m2)、地理位置。 | *为选做项目 游泳池水中三氯甲烷、四氯化碳、三溴甲烷、一氯二溴甲烷、二氯一溴甲烷、二氯乙酸、三氯乙酸检测方法可参照GB/T5750-2006 |
| 水质 (水) | pH值、浑浊度、尿素、游离性余氯、细菌总数、大肠菌群、三氯甲烷、四氯化碳、一溴二氯甲烷*、二溴一氯甲烷*、三溴甲烷* | |||
| 浸脚消毒池 (脚) | 余氯(游离性余氯) | |||
| 商场、超市 (商) | 空气质量 (气) | 二氧化碳、一氧化碳、甲醛、可吸入颗粒物(PM10、PM2.5*)、空气细菌数、噪声 | 兼顾规模(营业面积200-1000m2、1001-5000m2、>5000m2)及地理位置。 | *为选做项目 有能力开展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监测的区县,监测数量要求为2家 |
各区县应根据《公共场所卫生检验方法》第1部分:物理因素(GB/T 18204.1-2013)、《公共场所卫生检验方法》第2部分:化学污染物(GB/T 18204.2-2014)、《公共场所卫生检验方法》第3部分:空气微生物(GB/T 18204.3-2013)、《公共场所卫生检验方法》第4部分:公共用品用具微生物物理因素(GB/T 18204.4-2013)、《公共场所卫生检验方法》第5部分:集中空调通风系统(GB/T 18204.5-2013)、《公共场所卫生检验方法》第6部分:卫生监测技术规范(GB/T 18204.6-2013)、《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规范》(WS/T 395-2012)和《食(饮)具消毒卫生标准》(GB14934-94)进行现场采样检测。
2.监测频率
依据《公共场所卫生检验方法》第六部分:卫生监测技术规范(GB/T 18204.6-2013)中经常性卫生监测要求监测:旅店业、文化娱乐场所及理发店、美容店为随机监测;饭店、餐厅、公共浴室、足浴室、游泳场馆及商场、超市为客流高峰时段监测1次。
3.评价标准
指标监测结果按现行《公共场所卫生标准》(GB 9663~9673-1996,GB16153-1996)、《食(饮)具消毒卫生标准》(GB14934-94)、《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WS 394-2012)和《足浴服务卫生要求》(DB31/359-2006)进行评价。
4.监测点编号
监测点编号为X-Y-m-Z-n:X代表区县名称的第一个中文字;Y代表场所类型的简写;m代表与附表2相对应的场所的序号;Z代表监测类型的简写(见表1),n为监测布点编号,每个场所均由1开始依次下编。
四、工作职责与分工
市卫生计生委
负责本市公共场所卫生监测工作的组织实施和协调工作。
(二)各区县卫生计生委
1.负责辖区内公共场所卫生监测工作的组织实施和协调工作。
2.加强辖区内公共场所卫生监测队伍建设。
3.提供公共场所卫生监测经费保障。
(三)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1.负责拟定全市公共场所卫生监测方案、工作计划,指
导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开展公共场所卫生监测。
2.每年至少二次对所有参加公共场所卫生监测的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工作人员开展关于公共场所卫生现场监测、数据收集和填表方法及分析质量控制方面的培训。
3.每年至少一次对所有参加公共场所卫生监测的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原始记录进行抽查和考核。
4.定期赴现场了解、检查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监测工作,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
5.编写上海市公共场所卫生监测报告,上报市卫生计生委。
(四)市卫生计生委监督所
负责及时组织更新《上海卫生监督综合应用平台》中的有关公共场所数据。
(五)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1.负责开展辖区公共场所卫生监测。
2.对异常数据及时复测,并尽力查明原因。
3.监测所用的仪器设备应定期校准、计量认证,做好仪器设备相关的质量控制工作。
4.接受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培训、抽查和考核。
5.规定时间内上报监测数据至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六)区县卫生计生委卫生监督所
1.负责向同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提供辖区内取得《上海市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的公共场所基本信息。
2.配合同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做好与被抽中的监测点单位沟通工作和公共场所卫生监测工作。
五、工作安排
各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根据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统一安排开展辖区内公共场所卫生监测工作。上报辖区公共场所基本信息,由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根据各区县上报的辖区内公共场所基本信息进行抽样,并下发各区县2015年拟开展监测的公共场所名单。各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在2015年10月31日前,填写统一的公共场所卫生监测数据上报表,并于12月20日前填写截止2015年底的辖区公共场所基本信息记录表,均以电子邮件方式上报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邮箱:shiyewen@scdc.sh.cn)。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在2015年12月25日前将全市公共场所卫生监测工作总结上报市卫生计生委。
联 系 人: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施烨闻
联系电话:62758710-1528
联 系 人:市卫生计生委 白曙光
联系电话:23117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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