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医疗机构、医师、护士电子化注册工作的通知
2017-11-17
沪卫计医[2017]067号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上海市
现行有效
2017-11-17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沪卫计医[2017]067号
2017年11月17日
各区卫生计生委,申康医院发展中心、有关大学、中福会,有关医疗、预防、保健机构:
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加快医疗机构、医师、护士电子化注册管理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卫医发[2017]23号)要求,本市将开展医疗机构、医师、护士电子化注册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紧紧围绕“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改革总体要求,改进行政审批机制,优化行政审批流程。按照稳妥有序、分步实施的原则,推进线上线下并行审批,逐步实现本市医疗机构、医师、护士注册业务的网上申请、网上受理、网上审核、网上公示,着力构建与健康服务业发展相适应的医疗机构、医师、护士信息化管理模式,全面提高管理效能和服务水平。
二、工作任务
(一)开发建设注册系统
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电子化注册系统建设要求,优化整合、升级改造本市现有的注册联网管理系统,构建本市电子化注册系统(包括医疗机构、医师、护士3个相对独立的电子化注册系统),与国家电子化注册系统实现互联互通,并与中国上海网上政务大厅实现对接。
(二)维护注册数据信息
通过电子化注册工作全面清理整合现有医疗机构、医师、护士的执业注册数据库,核实注册信息,激活静态数据,建立关联关系,实现数据的动态更新。
(三)完善行政审批流程
依托电子化注册系统全面梳理审批事项,制定优化网上审批流程,方便医疗机构、医师、护士等行政相对人通过电子化注册系统录入核对信息、提交业务申请、查看审批进度和结果等,提高工作效率。
(四)建立信息查询制度
充分发挥电子化注册平台的信息查询和统计功能,行政相对人可实时查询有关审批事项的办理状态和结果,医疗机构可实时查询本机构内医师、护士的注册情况,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可定期分析区域内相关医疗资源的配置情况,提高决策的科学性。
三、任务分工
(一)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负责制定本市医疗机构、医师、护士电子化注册工作实施方案并指导各区组织实施;负责本市电子化注册管理信息系统的开发、维护及与其他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负责对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和市级预防、保健机构的培训工作;负责对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和市级预防、保健机构的电子化注册管理系统账户的发放;负责日常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管理的医疗机构、医师、护士的电子化注册工作。
(二)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负责辖区内医疗机构、医师、护士电子化注册工作的推进实施;负责对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和区级预防、保健机构的培训工作;负责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和区级预防、保健机构的电子化注册管理系统账户的发放;负责日常辖区内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管理的医疗机构、医师、护士的电子化注册工作。
(三)医疗、预防、保健机构
负责本机构内医师、护士身份的认证激活;负责对本机构内医师、护士信息的核对和注册事项的审核;负责对本机构内医师、护士的日常管理。医疗机构同时要负责医疗机构电子化注册管理系统中机构账户的注册激活;通过电子化注册管理信息系统申请办理医疗机构执业注册的各项内容。
(四)医师、护士
负责电子化注册系统中个人账户的注册激活,及时维护个人的基本信息;通过电子化注册管理信息系统申请办理医师和护士执业注册的各项内容。
四、时间安排
(一)宣传培训(2017年11月中旬至12月上旬)
召开医疗机构、医师、护士电子注册工作启动会议,部署医疗机构、医师、护士电子注册工作,对电子化注册信息系统和相关操作流程进行具体介绍和培训(市卫生计生委将于近期组织召开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及市级预防、保健机构的培训会,有关培训时间另行通知)。
(二)开展电子化注册管理(2017年12月-2020年)
1.账户发放和激活(2017年12月31日前)。基本完成本市医疗机构、医师、护士的账户发放和激活工作。
2.启动实施阶段(2018年1月-2018年3月)。自2018年1月1日起,全面施行电子化注册管理。本市医疗机构、医师、护士办理注册事项时均需通过电子化注册系统提交申请,取得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网上审核同意后,再携带纸质材料到审批部门办理。
启动阶段,医师办理多机构备案、多机构取消备案、(离岗)注册备案、取消(离岗)注册备案实现网上审批,申请人不需再到审批部门提交纸质材料。其他审批事项将根据工作推进情况逐步减少或取消纸质材料的提交。
3.督导评估阶段(2018年4月)。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电子化注册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评估,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将适时对各区的工作推进情况开展督查。
4.完善改进阶段(2018年5月-2020年)。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根据督导评估情况,进一步完善电子化注册管理工作各项制度和流程,逐步减少或取消线下纸质材料的提交,实现真正意义的全流程网上审批。
(三)实现电子证照(2020年前)
按国家统一部署,在全面实行电子化注册管理的基础上,基本完成电子证照的发放使用工作。
五、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医疗机构、医师、护士电子化注册是改进行政审批机制、创新政府服务管理、完善事中事后监管、加强机构自我管理的一项重要举措,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要充分认识电子化注册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周密部署,明确工作步骤,确保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加强培训,落实责任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认真学习和掌握电子化注册的工作要求和办事流程,加强对所辖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培训、宣传、指导和咨询服务,保障工作有序有效开展。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要充分履行自我管理职责,加大对本机构医师、护士的培训和指导,充分调动医师、护士的积极性,组织管理好医师、护士参与电子注册工作。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要指定专人负责电子化注册工作,妥善管理电子化注册操作账户,加强信息安全保护,防止因账户密码遗失、泄露而导致相关数据信息被篡改或丢失(各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及市级预防、保健机构于11月24日前将《医疗机构、医师、护士电子注册工作联系人回执》盖章后报至市卫生计生委)。
(三)积极探索,总结提高
电子化注册改革是一项创新的工作模式,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加强与辖区内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沟通联系,并通过督导考核等多种方式,评估工作推进情况,及时研究解决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探索更加优化高效的管理方式和服务模式。
联系电话:33976316
传 真:33976321
电子邮箱:dzhzc@hs.sh.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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