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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确定天津、济南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暂时承担医用防护产品检测工作的通知【失效】

发布日期

2003-06-13

发文字号

国食药监械[2003]102号

信息分类

部门规范性文件

有效地区

中国

时效性

已失效

实施日期

/

颁发部门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正文内容

(说明:该文属于“非典时期”为解决特定问题所采取的措施,相关工作已完成)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经天津市、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检查,天津、济南两家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已配备了检测医用防护产品的必要检测仪器及人员,从发文之日起,我局确定天津、济南两家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暂时承担医用防护产品的检测工作。

  特此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三年六月十三日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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