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申请纳入湖北省异地就医定点医疗机构有关工作的通知
2017-06-05
鄂医险函[2017]69号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湖北省
现行有效
2017-06-05
湖北省医疗保险管理局
关于做好申请纳入湖北省异地就医定点医疗机构有关工作的通知
鄂医险函[2017]69号
2017年6月5日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为加强湖北省异地就医定点医疗机构申报管理工作,根据《关于转发〈人社部关于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鄂人社办发[2015]7号)、《关于转发〈人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经办规程的通知〉的通知》(鄂医险函[2016]53号)和《关于印发<湖北省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结算服务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鄂人社发[2012]5号)等文件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定点的基本原则
(一)统一管理,分级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异地就医定点医疗机构管理的监督指导工作,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异地就医定点医疗机构协议化管理具体工作,并履行相应的经办管理职责。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实行分级管理,其中,在汉异地就医定点医疗机构由省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
(二)公平公开,动态管理。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按照合理分布、方便就医、分步纳入的原则,兼顾专科与综合、中医与西医等,鼓励各种所有制性质的医疗机构公平参与竞争,择优选择,实行协议动态管理。
(三)强化监管,优化服务。坚持与分级诊疗制度的推进相结合,建立合理的转诊就医机制,促进医疗卫生资源优化配置,合理控制医疗服务成本,加强和改进异地就医管理服务,不断满足参保人员异地就医需求。
二、基本条件
凡被确定为各统筹地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并具备下列条件的,可根据自身服务能力,自愿向本统筹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异地就医定点医疗机构申请。
1.属于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医疗机构或者经军队主管部门批准开展对外服务的军队医疗机构;
2.遵守国家有关医疗服务管理法律法规和标准,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相关部门制定的医疗服务及药品价格政策,有健全和完善的医疗服务管理制度;
3.建立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建立药品及医用材料进、销、存台账,公布医疗服务价格及药品相关信息;
4.建立与基本医疗保险管理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熟练掌握基本医疗保险政策,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和计算机网络设备,建立完善的信息系统,信息系统能按要求满足异地就医联网结算管理要求;
5.申请异地就医定点医疗机构前一年内未被卫生计生、市场监管等行政部门行政处罚;
6.医疗机构内独立核算的机构或者其持有独立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分支医疗机构,应单独提出申请;医疗机构有多个执业地点的,各执业地点应按医疗机构设置标准分别提供相应的证明资料。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确定为异地就医定点医疗机构:
1.以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申请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自发现违规行为之日起未满3年的;
2.原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因违反医疗保险规定而被取消定点,自解除服务协议之日起未满3年的;
3.原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停业或者关闭后未按规定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报告,自发现违规行为之日起未满3年的。
三、申报资料
医疗机构申请成为异地就医定点的,应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交以下资料:
1.申请报告和《湖北省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定点医疗机构备案表》;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正本、副本复印件;
3.《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或者《营业执照》正本、副本复印件;军队医疗机构还应提交军队对外有偿服务许可证复印件。
四、申请、评估与签署协议
(一)受理申请。医疗机构自愿向统筹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在汉医疗机构直接向省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按要求填写《湖北省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定点医疗机构备案表》。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对申请资料进行登记,资料齐全的,予以受理;资料不齐或者不符合条件的,应一次性告知医疗机构。医疗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补正,逾期不补正的视作放弃申请。
(二)考察评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相关资料和信息进行核对,并择期组织开展实地考察评估工作。对不符合条件或因违法违规等事项正接受卫生计生、市场监管等行政部门调查的医疗机构,核对不予通过,并退还申请资料。
(三)结果公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将考察评估通过的医疗机构名单,通过本统筹地区人社部门门户网站等渠道公示7天。公示期内如未收到举报投诉或收到举报投诉,但经核查不影响成为定点的,统筹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照“逐级推荐、省级公布”的原则,将本地区推荐纳入定点的申请报告和《湖北省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定点医疗机构备案表》上报至省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省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确定后,统一将定点医疗机构名单及其基本信息向社会公布,供参保人员就医时选择。
(四)签署协议。省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组织各统筹地区与在汉异地就医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异地就医服务协议。各统筹地区定点医疗机构由当地医疗保险经办管理,并将异地就医联网结算工作纳入医疗服务协议中,根据服务协议对异地就医定点医疗机构的履约情况进行考核。
对签订异地就医定点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颁发由省级统一监制的“湖北省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定点医疗机构”标牌。
五、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
省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在汉异地就医定点医疗机构的经办管理、监督检查,以及对下指导工作;各统筹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切实履行对异地就医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险服务行为的监管职责,对违反服务协议约定的,应严格按协议追究责任,其中,对发现的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险违法违规等行为,要及时报告社会保险行政部门。
本通知下发之前已签订医疗服务协议的异地就医定点医疗机构,继续按原医疗服务协议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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