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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物价局关于对医疗机构市场调节价药品价格实行差率控制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5-02-04

发文字号

陕价价发[2005]18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陕西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5-02-25

颁发部门

陕西省物价局

正文内容
各设区市物价局,杨凌示范区计划局:
为规范药品价格行为,抑制市场价格不合理上涨,进一步减轻社会医药费负担,依据《价格法》和国家有关药品价格政策,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对医疗机构市场调节价药品价格实行限定差价率的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医疗机构销售的没有实行招标采购的市场调节价药品,由医疗机构按照规定的流通差价率核定零售价格。流通差价率实行差别差价率,差别差价率见附件。流通差价率为最高差价率,医疗机构可按低于规定的差价率作价。
二、零售价格作价公式为:
零售价格=实际进价×(1+流通差价率)
作价时以药品的最小零售包装单位为计量单位,如支、盒、瓶等。零售价格尾数的取舍,10元以下的,按“三七做五、二舍八入”保留到五分;10元以上的,按“四舍五入”保留到角。
三、我省境内县及县以上人民政府、国有企事业单位(含国有控股企业)等所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以及驻陕军队、武警部队医疗机构均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四、本通知自二○○五年二月二十五日起执行。
附:药品流通差别差价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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