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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月子会所食品经营许可有关问题的回函

发布日期

2017-06-08

发文字号

沪食药监餐饮函[2017]133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上海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7-06-08

颁发部门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正文内容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月子会所食品经营许可有关问题的回函

沪食药监餐饮函[2017]133号

2017年6月8日

上海市家庭服务业行业协会月子会所分会:

  你会来函已收悉。关于本市月子会所是否需申办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有关问题,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月子会所与已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单位(如产妇住宿的酒店宾馆,以下简称食品经营许可持有者)签订协议,在其食品经营许可核准的场地范围内,使用其场地和设施加工制作食品供产妇食用的,月子会所无需另行申办食品经营许可证。

  二、采用上述运营模式的月子会所,应遵守《食品安全法》《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重点落实以下食品安全责任,确保产妇及新生儿饮食安全:
  (一)月子会所应与食品经营许可持有者签订包含食品安全责任的协议或合同,明确双方在食品安全方面的权利与义务。月子会所应遵守食品经营许可持有者现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二)应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对月子餐食品安全进行管理。食品安全管理员应经食品安全知识培训,通过A类食品安全知识考核。
  (三)月子会所应会同食品经营许可持有者落实月子餐食品原料的进货查验记录义务并确保食品原料安全可追溯。
  (四)从事月子餐加工制作的人员应经健康体检合格,经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并通过从事岗位对应类别的食品安全知识考核后方可上岗。
  (五)不得加工供应法律法规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倡导月子会所购买食品安全责任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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