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2017-07-25
渝府办发[2017]113号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重庆市
现行有效
2017-07-25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渝府办发[2017]113号
2017年7月25日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7]5号),进一步加强全市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确保疫苗质量和接种安全,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完善疫苗管理工作机制
(一)健全全市免疫规划疫苗调整机制。市卫生计生委要建立重庆市免疫规划专家咨询委员会;根据防病工作需要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疫苗针对疾病监测,综合评估相关疾病负担和疫苗安全性、有效性、卫生经济学评价、生产供应能力等因素,经专家咨询委员会论证通过后,会同市财政局提出将有关疫苗纳入全市免疫规划的建议,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逐步推动将安全、有效、财政可负担的第二类疫苗纳入全市免疫规划,使群众享受到更加优质的接种服务。
(二)完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机制。各区县(自治县,以下简称区县)要加强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监测和报告工作,提高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及鉴定水平。鼓励各区县建立通过商业保险等形式对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受种者予以补偿的机制,逐步建立包括基础保险、补充保险在内的多层次保险补偿体系,提高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效率。在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保险机制建立前,按照重庆市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有关规定开展补偿工作。
(三)建立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部门联系工作机制。市卫生计生委、市食品药品监管局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部门联系工作机制,加强政策协调与衔接,及时通报工作进展与信息,共同研究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协同应对重大突发事件,形成工作合力。各区县要根据本行政区域实际健全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协调机制。
二、促进疫苗自主研发和质量提升
通过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科技重大专项等科研项目支持符合条件的疫苗研发工作。鼓励和支持全市疫苗生产企业规模化生产,确保重点疫苗的产能储备能够满足市场需要。促进疫苗生产企业提高质量管理水平和规范生产能力,持续提升疫苗产品质量。
三、加强疫苗流通全过程管理
(一)规范疫苗采购工作。第一类疫苗由市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制定使用计划,报市卫生计生委审定后,按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实施采购。第二类疫苗由市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收集整理全市需求,汇总形成采购需求目录,按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确定入围供应商,各区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与入围供应商按照其在投标文件中明确的疫苗品种、生产企业及价格等签订合同,进行购买,供应给本行政区域的接种单位。重庆检验检疫局要加强对出入境预防接种工作的管理,做好出入境人员接种所需疫苗的采购、储存、使用等各项工作。市卫生计生委可根据预防和控制传染病暴发、流行需要及疫苗供应情况,对部分疫苗实行应急采购和调配,并报市政府备案。
(二)加强疫苗冷链配送管理。疫苗生产企业按照采购合同直接或者委托具备冷链储存、运输条件的企业,将疫苗配送至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受委托配送疫苗的企业不得再次委托配送。市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将第一类疫苗分发至各区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各区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将第一、二类疫苗分发或供应给本行政区域的接种单位。疫苗生产企业、受委托配送疫苗的企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应当采取严格措施,保证疫苗储存、运输的全过程不脱离冷链,始终处于规定的温度环境,定时监测和记录温度,有关记录保存2年备查。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接收或购进疫苗时应当索要疫苗储存、运输全过程的温度监测记录,并核实温度控制是否符合要求。
(三)加强疫苗全程追溯管理。疫苗生产企业、配送企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要如实记录疫苗的流通、使用信息,做到票、账、货、款一致,有关信息保存至超过疫苗有效期2年备查。退回疫苗的,必须经原渠道退回。确有特殊情况,须报告本级卫生计生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两个部门共同监督下实施退回。逐步建立全市统一的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信息管理系统,采取信息化手段,实现最小包装单位的疫苗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全过程可追溯。
(四)加强疫苗监管能力建设。各区县要加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检查、检验工作力量,推进建立职业化、专业化药品检查员队伍,加强规范化培训,提高检查专业化水平。不断提高疫苗检验能力,积极争取获得疫苗检验资质。
四、规范预防接种管理
(一)加强疫苗接种统筹管理。市卫生计生委要做好疫苗采购计划统筹,各区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接种单位应每月逐级上报疫苗入库、使用、库存和需求数量。全市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制定疫苗计划时需要考虑一定数量的疫苗储备,以满足可能发生的疫苗短缺和突发疫情应急接种需要。各区县卫生计生部门要根据本行政区域服务人口和服务范围等因素,确定本行政区域内接种单位,每年进行复核,并向社会公布。原则上农村地区实行以乡镇为单位的集中接种模式。接种服务范围较大(人口大于5万或交通半径大于10公里)的乡镇(街道),可设预防接种门诊分点,保证预防接种的服务可及性和预防接种质量。严格规范乡镇接种单位服务行为,不得违规开展预防接种。
(二)强化预防接种能力建设。依法推进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接种单位能力建设。市卫生计生委会同市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制定全市疫苗冷链系统建设方案,建立全市免疫规划信息平台,保障全市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接种单位疫苗储存、运输全过程始终处于规定温度环境,实现疫苗全程冷链、全程温度可监控、全程最小包装可追溯,确保疫苗安全供应。鼓励各区县积极创建预防接种示范化、数字化门诊,《重庆市示范化预防接种门诊标准》《重庆市数字化预防接种门诊标准》由市卫生计生委另行制定。各区县要加强公立医院、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预防保健科室(公共卫生科室)建设,充实技术力量,落实预防接种等公共卫生职责。
(三)加强接种单位规范化管理。各区县卫生计生部门要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依法加强接种单位规范化管理,严格规范接种单位和人员资质、接种服务行为、接种设施条件。接种单位要加强冷链管理、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监测处理以及预防接种知情告知、登记、报告和宣传工作等。接种单位应当在接种场所显著位置公示使用的疫苗品种、免疫程序、禁忌、接种方法、一般反应和异常反应、第二类疫苗的价格和接种服务收费标准、服务时间、监督投诉电话等内容,并在醒目位置张贴提示内容(留观时间、咨询电话等)。各区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协助卫生计生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各接种单位公示的内容进行审核和清理,确保内容的合法性和时效性。
(四)加强技术指导和督查评估。各区县卫生计生部门要加强预防接种工作督查,并将结果作为划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的重要依据。全市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加强技术指导,尤其是各区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加强对基层预防接种门诊的技术指导和督导,及时纠正预防接种中的不规范行为。市、区县卫生计生部门要定期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预防接种人员的资质考核和技术培训。
五、落实保障措施
(一)保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人员编制。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关于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编制标准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县、本部门疾病预防控制任务、人口及财政承受能力等情况,本着适应需要、从严掌握的要求,坚持优化机构、动态管理,在核定的编制总量内,分层级落实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人员编制。核定的编制主要用于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专业技术人员的配备,综合管理工作原则上由专业技术人员兼任,后勤服务工作不再使用事业编制保障,主要通过购买社会服务和社会化用工方式解决。采取公开招聘、培训等措施提高疾病预防控制队伍的整体素质。
(二)建立稳定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投入机制。区县人民政府要落实支出责任,根据疾病预防控制事业发展需要和发展建设规划,足额安排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基本建设、设备购置特别是冷链系统和信息化建设等发展建设以及流动人口接种疫苗等支出。统筹考虑第二类疫苗管理模式变化等因素,科学合理核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和业务经费,足额列入预算,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服务性收入按收支两条线纳入预算管理。
(三)完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绩效工资制度。根据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职业风险高等特点,科学核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绩效工资总量。建立科学合理的绩效考核制度,形成与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相联系的考核分配机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疾病预防控制人员各项津贴补贴政策。
(四)完善预防接种相关价格政策。各区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向接种单位供应第二类疫苗,可收取疫苗费用以及储存、运输费用。第二类疫苗储存、运输具体收费标准由市物价局核定。接种单位接种第二类疫苗可收取服务费、接种耗材费,具体收费标准由市物价局核定。全市各级物价主管部门要做好疫苗价格监管。
(五)加强宣传引导。充分发挥传统媒体和新媒体的平台作用,创新改进宣传方式,加大预防接种政策解读力度,强化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知识的普及宣传,重点宣传预防接种的重要性、安全性、有效性,告知群众接种第一类疫苗、第二类疫苗的禁忌和风险,引导群众参与预防接种工作,提高疫苗接种率。健全预防接种信息发布机制,强化舆情监测,积极回应社会和公众关切,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六、强化监督检查
各区县人民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对预防接种等疾病预防控制工作情况、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财政政策落实情况等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依法有序做好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各项工作。全市各级卫生计生、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全过程监督检查,适时开展随机抽查和专项检查,重要情况及时报告市政府。要始终重视疫苗质量安全,对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中的不法行为,坚持“露头就打”“打早打小”“依法重处”,形成打击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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