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中医药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江苏省中医药文化宣传教育基地建设管理的通知
2016-11-11
苏中医综合[2016]52号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江苏省
现行有效
2016-11-11
江苏省中医药局
江苏省中医药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江苏省中医药文化宣传教育基地建设管理的通知
苏中医综合[2016]52号
2016年11月11日
各市及昆山、泰兴、沭阳县(市)卫生计生委,省直各中医单位:
自2008年我省启动省级中医药文化宣传教育基地建设以来,各地各单位努力开展中医药文化宣传教育工作,有条件的地区和单位积极创建省级和国家级中医药文化宣传教育基地,充分发挥中医药文化宣传教育基地在加强中医药文化研究、推动中医药文化推广、促进中医药文化教育、扩大中医药文化宣传等方面的积极作用,中医药文化宣传教育基地建设取得了较好的成效。目前我省拥有国家级中医药文化宣传教育基地2家,省级中医药文化宣传教育基地7家、建设单位1家。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江苏省中医药文化宣传教育基地(以下简称“中医药文化基地”)建设和管理工作,促进我省中医药文化繁荣发展,充分展现江苏中医药文化底蕴,根据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加强中医药文化基地建设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做好中医药文化基地申报工作
江苏省中医药文化宣传教育基地是指在江苏省内依法从事与中医药文化相关的研究、展示、宣传、教育及其他活动,经江苏省中医药局评审认定,具有示范和引领作用的实体机构。凡江苏省境内依法登记注册且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符合中医药文化基地基本条件和建设标准的,均可以根据相关要求进行申报。
(一)申报范围。中医药医疗、保健、教育、科研、产业、文化等独立法人机构。
(二)申报基本条件。同一法人主体原则上只能申报1家中医药文化基地。申报单位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单位发展符合国家和省相关政策,坚持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协调统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明确的主营业务;守法经营,无违法、违规行为;
2、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中医药文化资源,以展示中医药文化为主题,突出本基地特色优势;
3、具有专门的中医药文化专题展示场地和配套服务设施;
4、具备健全规范的中医药文化基地建设发展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5、具有专门负责基地运营管理的部门及人才团队,并具有较强的综合业务能力;
6、具有切实可行的中长期发展目标和规划;
7、具备维护和发展中医药文化基地的经费和保障措施。
(三)申报程序及材料。申报单位应按照如下要求进行申报:
1、自愿申报。申报单位应通过所在地卫生计生委逐级提出申请。
2、申报单位需提交如下材料纸质版和电子版各1份:
⑴法人证书及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身份证明,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
⑵《江苏省中医药文化宣传教育基地申报书》(见附件1);
⑶基地中长期发展规划;
⑷基地发展情况介绍;
⑸其它佐证材料,如反映基地建设情况的照片、荣誉证书等。
以上材料中的资质证明文件均须查验原件,并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3、申报材料必须客观真实,如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即取消申报资格,不得再次申报。
二、严格开展中医药文化基地评审
省中医药局负责中医药文化基地的评审、认定、管理、监督等工作。依据国家和省相关政策精神,指导和推动基地建设发展,择优推荐申报国家级中医药文化宣传教育基地。中医药文化基地评审应遵循如下程序和要求:
(一)基地评审依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
(二)基地评审认定工作根据申报单位的申请而开展,不设期限限制;
(三)省中医药局邀请文化领域的相关专家,并从省中医药文化建设专家库中遴选专家共同组成基地评审专家组;
(四)各设区市卫生计生委须对所在地申报单位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实地查看。省中医药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再审,原则上在10个工作日内将审核意见反馈至申报单位;
(五)对基本符合基地要求的,省中医药局原则上于6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组进行现场评审,并提前至少10个工作日通知申报单位,专家组评审依据《江苏省中医药文化宣传教育基地评审标准实施细则(试行)》(见附件2)进行,并现场评分;
(六)省中医药局根据专家组评审意见及评分研究确定基地候选名单。原则上,专家组评分达到90分(含90分)以上可认定为省级中医药文化基地;评分达到80分-89分可认定为省级中医药文化基地建设单位;对评分80分以下的单位,专家组提出整改建议,整改期限为1年,整改期结束后,申报单位可再次提出申请;
(七)中医药文化基地(建设单位)候选名单经公示无异议后,由省中医药局正式命名,适时颁发基地铭牌。
三、加强中医药文化基地建设
中医药文化基地建设应符合如下标准:
(一)具备丰富的中医药文化内涵,能够对基地主题等相关内容进行深入挖掘、整理、研究、推广和应用;
(二)具有专门的基地运营场所,功能布局合理,场地面积须适应基地发展需求,原则上不少于500平方米;基地建筑外观体现传统文化特点,并能通过合理环节展现中医药特色;
(三)具备开展中医药文化宣传教育活动所需的配套设施,并适时完善、更新;
(四)面向社会开放,在当地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社会影响力,具有相应的接待能力,原则上每年接待参观人数不少于10000人次,每年开放时间不少于200天;
(五)能够结合实际开展形式多样的中医药文化宣传交流活动,每年不少于4次;
(六)设有专门的中医药文化基地管理部门,配有专职管理人员,具备专业的人才队伍。基地工作人员应具备相关专业学历或接受专门的业务培训,能够对基地建设、运行、维护开展日常管理;
(七)建有相关网站或网页,内容丰富,制作精美,形式生动活泼,更新及时;
(八)具有与基地主题相关的文化产品(如研究论著、科普读物、宣传画册、音像制品等),中医药特色突出,内容丰富,适时更新;
(九)具备健全规范的基地管理制度,每年度均制定基地工作计划,按时上报年度自查报告;
(十)具备基地建设发展的必要经费和保障措施。
四、充分发挥中医药文化基地的作用
(一)宣传展示中医药文化。根据基地的功能与定位,积极向社会各界宣传展示中医药文化内涵与特色,认真做好接待参观工作,同时积极组织社会各界前来交流,扩大基地宣传的覆盖面。
(二)开展中医药文化教育活动。充分发挥平台优势,组织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中医药文化教育活动,加强基地与社会大众的互动交流,进一步普及中医药文化知识,传播中医药健康文化理念。
(三)拓展中医药文化推广渠道。通过网络、媒体、中医药文化产品、宣传活动等多种有效形式,加强中医药文化宣传及推广,扩大中医药的社会影响力。
(四)加强中医药文化人才培养。以基地为载体,加强中医药文化人才的培养,建立并完善中医药文化人才队伍,组织中医药文化专题培训、学习与交流,不断提高中医药文化人才的素质。
(五)承担党政部门委托的有关中医药文化的公益性活动。
五、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中医药文化基地管理
(一)中医药文化基地(含建设单位)应于每年12月底前以书面形式向省中医药局汇报当年基地建设发展情况。
(二)省中医药局组织中医药文化基地之间的经验交流、观摩学习,对基地管理、业务人员进行相关培训。
(三)中医药文化基地实行动态管理,定期进行复查。原则上每2年开展专项复查1次。复查不合格的,限期整改,逾期达不到要求的,取消资格。
(四)中医药文化基地及建设单位如有下列行为之一,将予以警告、直至取消基地称号或建设单位资格:
1、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基地资格的;
2、宣传虚假文化信息、提供伪劣中医药文化产品的;
3、因不当行为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应予撤销称号的行为。
(五)中医药文化基地如在经营性质、发展方向、功能范围等方面发生重大变化,应及时向省中医药局报告。
各地各单位在开展中医药文化宣传教育基地建设过程中,如有任何问题或建议,请及时与省中医药局联系。
联系人:张小凡,联系电话:025-83620508,邮箱:zhangxf@jswjw.gov.cn。
附件2:江苏省中医药文化宣传教育基地评审标准实施细则(试行)(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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