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食品安全工作约谈机制》的通知
2012-12-20
沧政办字[2012]138号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沧州市
现行有效
2012-12-20
河北省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食品安全工作约谈机制》的通知
沧政办字[2012]138号
2012年12月20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河北省食品安全工作约谈机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的《沧州市食品安全工作约谈机制》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沧州市食品安全工作约谈机制
为进一步落实各县(市、区)政府(含渤海新区、开发区管委会,以下同)对食品安全负总责的要求,督促有关部门切实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强化食品生产经营主体责任意识,规范食品生产经营行为,消除食品安全隐患,推进食品安全市建设,结合我市实际,建立食品安全工作约谈机制。
一、约谈范围
本机制所称约谈,是指食品安全综合协调部门和监督管理部门为防范和控制食品安全风险,针对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食品生产、食品经营等领域存在或可能存在的问题和隐患,通过与相关责任人进行谈话,要求其正确认识问题,提醒、督促其采取有效措施,全面落实食品安全责任,防患于未然。
二、约谈对象
(一)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政府食安委)成员单位(专指成员单位中的政府部门,下同)。参加约谈的人员为县(市、区)政府或部门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
(二)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食用农产品、食品生产经营的企业(单位)。参加约谈的人员为法人代表或主要负责人以及约谈主体认为有必要参加约谈的人员。
三、约谈形式
分为集体约谈和个别约谈,根据具体情况选择适当的约谈形式。
四、约谈条件
(一)各县(市、区)政府、各级政府食安委成员单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约谈:
1.县(市、区)政府对食品安全不重视,导致食品安全监管力量薄弱和保障措施不落实,以致多次发生食品安全事件或发生较大及以上食品安全事故的;
2.成员单位不认真履职尽责,对食品安全隐患应发现未发现或者发现食品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处理,导致发生食品安全事件或引发较大及以上食品安全事故的;
3.成员单位在职责范围内,发现可能诱发食品安全事故的倾向性问题,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处理和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致使事态扩大酿成食品安全事件或引发较大及以上食品安全事故的;
4.因未妥善处理食品安全事件和食品安全事故,新闻媒体予以披露,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
5.对市政府食安委主任、副主任批示或交办的重大食品安全案件及重要食品安全工作,不依法依规及时办理或未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到位的;
6.列入市政府食品安全责任目标的工作进展缓慢,影响全市食品安全责任目标完成的;
7.在接到有关食品安全问题的举报投诉和在日常监督检查、抽检中发现食品安全问题,属部门职责监管范围,不及时立案查处,相互推诿造成不良影响的;
8.其他有必要进行约谈的。
(二)食品生产经营主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约谈:
1.因对食品安全不重视,食品安全管理薄弱,引发多次食品安全事件或引发较大及以上食品安全事故的;
2.存在严重食品安全质量隐患以及不合格问题整改不彻底的;
3.因违法违规从事食品生产经营被有关部门依法查处且情节较为严重的;
4. 在其他地区因产品质量问题被处罚或通告且影响较为恶劣的;
5. 发生法律法规只有禁止规定而无相应处罚规定的行为,且影响大涉及面广或者情节严重的;
6. 取得相关许可,但不能保持食品安全的必备条件和要求,继续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
7. 群众举报投诉反映较为集中的;
8.其他有必要进行约谈的。
五、约谈权限
(一)市政府食安委主任负责对各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市政府食安委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必要时可委托市政府食安委副主任约谈。
(二)市政府食安委副主任负责对各县(市、区)政府分管负责人、市政府食安委成员单位分管负责人进行约谈,必要时可委托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政府食品安全办)主任约谈。
(三)市政府食安委及其办公室有权要求县(市、区)政府食安委、市政府食安委成员单位对乡(镇)政府、县(市、区)政府食安委成员单位进行约谈。必要时,市政府食安委及其办公室可直接对乡(镇)政府、县(市、区)政府食安委成员单位和食品生产经营主体负责人进行约谈。
(四)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按照食品安全法定权限和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经营主体进行约谈,约谈人可为部门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
六、约谈内容
(一)通报被约谈者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或隐患及其问题的严重性;
(二)听取被约谈者对相关问题的认识和陈述,了解整改情况;
(三)与被约谈人共同分析原因,研究对策,提出整改意见,督促其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和法定义务;
(四)其他需要约谈和告知的内容。
七、约谈程序
(一)需各级政府食安委约谈的,经本级政府食安委主任批准,确定约谈对象及具体事宜;需各级政府食安办约谈的,经本级政府食安办主任批准,确定约谈对象及具体事宜;需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约谈的,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确定约谈对象及具体事宜。
(二)组织约谈单位应提前2天书面通知约谈对象,告知约谈事项、时间、地点和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紧急或特殊情况下,可直接电话通知。
(三)约谈对象应准时参加约谈,不得委托他人。
(四)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行政执法相对人约谈时,应有2名以上工作人员在场。
(五)组织约谈单位应做好记录,形成《约谈记录》并及时发送约谈对象。约谈记录包括:约谈人员、时间、地点、事由和结果。
八、监督落实
(一)约谈对象应在15日内将约谈要求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组织约谈单位。
(二)组织约谈单位负责约谈事项和约谈内容的后期督查工作,并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督查。在规定期限内按《约谈记录》整改落实到位的,终止约谈程序。
(三)对不认真落实约谈要求的县(市、区)政府和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取消当年食品安全工作评优评先资格。对无故不参加约谈或不认真落实约谈要求的食品生产经营主体,由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列为重点监管对象。
(四)由市政府食安委及其办公室要求县(市、区)政府食安委、市政府食安委成员单位对乡(镇)政府、县(市、区)政府食安委成员单位进行约谈的,约谈单位及时向市政府食安办上报《约谈记录》和约谈事项落实情况。
九、其他事项
(一)约谈制度不代替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依法进行的行政处罚、纪律处分等处理。
(二)各县(市、区)政府食安委和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可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建立相应的食品安全工作约谈机制。
(三)本制度由市政府食安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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