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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关怀扶助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4-07-14

发文字号

沧政办字[2014]79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沧州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4-07-14

颁发部门

河北省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正文内容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关怀扶助办法》的通知

沧政办字[2014]79号

2014年7月14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

  《沧州市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关怀扶助办法》已经市政府第十八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沧州市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关怀扶助办法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进一步深化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建设,依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及国家、省卫生计生委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关怀扶助对象的界定
  户籍在本行政区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家庭可以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关怀扶助:
  (一)独生子女死亡,未再生育或未再收养子女的家庭(以下简称独生子女死亡家庭);
  (二)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三级及以上残疾的家庭(以下简称独生子女残疾家庭);
  (三)独生子女家庭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死亡,其子女未满十八周岁的家庭(以下简称独生子女父母死亡家庭);
  (四)独生子女家庭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三级及以上残疾,其子女未满十八周岁的家庭(以下简称独生子女父母残疾家庭);
  (五)独生子女为1972年8月15日以后出生,且患有重大疾病(癌症、尿毒症,下同),依法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以下简称独生子女患重大疾病家庭)。

  二、关怀扶助内容及标准
  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在享受国家、省特别扶助及其他奖励、扶助、救助的同时,可以享受以下关怀扶助:
  (一)已经纳入国家特别扶助制度的
  1、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父母每人每月增加三百元生活补贴、一百元养老补贴,合计每人增加四百元。
  2、独生子女残疾家庭:父母每人每月增加二百元生活补贴、一百元养老补贴,合计每人增加三百元。
  (二)尚未纳入国家特别扶助制度的
  1、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独生子女死亡,其母亲不满四十九周岁或父亲(单亲家庭)不满四十九周岁且不再生育的,先给予一万元救助,待其母亲年满四十九周岁或父亲(单亲家庭)年满四十九周岁并纳入国家特别扶助制度后,再给予一万元救助;独生子女死亡时其母亲已年满四十九周岁或父亲(单亲家庭)已年满四十九周岁的,在纳入国家特别扶助制度的同时,一次性给予两万元救助。
  2、独生子女残疾家庭:独生子女残疾,其母亲不满四十九周岁或父亲(单亲家庭)不满四十九周岁且不再生育的,先给予五千元救助,待其母亲年满四十九周岁或父亲(单亲家庭)年满四十九周岁并纳入国家特别扶助制度后,再给予五千元救助;独生子女残疾时其母亲已年满四十九周岁或父亲(单亲家庭)已年满四十九周岁的,在纳入国家特别扶助制度的同时,一次性给予一万元救助。
  3、独生子女父母死亡、残疾家庭:独生子女父母双亡的,一次性给予六千元救助,一方死亡的,一次性给予三千元救助;独生子女父母双方残疾的,一次性给予五千元救助,一方残疾的,一次性给予三千元救助。
  4、独生子女患重大疾病家庭:其母亲不满四十九周岁或父亲(单亲家庭)不满四十九周岁的先给予一万元救助,待其母亲年满四十九周岁或父亲(单亲家庭)年满四十九周岁后,再给予一万元救助;独生子女患重大疾病时其母亲已年满四十九周岁或父亲(单亲家庭)已年满四十九周岁的,一次性给予二万元救助。

  三、资金来源
  本办法提高关怀扶助标准的资金由市和县(市、区)财政按比例分担,市和省财政直管县(市)的分担比例为3:7,和非省财政直管县(市、区)的分担比例为5:5,市和县级的配套资金要纳入每年的财政预算。

  四、其他规定
  (一)以上家庭享受了本办法规定的关怀扶助事项后,又发生生育(收养)行为或者不再符合残疾等级程度的,自发生生育(收养)行为或者不再符合残疾等级程度之日起,停止享受本办法规定的相关扶助事项。
  (二)独生子女残疾或者患重大疾病的离异家庭,子女判随方享受救助金。
  (三)独生子女残疾家庭,享受了一次性救助后又出现独生子女患重大疾病或者死亡的,可以再享受独生子女患重大疾病或者死亡的一次性救助。
  (四)独生子女患重大疾病家庭,子女患病期间已享受了一次性救助又发生独生子女死亡的,可以再享受独生子女死亡的一次性救助。
  (五)本办法规定的生活补贴、养老补贴和一次性救助,属于计划生育奖励扶助金,不影响此类家庭评定最低生活保障,不抵顶其它惠民政策。
  (六)终生未生育子女的,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独生子女死亡家庭关怀扶助事项。
  (七)本办法印发前已经按当时标准足额享受过有关一次性救助的,不再享受本办法规定同一事项的一次性救助。
  (八)本办法所指“三级及以上残疾”,是指依照国家《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标准被鉴定为三级及以上残疾,并领取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人员。
  (九)建立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关怀扶助动态调整机制,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对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关怀扶助标准进行相应调整。
  (十)本办法规定的关怀扶助对象资格确认条件及程序,参照《河北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资格确认条件的具体规定(试行)》(冀人口发[2008]16号)和《2008年度河北省特别扶助对象资格确认程序》(冀人口办[2008]39号)执行。

  五、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有效期内如遇国家、省调整相关政策,本办法也做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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