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2014-11-06
沧政办字[2014]120号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沧州市
现行有效
2014-11-06
河北省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沧政办字[2014]120号
2014年11月6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沧州市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沧州市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健全我市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切实解决少数身份不明或无能力支付医疗费用的患者医疗急救保障问题,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冀政办[2014]13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总体要求
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明确基金管理机构,规范筹资机制和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构建快速、高效、有序的应急救助体系。针对在全市范围内需紧急救助但身份不明、无负担能力的人民群众实施应急医疗救助,避免严重后果的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基金筹资机制
(一)基金设立。设立市级疾病应急救助基金。市级基金主要承担募集资金、接受省级拨付应急救助资金、向辖区内医疗机构支付疾病应急救治医疗费用等职能。
(二)资金筹集。疾病应急救助基金通过财政投入和社会各界捐助等多渠道筹集。市人民政府将疾病应急救助补助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安排,并统筹使用中央、省财政补助资金。资金规模原则上参照本地人口规模、上一年度全市内应急救治发生情况等因素确定。鼓励社会各界向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捐赠资金。境内企业、个体工商户、自然人捐赠的资金按规定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
三、疾病应急救助对象和范围
(一)救助对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发生急重危伤病、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或无能力支付相应急救医疗费用的患者为救助对象。医疗机构对其紧急救治所发生的费用,可以向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申请补助。
(二)救助基金支付范围。
1、无法查明身份且无能力缴费的患者所发生的急救费用。
2、身份明确但无能力缴费的患者所拖欠的急救费用。先由责任人和基本医疗保险等各类保险、公共卫生经费,以及医疗救助基金、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资金等渠道按规定支付。无上述渠道或上述渠道费用支付有缺口的,由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给予补助。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不得用于支付有负担能力但拒绝付费患者的急救医疗费用。
四、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
(一)基金管理。遵循公开、透明、专业化、规范化原则。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由市卫生行政部门管理。市级新农合经办机构作为基金的具体经办管理机构。卫生行政部门要对疾病应急救助资金实行分账管算,专项管理,专款专用。基金具体管理办法由财政、卫生部门另行制定。
(二)基金监管。成立基金监管委员会,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医学专家、捐赠人和媒体人士等组成。基金监管委员会负责对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预决算执行情况,基金支付、使用情况以及应急救助者身份确认等事宜进行监督检查,并将基金使用、救助的具体事例、费用以及审计报告等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五、工作职责
(一)部门职责。财政部门牵头组织制定医疗机构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使用管理办法,要合理安排对疾病救助基金的补助及经办管理机构的管理费支出,切实加强基金财务管理。卫生部门牵头组织专家制定需紧急救治的急重危伤病的标准和急救规范;明确应急救助“三无病人”的医疗机构;监督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无条件对救助对象进行急救,对拒绝、推诿或拖延救治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查处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虚报信息套取基金、过度医疗等违法违规行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部门要保障参保患者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民政部门要协助基金管理机构共同做好对患者有无负担能力的鉴别工作;进一步完善现行医疗救助制度,将救助关口前移,加强与医疗机构的衔接,主动按规定对符合条件的患者进行救助,做到应救尽救。公安机关要积极协助医疗机构和基金管理机构核查患者的身份。对未履行职责的,由本级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予以纠正。
(二)医疗机构职责。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必须及时、有效地对急重危伤患者施救,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推诿或拖延救治。对救助对象急救后发生的欠费,应设法查明欠费患者身份;对已明确身份的患者,应当尽责追讨欠费。及时将收治的无负担能力患者情况及发生的费用向相关部门报告。公立医院要进一步完善内部控制机制,通过列支坏账准备等方式,核销救助对象发生的部分急救欠费。鼓励非公立医院主动核销救助对象的救治费用。对救助对象急救的后续治疗发生的救治费用,医疗机构应及时协助救助对象按程序向医疗救助机构等申请救助。
(三)基金经办管理机构职责。审核汇总医疗机构的支付申请,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用款申请以及其他基金管理日常工作等。主动开展各类募捐活动,积极向社会募集资金。充分利用筹集资金,定期足额向医疗机构支付疾病应急救治医疗费用,对经常承担急救工作的定点医疗机构,可采取先部分预拨后结算的办法减轻医疗机构的垫资负担。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狠抓落实。各有关部门和各级医疗机构要充分认识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重要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自2014年11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启动实施疾病应急救助制度。
(二)探索完善,确保长效。有关部门要将疾病应急救助制度与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制度和大病医疗保险等医疗保障制度有机衔接。要在实践中及时总结经验,研究解决发现的新问题,逐步完善政策。要不断强化责任共担与多方联动机制,不断提高疾病应急救助服务水平,加强制度建设与机制创新,确保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积极稳妥建立、长效持续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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