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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卫生局关于重申加强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1-08-02

发文字号

/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上海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1-08-02

颁发部门

上海市卫生局

正文内容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重申加强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工作的通知

2011年8月2日

各区县卫生局,上海申康医院发展中心、各有关大学、中福会,各市级医疗机构,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的要求,结合本市医师执业注册实际情况,为切实加强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工作,现重申有关工作要求如下:

  一、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所在的医疗机构应在30日内填写《医师注销注册申请表》,报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办理注销注册,在“医师联网注册及考核管理系统”中予以注销,同时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一)死亡或被宣告失踪的;
  (二)受刑事处罚或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的;
  (三)中止医师执业活动满二年的,或暂停执业活动期满后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

  二、医师注册后遇离职、退职、解聘、调离、退休未聘等情形之一的,其所在的医疗机构应在30日内填写《医师注册备案表》,报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三、医疗机构在办理机构注销手续时,应及时办理注册医师备案手续,备案日期应为医疗机构注销日期。

  四、医疗机构变更机构冠名后,应及时办理注册医师执业地点集体变更手续。
  请各有关单位切实遵照执行(请从“上海卫生监督”网站首页“办理项目”栏目下载《医师注销注册申请表》和《医师注册备案表》)。

  特此通知。

  附件:

  1、医师注销注册申请表

  单位名称  
  姓 名     性别  
  医师资格证书编号  
  医师执业证书编号  
  级 别   □ 执业医师 □执业助理医师
  执业类别   □临床 □口腔 □中医 □公共卫生
  执业范围  
  注销注册原因  
  单 位 意 见   经办人: 公 章 年 月 日
  上级主管部门意见   经办人: 公 章 年 月 日
  卫生行政部门意见   经办人: 公 章 年 月 日
  备 注  


  2、医师注册备案表

  单位名称  
  姓 名     性别  
  医师资格证书编号  
  医师执业证书编号  
  级 别   □ 执业医师 □执业助理医师
  执业类别   □临床 □口腔 □中医 □公共卫生
  执业范围  
  备案原因   □调离 □退休 □退职□被辞退 □开除□其它:
  备案情形起始时间  
  单 位 意 见   经办人: 公 章 年 月 日
  上级主管部门意见   经办人: 公 章 年 月 日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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