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重庆市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对新设置医疗机构严格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通知
2018-08-20
渝卫发[2018]46号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重庆市
现行有效
2018-08-20
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市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重庆市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对新设置医疗机构严格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通知
渝卫发[2018]46号
2018年8月20日
各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委和维稳办,两江新区社会发展局和政法委、万盛经开区卫生计生局和党工委政法委:
为强化医疗机构设置的社会稳定风险管控,推动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有效避免损害人民群众健康利益和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群体性事件与极端恶性事件发生,确保卫生计生事业科学发展和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顺利实施,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卫生计生系统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国卫办信一函[2017]199号)、《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深入推进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渝委办发[2017]49号)和《重庆市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印发重庆市社会稳定风险分类评估办法等文件的通知》(渝稳发[2017]4号 )相关要求,经市卫生计生委和市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决定,对全市新设置医疗机构严格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评估范围
全市新设置的规模以上(20张床位)医疗机构(含综合医院、专科医院、中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等)、不设床位的医学检验实验室、医学影像诊断中心、血液透析中心、病理诊断中心、护理中心、康复中心和单采血浆站等。
二、评估主体
新设置医疗机构所在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三、评估方式
按照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有关规定,委托具备相应评估能力第三方机构开展。
四、评估内容
(一)合法性。新设置医疗机构是否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党的政策和中央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精神,政策调整、利益调节的对象和范围界定是否准确,法律、政策依据是否充分,是否符合法定程序,是否经过严格的审查报批程序。
(二)合理性。新设置医疗机构是否兼顾了人民群众的现实利益和长远利益并得到大多数群众的理解和支持,是否把改革的力度、发展的速度和社会可承受程度有机地统一起来。是否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经过必备的公众参与程序。
(三)可行性。新设置医疗机构是否经过严谨科学的可行性论证,是否具有稳定性和连续性,是否充分考虑到时间、空间、人力、物力、财力等制约因素,方案是否具体、周全,配套措施是否完备,资金投入是否能够到位。重大事项出台的时机是否成熟,是否会导致相关行业、相邻地区群众的攀比。
(四)安全性。新设置医疗机构是否符合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对生态环境和群众健康权益有何重大影响;当地群众对该项目建设有无强烈的反映和要求;对可能产生环境污染、生态环境影响的项目,是否有科学的治理、环保配套措施事项的制订和出台是否会引发较大的影响社会治安和社会稳定以及社会关注的事件。
(五)可控性。对评估后认为存在可能引发不稳定因素和群体性事件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以及影响稳定的其他隐患,是否制订相应的预防预警措施和应急处置预案;是否有化解矛盾的对策措施;是否在可控范围之内。
(六)国际性。是否需要事先征求有关国际组织和国家的意见;是否会引发国际社会的关注或负面反应;是否准备相应的应对口径;是否需要向有关国际组织和国家通报。
五、评估流程
(一)风险调查。采取公示、问卷调查、实地走访和召开座谈会、听证会等适当形式,公开征求意见。对争议较大、专业性较强的评估事项,要组织有关专家和群众代表进行论证和听证。
(二)风险识别。建立风险初步清单,从识别的各类风险因素中,筛选主要的风险因素,如新设置医疗机构前的宣传、准备不充分引发的风险等,新设置医疗机构过程中政策出台时机不当引发的风险等,新设置医疗机构后引起其他群体攀比引发的风险。
(三)风险分析。对其引发风险事件的发生概率、影响范围和潜在后果等进行定性、定量分析。
(四)确定风险等级。根据风险分析的结果,综合评判风险指数,结合调查结果和风险事件等,在整体上确定风险等级。按照高、中、低三个等级对新设置医疗机构社会稳定风险进行分级管理。对政策分歧较大、矛盾隐患集中、稳定风险大的,列入高风险管理,暂缓推出,避免因决策不当引发群体性事件;对群众欢迎但存在异议,有一定稳定风险的,列入中度风险等级管理,待条件成熟后再行启动实施;对群众欢迎、条件成熟且风险低的重大事项,列入低风险管理,加快推进实施。
(五)研究处置措施。针对决策事项可能存在的主要风险,研究提出相应的风险处置措施,包括预防化解措施和相应的应急预案等。
(六)报告编制。编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及相关说明。
(七)审查评价备案。围绕评估内容、程序和方法等,对风险识别、风险处置措施和风险等级评判等进行审查评价。审查评价后应按照有关要求报同级维稳部门和上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备案。
六、相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新设置医疗机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第一责任人,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对新设置医疗机构确保做到应评尽评,要委托并协助专业的独立第三方评估机构开展风险评估工作,评估经费纳入年度卫生计生财政预算,对评估报告要如实向同级维稳部门和上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备案,对于不符合医疗机构设置规划、评估风险高、不稳定因素未消除的不予审批。
(二)强化部门联动。卫生计生、维稳、信访、公安和网信部门要加强沟通,扩大信息沟通和共享的范围,消除政策障碍,打破部门壁垒,形成工作合力,加强新设置医疗机构风险因素的监测、研判和控制管理,密切监控运行情况,及时发现可能产生的不稳定问题,采取有力有效的措施调控风险、化解矛盾。对已经出现和可能出现的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要及时排查化解。
(三)加强宣传引导。新设置医疗机构是对医疗资源的有效供给,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设置主体要通过多种途径,加强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政策和医学专业知识的宣传解释,做好舆论引导,加强重点人员的关注和沟通,拓宽对话沟通渠道,引导利益群体合理合法表达诉求,争取群众理解和支持。
(四)强化责任追究。各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新设置医疗机构应当委托第三方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而未委托或未实施评估,或组织实施不力、走过场,未按照有关程序进行充分评估,或干预评估结论,或决策主体不依据评估结论进行决策,未严格执行评估审查意见落实相应防范、化解和处置措施,未按照相关程序和规定进行严格审查,以致引发规模性集体上访或群体性事件,给改革发展稳定造成严重影响的,按照维护社会稳定责任制,对有关部门、单位及其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问责,进行责任追究。
第三方机构未按照程序和要求开展评估工作,弄虚作假,出具虚假评估结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由维稳部门会同发改等部门将第三方机构和参与人员信息记入征信系统;造成严重后果的,不得再参与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业务;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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