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上海杰出青年医学人才培养资助计划”实施办法》的通知
2016-12-06
沪卫计人事[2016]81号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上海市
现行有效
2016-12-06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沪卫计人事[2016]81号
2016年12月6日
各区卫生计生委,申康医院发展中心、有关大学、中福会,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完善杰出青年医学人才的培养选拔机制,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上海市医药卫生发展基金会决定设立“上海杰出青年医学人才培养资助计划”。现将《“上海杰出青年医学人才培养资助计划”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杰出青年医学人才培养资助计划”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完善青年医学人才的选拔培养机制,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上海市医药卫生发展基金会决定设立“上海杰出青年医学人才培养资助计划”,对上海三级医疗卫生机构的杰出青年医学人才进行全方位培养。
第二条 鼓励相关企业和社会团体捐助上海市医药卫生发展基金会,支持本市杰出青年医学人才的培养。
第三条 “上海杰出青年医学人才培养资助计划”培养周期为三年,每年申报、评选一次。
第四条 在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干部人事处、科技教育处的指导下,上海市医药卫生发展基金会负责“上海杰出青年医学人才培养资助计划”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培养资助的范围和条件
第五条“上海杰出青年医学人才培养资助计划”主要资助本市三级医疗卫生机构中40周岁以下、具有副高及以上的专业技术职称的杰出青年医学人才。
第六条 本计划选拔条件如下:
1.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热爱祖国,治学态度严谨,医德医风高尚,具有强烈的事业心、责任心和奉献科学的精神。
2.在临床医疗工作中成绩突出,有一定的专业贡献,具有坚实的专业理论知识和较强的创新能力,掌握所在学科国内外发展的前沿动态,有较强的临床实际操作能力和解决疑难杂症的经验,有一定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所在科室有条件为申请人提供良好的发展平台和支持。
3.在医、教、研、防一线岗位工作的在职医师,并具有副高及以上的专业技术职称。申报当年年龄不超过40周岁(含40周岁,以申报当年12月31日为准)。
4.已入选其他更高等级人才计划并获得资助者不再列入本计划。
第三章 申报与选拔程序
第七条 信息发布。“上海杰出青年医学人才培养资助计划”每年在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网站(www.wsjsw.gov.cn)发布当年申报、选拔的通知和具体要求。
第八条 个人申请。符合申报条件的培养对象本人向所在医疗卫生机构提出申请,由所在医疗卫生机构推荐。申请人填写《上海杰出青年医学人才培养资助计划申请书》,提交所在医疗卫生机构人事部门。
第九条 医疗卫生机构选报。所在医疗卫生机构根据本办法规定的申报条件,结合本单位杰出青年医学人才培养计划和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分配的名额进行遴选,并对申请人的资格、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培养方案可行性、经费预算合理性和基本条件的保障等签署意见后,报送至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及上海市医药卫生发展基金会。
第十条 全行业评选。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上海市医药卫生发展基金会组织全行业相关专家对各医疗卫生机构报送材料进行评审,每年评选20名左右杰出青年医学人才入选本计划,名单经公示后发文公布。
第四章 培养资助措施
第十一条 “上海杰出青年医学人才培养资助计划”实行“导师制”。导师人选可由培养对象所在单位选派或培养对象自选并由所在单位审核确认,导师要求具有正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在所在专业领域有较大影响力及很高的带教能力的专家学者。导师负责培养对象在培养期间的医、教、研、防等的指导工作。
第十二条 上海市医药卫生发展基金会给予入选的杰出青年医学人才一次性资助经费人民币10万元(其中含专职导师指导费1万元)。培养对象所在医疗卫生机构给予不少于1:1的经费配套。
第十三条 培养期间,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上海市医药卫生发展基金会有计划地安排培养对象接受各类集中培训和各类进修活动。
第五章 组织管理
第十四条 入选的培养对象所在单位应加强日常管理,明确杰出青年医学人才培养目标,制定培养计划,协助落实选派专职导师,建立科学合理的考核机制,为培养对象的成长创造必要的工作和学习条件。
第十五条 入选的培养对象所在单位应严格执行有关财务管理规定,对资助经费和配套经费,单独建账,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克扣或挪用。
第十六条 入选的培养对象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应指定专人担任联络员,负责协助本计划顺利实施。
第十七条 培养期满后,培养对象应认真填写《“上海杰出青年医学人才培养资助计划”学员培养手册》,并附相关证明材料。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上海市医药卫生发展基金会组织专家对培养对象进行考核。
第十八条 对调换工作单位,或有违反职业道德、未能正常履职、弄虚作假、触犯法律构成犯罪等情况发生的培养对象,所在单位应及时向本计划管理部门提交书面报告,经审核认定后决定终止培养或撤销资助。
第十九条 本计划管理部门每年对杰出青年医学人才培养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评估,考核评估结果将作为下达下一批次培养资助名额的参考。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上海市医药卫生发展基金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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