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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转发国家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关于增补福建省福清市等37个县(市)作为国家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县(市)的函

发布日期

2015-01-21

发文字号

闽卫体改函[2015]32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福建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5-01-21

颁发部门

福建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省财政厅、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正文内容

福建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转发国家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关于增补福建省福清市等37个县(市)作为国家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县(市)的函

闽卫体改函[2015]32号

2015年1月21日

福州、漳州、泉州、莆田、龙岩、南平、宁德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现将国家卫生计生委、财政部、国务院医改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增补福建省福清市等37个县(市)作为国家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县(市)的函》(国卫体改函[2014]441号)转发你们,并就试点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新增的国家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县(市)要按照《福建省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施方案》(闽政办[2014]77号)的要求,加强对试点工作的领导,制定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任务具体分工方案和相关配套政策,细化分解改革任务,落实牵头部门和进度安排,明确时间表、路线图,切实抓好组织实施。

  二、新增的国家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县(市)要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等五部门制定的《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效果评价实施方案》(国卫办体改函[2014]824号)要求,加强试点工作跟踪评估,严格责任考核,落实责任追究,强化督导检查,保证试点工作各项任务按时完成。

  三、相关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要将国家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工作与我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紧密结合,以设区市为单位整体推进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相关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将辖区内增补试点县(市)的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连同试点县联络人信息一并于2015年1月29日前报省卫生计生委,以便汇总报送国家卫生计生委。

  联系人:杨敏,电话:0591-87816295,传真:0591-87801057,邮箱:fjygpx@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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