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信息档案和完善联系人制度的通知
2016-08-24
黑卫家庭发[2016]179号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黑龙江省
现行有效
2016-08-24
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关于建立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信息档案和完善联系人制度的通知
黑卫家庭发[2016]179号
2016年8月24日
各市(行署)卫生计生委,绥芬河市、抚远市卫生计生局,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人口计生委:
为及时准确地掌握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情况,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精准帮扶工作,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信息档案标准和规范的通知》(国卫办家庭发[2016]22号)和《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联系人制度的通知》(国卫办家庭发[2016]33号)要求,决定建立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信息档案和完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联系人制度。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建立信息档案
(一)目标人群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
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女方达到法定婚龄以上;
2、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3、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4、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5、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的父母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
(二)主要内容
1、家庭基本情况。主要包括子女信息、父亲信息和母亲信息3个部分,其中子女信息具体包括子女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死亡时间、伤残时间及等级等;父母信息具体包括姓名、出生年月、民族、居民性质、婚姻状况、受教育程度、收入状况、生活自理能力、精神状况以及纳入低保和特别扶助等社会保障制度情况等(详见附表1)。
2、扶助关怀情况。主要包括经济扶助、养老保障、医疗保障和社会关怀4个部分。具体内容包括计划生育特别扶助金、失独家庭一次性扶助金、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缴费补贴、优先入住政府投资兴办养老机构、发放老年人护理补贴、帮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帮助实施再生育辅助生殖、享受就医“绿色通道”、优先安排保障性住房或优先纳入农村危房改造、优先安排收养子女、提供丧葬服务补贴、社会关怀帮扶等。
3、联系人情况。具体内容包括联系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受教育程度、联系方式、工作单位、职务等;帮扶对象的主要困难和诉求;具体帮扶措施以及联系形式等(详见附表2)。
(三)建立档案流程
由社区(村)建立的固定联系人负责收集辖区内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个案信息,并负责定期将个案信息汇总报送乡镇(街道办事处)相关部门。乡镇(街道办事处)审核后负责将信息定期报送县级卫生计生部门(详见附表3、附表4、附表5)。
县级卫生计生部门将收集到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信息与本省的全员人口数据库信息进行比对,核实姓名和身份证信息,不匹配的信息进行二次核查。对于符合“PADIS特别扶助子系统”条件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信息,经审核后可将档案信息导入全员人口信息系统,并在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基本信息档案中保留记录。县级卫生计生部门将辖区内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档案信息和发生变更的信息进行汇总,每年集中报送地市(系统)级卫生计生部门并审核汇总后,将附表3、附表4和附表5于每年5月15日前报送省卫生计生委家庭处。(四)日常管理
1、档案管理。村(社区)、乡镇(街道)做好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家庭数据的日积月累,每年度存档一份电子档案,并将相关信息及时报送辖区内各社区服务中心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乡镇卫生院。县级卫生计生部门工作人员在收集到乡镇(街道)报送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信息后,要登记在册,相关的各种纸质资料要做到每年度存档,并进行电子信息的备份,长期妥善保存。各有关单位在收集录入信息的同时,每年结合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家庭申报时间,集中核对一次,及时记录、调整有关信息,与每年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家庭同时申报、审核、汇总逐级上报电子版。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享受相关补助政策时,要认真核查基本信息档案资料,并按照规定程序申报审核。2、数据安全管理。各级卫生计生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建立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基本信息采集、处理、使用、安全管理及监督机制,明确专人负责信息的日常维护和管理工作。统计表上报要加密处理,保障数据传输安全。
3、退出管理。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人员变更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信息档案退出特别扶助的,必须写明退出原因,并将原有信息留存。
符合以下情形的,要及时更正信息:(1)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发生再生育、收养子女、残疾子女康复等情况后,要及时记录相关情况,并将档案从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档案卷中移出,另行存档封存。(2)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夫妻离异的,作为两个家庭单独建立信息档案。离异后再婚的,抚养残疾子女一方或未再生育、收养子女一方建立档案。(3)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夫妻均死亡,或情况发生变化退出的特殊扶助人员,要在“退出”栏标注,并留存电子版封存。
4、档案的利用。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各乡镇(街道)、各社区服务中心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乡镇卫生院等有关单位要充分利用信息档案,落实帮扶联系人制度,纳入重点人群管理,落实家庭医生式签约服务,做好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保障等关怀关心工作。
二、完善联系人制度
(一)建立联系人的对象范围
对纳入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制度的家庭,要确定联系人。各地根据需求可对女方年龄在35周岁以下的失独家庭确定联系人。
(二)联系人的产生
1、日常联系人:由村(社区)计划生育专干和分管领导担任,必要时,可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专干和分管领导担任。也可由热心公益事业的志愿者担任。
2、帮扶联系人:由市(地)、县(市、区)卫生计生部门和计生协科级(含副科级或副高级职称)以上干部,每人要与一户特扶家庭结帮扶对子。特扶家庭人数过多地方,当地卫生计生部门要呈请政府责成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共同参与帮扶结对。结对帮扶每年至少走访慰问帮扶家庭四次,及时了解其困难和需求,帮助协调安排有关事宜。
3、督办联系人:由市(地)、县(市、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主管处(科)长担任第一责任督办联系人,同时责成处(科)内分管同志担任第二责任人
三、工作要求
(一)建立“双岗”联系制度。为每一户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确定一名乡镇(街道)领导干部和一名村(居)委会干部作为帮扶“双岗”联系人,确保每个特殊扶助家庭有2名联系人,实行首问负责制。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采取各种方式将联系人名单告知联系对象,确保每位特殊扶助家庭都知晓联系方式。有条件的地方可吸收计生协会员、家庭医生或志愿者作为村(居)级帮扶联系人。县级卫生计生部门领导干部要联系帮扶存在特殊困难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
(二)落实联系人责任。联系人要明确联系方式,畅通联系渠道,当联系对象遇到困难和问题时,可随时与联系人取得联系获得帮助。联系人要根据联系对象的需求,通过登门走访、电话联络、网络沟通等多种方式,经常联系慰问联系对象,及时了解掌握联系对象的身体状况、精神状态和利益诉求,宣传相关政策,开展精神慰藉,疏导化解矛盾,协调相关部门解决联系对象的突出困难和问题。联系对象发生意外、重病、受灾、亡故等重大情况时,联系人要及时上门,帮助排忧解难;逢重要传统节日,要以联系对象易于接受的方式开展慰问和关怀工作。
(三)建立信息档案。乡镇(街道)要为每户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建立基本信息档案。要摸清辖区内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底数,掌握他们的生存状况及需求,记录帮扶联系情况。联系对象基本信息和联系人帮扶情况要动态更新,并定期上报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对档案进行电子备份和管理,并定期上报地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四)建立沟通平台。县级卫生计生部门要建立与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的沟通平台,与乡镇(街道)、村(居)两级帮扶联系人一起构成服务管理的立体网络。要建立相关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解决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反映的突出困难和问题,化解社会风险和矛盾。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充分认识建立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信息档案和完善联系人制度的重要性,认真组织实施,加强督促检查,确保信息档案的全面使用,明确联系人责任,并为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工作发挥积极作用。
(二)加强社会动员。充分发挥计生协、工会、团委、妇联、残联等群团组织的作用,动员社会工作专业服务机构、志愿者服务组织等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开展与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结对帮扶活动,努力建立亲情关系,做好精神慰藉工作,形成全社会共同关心、帮扶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的合力。
(三)加强督导考核。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持和完善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的意见》(厅字[2016]13号)要求,省卫生计生委将落实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关怀政策措施纳入党委、政府的目标管理责任制,建立完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档案新和联系人制度,实行定期考核评估,加强督导检查,强化责任追究,确保各项扶助关怀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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