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传染病防治人员安全防护的通知
2016-01-07
晋政办发[2016]3号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山西省
现行有效
2016-01-07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传染病防治人员安全防护的通知
晋政办发[2016]3号
2016年1月7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传染病防治人员安全防护的意见》(国办发[2015]1号),进一步加强传染病防治人员(含卫生检疫人员)安全防护,维护传染病防治人员健康权益,调动传染病防治人员工作积极性,保障公共卫生安全,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完善疫情调查处置安全防护标准和预案,降低职业暴露风险
卫生计生等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完善传染病现场调查处置人员的防护标准、职业暴露应急处置预案,每年定期组织开展传染病防治人员防护培训、演练及考核,确保其正确选择和使用防护装备。要将传染病防治人员职业暴露纳入各类传染病防控预案或方案中,规定发生职业暴露后的相应报告方式、报告途径、应急处置措施和风险评估等。有关单位要为从事现场流行病学调查、救灾防病、口岸检疫、动物疫病防治和监督执法等工作的人员提供符合生物安全标准的防护装备,配置必要的现场调查处置设备和设施,及时做好职业暴露后的处置,有效降低工作人员在病例调查、传染源和密切接触者追踪、转运、危险因素调查和疫源地消毒等现场工作中的感染风险。并根据传染病防控工作需要,为负责传染病防治的医疗卫生工作人员免费接种疫苗。
在传染病暴发流行时,要对疫点和疫区采取检疫、传染源控制、清洗消毒、卫生学处置等预防控制措施。现场调查处置个人防护应遵循标准预防原则,根据传染病病原体种类和传播途径,结合现场实际情况,采取相应级别的防护措施。所有从事传染病现场处置的工作人员须经过系统的个体防护培训和定期演练,临时动员参加应急处置的人员在受到合格的个人防护培训并配置适当的个人防护装备后,方可进入现场参加应急处置工作。
二、加强硬件设施建设和医院感染控制,保障病例转运和救治安全
各地人民政府要根据区域卫生规划的要求,按照填平补齐的原则,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重点加强综合医院感染性疾病科和传染病专科医院的功能分区及污水污物处理等安全防护设施建设。全省所有二级及以上综合医院应设立并加强感染性疾病科建设管理,做到清洁区、潜在污染区、污染区“三区”划分清晰,医护人员和患者通道分开,洁物和污物分开,并合理配置人员,规范就诊流程。每个设区的市力争建设1家传染病专科医院。对于承担传染性强、原因不明传染病转运救治任务的市级定点医疗机构,要配置负压担架、负压救护车和负压病房,确保转运救治过程中患者家属及医务人员安全。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要加强口岸隔离留验场所和转运通道建设,口岸经营单位和口岸所在地人民政府要提供建设所需场地及设施,配合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做好相关设施建设工作。
各级医疗机构要加强医院感染管理工作,健全医院感染管理组织机构,完善规章制度,加强预检分诊、发热门诊和肠道门诊工作。落实医院感染监测、消毒隔离和医务人员手卫生、职业防护及职业暴露后干预等关键防控措施。强化对患者及其家属的健康教育,保障群众就医和医务人员从业安全。
承担传染病患者转运和救治任务的单位,在病人转运和治疗期间,要根据传染病病原体种类和传播途径等,对医务人员、司机等采取不同等级的个人防护措施,保障人员安全。从事传染病患者转运和救治的工作人员须经过系统的个体防护培训和定期演练。
三、加强生物安全实验室网络建设和管理,有效预防生物安全事故
(一)加强生物安全实验室网络硬件建设。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建设及装备本辖区内的生物安全实验室。各级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要做好相应生物安全实验室建设及装备的资金安排。省级应在山西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设生物安全三级实验室;市、县级应加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生物安全二级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农业、检验检疫等部门和医疗机构根据需要设立生物安全实验室,逐步建成我省生物安全实验室网络。进一步加强实验室装备建设,使省、市、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仪器配备达到国家规定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设标准》及《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的意见》(晋政发[2010]19号)要求。生物安全三级实验室应当通过实验室国家认可,新建、改建或扩建生物安全一级、二级实验室,应当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备案。所在单位负责实验室及内部设备的使用、管理和维护。按照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规定,省生物安全三级实验室向社会依申请开放,满足传染病防控、医疗、科研等工作需要。
(二)建立健全生物安全实验室网络管理机制。
卫生计生、农业、检验检疫等部门要建立我省生物安全实验室网络的管理机制,对网络实验室生物安全防护工作进行定期考核,确保生物安全实验室网络正常运转。
各生物安全实验室要建立病原微生物危害评估机制,制订针对性的符合生物安全标准的实验室防护指南和实验室意外事故处置应急预案,建立菌毒种保藏、储存及运输管理规程。要明确实验室生物安全责任人的职责,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人员要定期对实验室生物安全进行自查,有效预防实验室生物安全事故发生。
四、规范做好医疗废物处置和患者遗体处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根据区域卫生规划,合理布局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确保医疗废物出口通畅。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严格执行《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和《医疗废物分类目录》等法规规章,制定完善医疗废物处理制度,做好医疗废物集中无害化处置,特别要做好特种垃圾的处置工作,加强对医疗废物收集、贮存、运送、处置的全过程管理。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要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严格执行转移联单制度,确保医疗废物不流失。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转让、买卖医疗废物。卫生计生部门要加强监管,定期开展督导检查。卫生监督机构要加强日常监督,对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罚。
按规定对传染病患者遗体进行卫生处理,包括火化或消毒后深埋等。对死者生前居住场所进行终末消毒处理。对确诊或疑似传染病患者尸体解剖查验过程中产生的医疗废物进行规范处理,并做好工作人员的安全防护。
五、完善保障政策和部门职责,推进安全防护措施有效落实
(一)强化政府责任落实。各地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传染病防治人员安全防护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部门职责分工。发展改革部门要将生物安全实验室建设、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综合医院感染性疾病科和传染病专科医院建设等传染病安全防护相关项目纳入发展规划。财政部门要将传染病防治经费、传染病防治津贴和临时性工作补助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及时足额拨付。发展改革和财政部门要做好生物安全实验室和菌毒种保藏设施建设的资金安排,并投入必要的维护经费,以维持其正常运转。经信、卫生计生部门在现有医药储备中,逐步完善与传染病防治相关安全防护的药品应急储备。加强对传染病防治人员尤其是处理重大传染病疫情一线人员的心理健康关爱。要建立严格的督导评估机制和奖惩机制,对在传染病防治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及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由于责任不到位,造成传染病防治人员发生重大职业危害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依法追究责任。
在处理重大传染病疫情时,各级人民政府应将口岸卫生检疫工作一并纳入疫情防控体系,并在防控物资和经费等方面予以整体安排。
(二)落实工资待遇倾斜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确保传染病防治人员薪酬待遇。对从事传染病预防、医疗、科研、教学及现场处理疫情的人员,以及在生产、工作中接触传染病病原体的其他人员给予适当津贴,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并对事业单位从事上述工作人员在绩效工资分配中给予适当倾斜。对直接参与国内传染病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现场调查处置、患者救治、口岸检疫、动物防疫等各类一线工作的人员,以及政府选派直接参与国外重大传染病疫情防治工作的医疗和公共卫生等防控人员,根据工作风险、强度和时间给予临时性工作补助。各级人民政府要完善传染病防治人员工资保障机制,严格按照国家规定设立和调整补贴项目和标准,进一步落实相关人员待遇。省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制定我省调整相关津贴和临时性工作补助具体办法。
(三)完善传染病感染保障政策。将重大传染病防治一线人员纳入高危职业人群管理。不断完善医疗保障政策,逐步扩大基本医保保障范围,加快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加强基本医保、医疗救助和疾病应急救助工作的衔接,切实减轻重大传染病患者的就医负担。对在重大传染病疫情中参与传染病防治工作导致传染病及因病致残、死亡的人员,分别参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参公)和人民警察因公致残、机关事业单位工伤抚恤或工伤保险等有关规定给予抚恤、保障。
(四)加大宣传教育力度。要借力“健康中国行-全民健康素养促进活动”,引导群众树立健康观念,培养健康行为,提高全民健康素养。要大力普及传染病防治科学知识,提高公众自我保护意识和防护能力。健全信息发布常态机制,坚持公开透明发布传染病防治信息,加强传染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过程中的舆论引导。积极报道传染病防治、疫情处置先进典型人物和事迹,树立传染病防治工作者的新形象。加大传染病防治和公共卫生教育公益宣传力度,积极营造全社会参与传染病防治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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