洞察市场格局
解锁药品研发情报

400客服电话

  • 购买数据产品

    400-9696-311 转1

  • 定制咨询业务

    400-9696-311 转2

  • 数据与AI定制业务

    400-9696-311 转3

  • 商务合作及其他问题

    400-9696-311 转4

  • 投诉及建议

    400-9696-311 转5

医药数据查询

关于新开办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配备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2-10-25

发文字号

苏食药监规[2012]4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江苏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2-10-25

颁发部门

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正文内容


关于新开办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配备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苏食药监规[2012]4号

2012年10月25日

  各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昆山、泰兴、沭阳县(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药品安全“十二五”规划的通知》(国发[2012]5号)精神,进一步规范全省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行为,现就新开办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配备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审批新开办药品零售单体药店时,应确保其符合《国家药品安全“十二五”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第四条第五款等有关规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应为执业药师,同时应保证在销售处方药或甲类非处方药时至少有1名执业药师在职在岗。

  二、新开办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总部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应为执业药师;对新开办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门店,在符合省局有关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八统一”等规定,并保证执业药师对处方药销售实行有效审查、确认、签字的基础上,可按《关于印发江苏省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验收实施标准的通知》(苏食药监市[2007]164号)执行。

  三、对2015年12月31日前(“十二五”期末)申请换证或变更的药品零售企业,暂按《关于印发江苏省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验收实施标准的通知》(苏食药监市[2007]164号)执行。但换证或变更后,执业药师配备不得低于原许可证核发时的标准。在此期间,国家局如有新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四、本《通知》在执行过程中,如有其它问题,应及时反馈省局药品流通监管处。


<END>
更多政策标签
政策法规

最新政策法规资讯

摩熵医药企业版
50亿+条医药数据随时查
7天免费试用

热门政策标签

艾滋病
2223篇相关
恶性肿瘤
2075篇相关
糖尿病
2007篇相关

市场洞察中心
医药市场销售数据分析 · 智能洞察 · 竞争格局监测

3,065亿元
2026年Q1总销售额
6.14%(2026Q1)
TOP5企业市场份额
核心能力
  • 医药市场销售数据分析 · 医院、实体药店、网上药店
  • 市场竞争格局分析(靶点、药品类型、ATC大类)
更多信息,请进入市场洞察中心查看

同部门最新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同地域最新地方性法规和规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