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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荐保健食品安全专家委员会专家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0-08-23

发文字号

食药监办许函[2010]351号

信息分类

部门规范性文件

有效地区

中国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

颁发部门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正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新疆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树立科学监管理念,充分发挥专家在保健食品监管工作中的作用,做好保健食品监管工作,经研究,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组建保健食品安全专家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对保健食品监管工作提供技术咨询、政策建议,对重大保健食品安全事件提供技术咨询意见,对保健食品安全标准、技术规范、产品技术要求等提供技术支持。现将专家推荐事宜通知如下:

  一、遴选原则
  按照公开、公正、科学和全面覆盖相关学科的原则进行遴选。

  二、遴选范围
  科研单位、大专院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保健食品检验机构、药品检验机构等单位,涉及保健食品安全、功能、检验检测等相关领域的专家。

  三、推荐专家人选的基本条件
  (一)作风正派、科学公正、认真负责、坚持原则、清正廉洁;
  (二)掌握食品安全、保健食品及相关领域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等;
  (三)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含大学本科)学历;
  (四)具有相应专业的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5年以上;
  (五)在食品科学与工程、基础医学、临床医学、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中医学、中西医结合、药学、中药学、化学等相关专业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业务水平,在相应专业岗位工作20年以上;
  (六)年龄在70岁以下(院士除外),身体健康;
  (七)积极参加委员会活动,具有敬业精神,工作主动,能够承担并完成委员会交付的各项任务;
  (八)本人未在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担任任何职务。

  四、推荐方式
  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单位和专家均可按照上述有关要求推荐符合条件的专家,并通过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汇总后,统一报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许可司,同时提交推荐表电子文档。推荐的截止日期为2010年9月30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根据推荐情况统一组织遴选。

  联系人:郭海峰
  电子邮箱:guohf@sda.gov.cn
  联系电话:010-88331118
  传  真:010-88374394


  附件:保健食品安全专家委员会专家推荐表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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