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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全市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专项检查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4-10-30

发文字号

济教体字[2014]11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济宁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4-10-30

颁发部门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山东省济宁市教育局、市公安局

正文内容


关于开展全市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专项检查的通知

济教体字[2014]11号

2014年10月30日

各县市区教育局、公安局、食品药品监管局,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社发局,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发局,市直各学校:

  为加强全市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监管,进一步落实食品安全措施和管理责任,预防食物中毒事件发生,确保广大师生饮食安全,保障学生身体健康,同时也为了迎接近期的省级食堂食品安全检查指导。市教育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公安局决定联合开展全市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对象
  全市各级各类学校(含托幼机构)登记在册的食堂。

  二、检查内容
  具体内容见附件1。

  三、检查安排
  (一)各县市区根据《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专项监督检查表》(附件1),对辖区内所有学校食堂逐一检查,特别是曾经出现过食品安全事故的学校要重点检查。
  (二)各县市区自查完毕,认真填写《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专项监督检查表》一式三份,县市区教育局和学校各留一份存档,上报市教育局一份。同时汇总全县的情况,形成书面汇报材料,汇报材料内容包括本县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基本情况、存在的问题以及下一步整改措施。《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专项监督检查表》和书面汇报材料于11月3日前报市教育局体卫艺科。
  (三)11月中旬,省教育厅、省商务厅和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联合对我市的食堂食品安全工作进行检查。11月初,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组成联合检查组(附件2)对各县市区的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工作提前进行抽查,每个县抽查2至4个乡镇。

  四、工作要求
  (一)各县市区教育局 接到通知后,要对照检查内容认真进行自查,发现问题要及时通知到学校,做好省、市级迎查准备
  (二)各学校(托幼机构)要按要求,对存在的问题和安全隐患认真进行整改。对整改措施不力,工作推诿扯皮的单位和学校,责令县教育局严肃处理,追究学校负责人及责任人的责任。
  (三)检查期间各检查组严格执行“中央八条”、“省十条”、“市十一条”有关规定,生活接待从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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