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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物价局关于规范部分医疗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的复函

发布日期

2007-04-06

发文字号

津价医药[2007]89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天津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7-04-06

颁发部门

天津市其他机构

正文内容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规范部分医疗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的复函
(津价医药[2007]89号)


市卫生局:
  你局《关于规范部分医疗服务收费标准的函》(津卫财函[2007]78号)收悉。经研究,为进一步整顿医疗收费行为,对你局提出的关于一次性医疗用品规范意见待我市制定一次性医用材料及敷料目录时一并考虑。同意你局对其他部分医疗服务项目进行规范的意见,现函复如下:
  一、彩色多普勒 (AQ-CK)技术(高档数字化超声系统)250元/次(《天津市各级医疗机构收费标准》[1999年版]177页第7项,以下简称红本),此项收费仅限于做心脏多普勒检查,如使用上述设备做其他检查一律不得参照此项收费标准。

  二、各种仪器检查项目、化验检查项目,一律严格按照规定和方法对应收费标准,严禁挂靠高标准收费。

  三、门诊输液,不得收取终末消毒费。

  四、取消的医疗服务收费项目
  (一)神经系统疾病定位,45元/次(红本84页第5项)。
  (二)功能及内窥镜说明中,用电视监测系统每人次加收10元(红本178页第2项)。
  (三)术中电灼最高不超过20元,(红本23页第34项备注部分)。
  (四)通管及冲洗管,10元/次(红本20页第7项)。

  五、上述规定以上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天 津 市 物 价 局
  二○○七年四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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