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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卫生计生委关于沿边重点地区新农合有关工作要求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6-10-14

发文字号

黑卫指导发[2016]207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黑龙江省

时效性

已失效

实施日期

2016-10-14

颁发部门

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正文内容
[律商网注]
根据《黑龙江省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和公布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黑卫法制规发[2017]35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黑龙江省卫生计生委关于沿边重点地区新农合有关工作要求的通知

黑卫指导发[2016]207号

2016年10月14日

牡丹江市、佳木斯市、鸡西市、黑河市卫生计生委,绥芬河市、抚远市卫生计生局:

  为了落实《黑龙江省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支持沿边重点地区开发开放若干意见措施的实施意见》(黑政发[2016]28号),按照文件中“推动沿边重点地区符合条件的边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由政府代缴参保费用。提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比例”的意见,现对各地新农合工作提出要求如下:

  一、由相关地市负责把沿边重点地区符合条件的边民全部纳入到新农合的保障体系中,并由各统筹地区合管办按照省政府文件的要求将此情况报县(市、区)级政府,由县(市、区)级财政代缴这部分人群的参保费用。

  二、相关统筹地区根据本地区的新农合医疗保障和基金使用的实际情况,可参照我省精准扶贫工作的要求,将这部分人群在各级医疗机构的报销比例各上浮不超过5个百分点。具体的报销比例的调整由各统筹地区自行决定。

  沿边重点地区开发开放是我省的重点工作,对于推进“龙江丝路带”建设和构筑繁荣稳定的祖国边疆意义重大。各地要积极组织,密切配合,按照省卫生计生委的要求将新农合工作落实到位。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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