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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TR20261785
进行中(尚未招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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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8
企业选择不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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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LA-A*02:01和MAGE-A1阳性晚期实体瘤
CRPA1A2在晚期实体瘤患者中的I期首次人体临床研究
评估双特异性T细胞衔接器CRPA1A2在HLA-A*02:01和MAGE-A1阳性晚期实体瘤患者中的安全性、耐受性、药代动力学和初步抗肿瘤活性的I期首次人体临床研究
102200
剂量递增阶段(A部分): 主要目的为评价CRPA1A2的安全性和耐受性,确定最大耐受剂量(MTD)或/和优化推荐剂量(RDO)以及评估为适合CRPA1A2的给药方案; 次要目的为表征CRPA1A2的药代动力学,评价CRPA1A2的初步抗肿瘤活性; 探索性目的为评估CRPA1A2的免疫原性,表征CRPA1A2的药效学,研究CRPA1A2的预测性生物标志物。 剂量优化期(B部分): 主要目的为评价CRPA1A2的安全性和耐受性,评价RDO下CRPA1A2的初步抗肿瘤活性; 次要目的为表征CRPA1A2的药代动力学,通过其他有效性终点评估CRPA1A2的初步抗肿瘤活性; 探索性目的为评估CRPA1A2的免疫原性,表征CRPA1A2的药效学,研究CRPA1A2的预测性生物标志物。
单臂试验
Ⅰ期
非随机化
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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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多中心试验
国内: 145 ; 国际: 192 ;
国内: 登记人暂未填写该信息; 国际: 登记人暂未填写该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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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
1.能够自愿提供知情同意,理解研究,愿意遵循和完成所有试验程序,并自愿签署书面知情同意书(ICF)。;2.18岁及以上,无性别限制。;3.经组织学和/或细胞学确诊的患者,患有局部晚期或转移性不可切除实体瘤(包括但不限于食管鳞状细胞癌、肝细胞癌、头颈部鳞状细胞癌和肺鳞状细胞癌),且该肿瘤经现有标准治疗后进展,无进一步标准治疗可用。;4.经中心实验室确认MAGE-A1表达阳性(FFPE经IHC检测为H-Score≥1)的患者。;5.HLA-A*02:01阳性(经中心实验室确认)的患者。;6.根据RECIST v1.1标准,必须至少有一个可测量病灶。(既往接受过放疗的病灶不能视为靶病灶,除非放疗后出现明显进展)。;7.美国东部肿瘤协作组(ECOG)体能状态评分:0-1。;8.研究者认为预期寿命≥3个月。;9.9. 在试验药物首次给药前28天内,实验室检查结果符合以下标准: 全血细胞计数(CBC):在检查前14天内未输血、未接受过促红细胞生成素(EPO)、粒细胞集落刺激因子(G-CSF)或其他医学支持治疗,中性粒细胞绝对计数(ANC)≥ 1.5 × 10^9/L,血小板计数 ≥ 100 × 10^9/L,血红蛋白 ≥ 90 g/L。 肾功能:肌酐清除率 根据Cockroft-Gault公式计算的血清肌酐清除率(CrCL)>50 mL/min:CGGFR=[(140-年龄[岁])×体重[kg]/(72 × 血清肌酐[mg/dL])(× 0.85[女性])。 肝功能:血清总胆红素(TBIL)≤1.5 × ULN,有Gilbert综合征、肝细胞癌(HCC)或肝脏转移记录的参与者除外(其基线TBIL必须≤3 × ULN),天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3×ULN(如果存在肝脏转移或HCC,则≤5×ULN)。 凝血功能:国际标准化比值(INR)或凝血酶原时间(PT)≤ 1.5×ULN,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aPTT)≤ 1.5×ULN。;10.有生育能力的参与者(男性和女性)必须同意从签署知情同意书开始至试验用药物末次给药后6个月内采取高效避孕措施。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在试验药物首次给药前7天内的血清妊娠试验结果必须为阴性。注:绝经后女性必须闭经至少12个月才能视为无生育能力;通过检测卵泡刺激素(FSH)水平≥40 IU/L确认绝经后状态。男性参与者必须愿意在试验药物末次给药后6个月内不捐献精子。;
请登录查看1.有其他恶性肿瘤病史(签署ICF前2年内)的患者,但已治愈的IB期或更早期宫颈癌、非侵袭性基底细胞或鳞状细胞皮肤癌、完全缓解(CR)超过10年的恶性黑素瘤或完全缓解(CR)超过5年的其他恶性肿瘤除外。;2.HLA-A*02:05阳性(经中心实验室确认)的患者。;3.已知对CRPA1A2的任何成分或CRPA1A2注射液的任何辅料过敏,或曾对其产生速发型超敏反应的患者。;4.既往暴露于其他MAGE-A1靶向治疗的患者。;5.患有具有临床意义的心血管疾病,包括但不限于: a. 过去6个月内或当前有心脏衰竭、心肌缺血或梗死、不稳定型心绞痛、心律失常或纽约心脏病协会(NYHA)III-IV级疾病史。 b. 筛选期间心电图QT/QTc间期延长(QTcF:> 480 ms)。 c. 超声心动图(ECHO)显示筛选时左心室射血分数(LVEF)≤50%。 d. 尽管接受了药物治疗,筛选时高血压仍控制不佳(收缩压≥150 mmHg,舒张压≥100 mmHg)。 e. 血管成形术、冠状动脉搭桥术或其他心脏外科手术史。;6.筛选时存在具有临床意义的活动性乙型肝炎、HBsAg或HBcAb阳性且HBV-DNA水平高于检测限(即各研究中心实验室的正常值上限)。但经抗病毒治疗后已达到HBV-DNA阴性且在首次给药前已接受至少2周抗病毒治疗的患者除外。此外,他们必须愿意在整个研究期间继续接受乙型肝炎抗病毒治疗。对于肝癌患者,HBV-DNA<1000IU/ml可以入组。;7.筛选时HCV抗体阳性和HCV-RNA水平高于检测限(正常值上限)表明的具有临床意义的活动性丙型肝炎。;8.筛选时梅毒螺旋体抗体(TP-Ab)阳性且非特异性梅毒抗体滴度(RPR)结果阳性。;9.在试验药物首次给药前4周内或任何其他试验用药物的5个半衰期内(以较长者为准)参加任何其他临床研究。;10.末次抗肿瘤治疗(包括化疗、靶向治疗、免疫治疗、放疗或试验药物/侵入性试验性医疗器械治疗)结束时间,至试验药物首次给药前,间隔未超过2周或5个半衰期(以较长者为准)者。;11.在试验药物首次给药前3个月内接受过实体器官移植或同种异体造血干细胞移植,或接受过自体造血干细胞移植,或计划在研究期间接受同种异体造血干细胞移植或实体器官移植。;12.在试验药物首次给药前4周内发生重度感染,包括但不限于合并需要住院治疗的并发症的感染、败血症、重度感染性肺炎和其他重度感染。;13.认为存在症状性中枢神经系统转移或软脑膜转移的患者,或有其他证据表明患者存在未控制的中枢神经系统病灶或软脑膜转移(由研究者确定),符合以下所有条件的参与者除外: a) 筛选时的大脑影像学检查显示无中期进展证据,临床稳定至少2周,且无新发脑部转移证据。 b) 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14天内未接受立体定向放疗或全脑放疗。 c) 存在中枢神经系统以外的可测量疾病和/或可评价疾病。 d) 在试验药物首次给药前至少4周内不需要持续使用皮质类固醇治疗。;14.在治疗开始前4周内接受过大手术或计划进行大手术;治疗前尚未从任何既往侵入性操作中完全恢复。;15.在试验药物首次给药前,根据CTCAE第6.0版评估结果,既往抗癌治疗的毒性尚未恢复至≤1级。除外研究者认为安全性风险可接受的毒性,例如毛发脱落、疲劳、白癜风、孤立的异常实验室检查值和既往治疗导致的内分泌异常。;16.参与者在既往TCE或CAR-T细胞治疗后发生≥2级ICANS(根据ASTCT标准)。;17.当前(4周内)诊断为肺纤维化、间质性肺炎、放射性肺炎、药物相关性肺炎或其他肺部疾病,且经研究者评估为可能具有临床意义。;18.有记录的神经系统或精神病类疾病史(如癫痫、痴呆),或自杀企图史。;19.筛选时患有凝血或出血性疾病的参与者,或在试验药物首次给药前4周内接受过抗凝或溶栓治疗的参与者。;20.有自身免疫性疾病或免疫缺陷疾病史(包括HIV检测阳性),或有其他获得性或先天性免疫缺陷疾病史,或有器官移植史。;21.研究者确定的任何其他重度或未控制的急性或慢性疾病、异常实验室检查结果,以及可能增加研究风险或可能干扰研究执行和分析的酒精滥用、药物滥用等情况。;22.处于妊娠期或哺乳期的女性参与者,或任何计划(其本人或其伴侣)在研究期间(包括随访期)任何时间怀孕的参与者。;23.存在研究者认为不适合参加本研究的其他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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