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静安区为独生子女退休父母患重大疾病住院提供住院护理一次性补贴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2015-02-11
静卫计发[2015]6号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上海市
现行有效
2015-01-01
上海市静安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关于印发《静安区为独生子女退休父母患重大疾病住院提供住院护理一次性补贴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静卫计发[2015]6号
2015年2月11日
各街道:
为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现将2015-2019年《静安区为独生子女退休父母患重大疾病住院提供住院护理一次性补贴项目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静安区为独生子女退休父母患重大疾病住院提供住院护理一次性补贴项目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现制定2015-2019年静安区为独生子女退休父母患重大疾病住院提供住院护理一次性补贴项目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以国家、本市相关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为依据,坚持以人为本,不断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努力使计划生育家庭优先、优惠享受改革开放成果。
二、工作目标
不断深化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和机制建设,结合静安区区情实际,以探索建立计划生育家庭优先优惠政策为切入点,实施对本区独生子女父母患重大疾病住院提供住院护理一次性补贴,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三、具体内容
(一)补贴对象和条件
1.具有静安区户籍,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的独生子女父母,以及持有《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发放证》的对象,可按本实施方案的规定申请患重大疾病住院护理一次性补贴。
(1)按照《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办理退休手续后;
(2)不符合前项规定的人员,女年满55周岁或者男年满60周岁的。
2.上述人员在本实施方案有效期内,因首次患以下六类重大疾病入住一、二、三级医院治疗的,当年可申请重大疾病住院护理一次性补贴:
(1)各类恶性肿瘤;
(2)重症尿毒症;
(3)精神分裂症、抑郁症(中、重度)、躁狂症、强迫症、精神发育迟缓伴发精神障碍、癫痫伴发精神障碍、偏执性精神病(必须提供由市、区精神卫生中心等精神类疾病专业医疗机构提供的诊断书);
(4)内脏器官移植及抗排异治疗,包括心、肺、肝、肾、胰、脾、肠等器官。
(5)因股骨头坏死所行手术治疗,包括患者自留股骨头手术和人工髋关节置换手术;
(6)脊柱内固定手术治疗。
计划生育失独家庭,除以上六大类重在疾病外,罹患脑血管疾病,包括短暂性缺血性发作(TIA)、脑血栓形成、脑栓塞、脑出血、蛛网膜下腔出血等,均可申请重大疾病住院护理一次性补贴。
(二)补贴标准
申请人2015年起首次罹患以上六类重大疾病且从属同一类重大疾病(如各类肿瘤)并住院治疗的,可申请重大疾病住院护理一次性补贴4000元,以后不再享受同一类重大疾病补贴。
计划生育失独家庭2015年起,罹患以上七类重大疾病且从属同一类疾病复发并住院治疗的,每年可申请重大疾病住院护理一次性补贴3000元。
住院认定以出院小结等相关凭证为准。重大疾病住院护理一次性补贴以申请人住院期间为静安区户籍予以认定。
(三)申请人需提供的材料
1.申请人本人独生子女证明:
(1)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的,提供《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2)已纳入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范围的,需提供《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发放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2.申请人本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3.申请人本人户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4.申请人本人出院小结(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5.申请人罹患疾病属于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大病范围的,需提供本人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大病登记单(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6.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提供本人及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并填写“委托书”;
7.申请人已死亡的,需提供死亡证明和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并填写“声明”;
8.申请人本人工商银行账号(银行卡或银行存折复印件,复印件上写明姓名、账号、开户银行)。
(四)申请办理流程
1.由申请人本人或受委托人于办理出院手续后3个月内,向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的社区人口和计划生育综合服务站或社区行政事务受理中心提出申请。
2.社区人口和计划生育综合服务站(或社区行政事务受理中心)负责做好对申请材料的初审,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且材料提供齐全的,在7个工作日内报送街道复审。
3.街道收到上报材料后,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并将相关材料报送区卫生计生委终审。
4.区卫生计生委收到上报材料后,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且材料提供齐全的,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终审。
5.区卫生计生委完成终审后,将补贴款转账入申请人工商银行账号。
6.若申请人所患重大疾病病种较难确定的,由区卫生计生委组织成立的专家组负责鉴定。鉴定期限为区卫生计生委收到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四、资金保障
(一)资金来源
项目所需资金由区级财政承担。
(二)资金预算和监管
区卫生计生委做好项目经费的年度预算工作;区卫生计生委会同区财政局共同做好项目经费的拨付以及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管工作。
五、实施时间
本实施方案从2015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在实施过程中,如与新施行的政策法规、上级文件精神相悖,应以政策法规、上级文件精神为准,本实施方案则同时废止。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工作有力推进
区卫生计生委要加强对项目实施工作的组织领导,及时发现和解决项目推进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切实将民生实事落到实处。
(二)加大宣传力度,确保工作有序开展
各社区(街道)要积极组织开展宣传工作,充分发挥基层计生干部、协会会员、信息员、志愿者以及社区综合协管员等计生宣传网络的作用,通过各种形式开展针对性宣传,切实保障广大群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努力确保项目政策的目标受益人群达到全覆盖。
(三)严格操作规范,确保工作有效落实
区卫生计生委相关职能科室要加强对基层项目推进工作和项目资金管理的日常督导,坚持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确保政策执行的公平性和有效性。同时,要加强项目资金的管理,确保项目资金专款专用。各社区(街道)要严格按照项目实施要求认真做好逐级审核办理工作。
本实施方案由静安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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