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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卫生局关于开展医德医风建设先进个人和标兵评选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3-11-26

发文字号

/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兰州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3-11-26

颁发部门

甘肃省兰州市卫生局

正文内容


兰州市卫生局关于开展医德医风建设先进个人和标兵评选工作的通知

2013年11月26日

各县区卫生局、局属各医疗单位: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带动作用,引导和激励广大医务工作者自觉参与到以医德医风建设为主题的精神文明创建活动中来,进一步提高卫生行业精神文明建设的质量和水平,省文明办和省卫生厅决定在全省卫生行业开展“全省医德医风建设先进人”和“全省医德医风建设标兵”评选表彰活动。根据省卫生厅《关于开展全省医德医风建设先进个人和标兵评选工作的通知》[甘卫宣函[2013]600号]精神要求,现将评选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近年来在卫生行业医德医风建设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现仍在各级医疗机构(含民营医疗机构)任职,特别是长期坚持在临床一线工作的医务工作者。原则上,在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和民营医院任领导职务的人员且目前脱离临床工作的不在申报范围。

  二、申报条件
  申报全省医德医风建设先进个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政治立场坚定;
  (二)热爱本职,热爱集体,遵纪守法;
  (三)敬业奉献,诚实守信,业绩突出;
  (四)遵守社会公德,爱护公共环境,社会形象良好;
  (五)医疗技术精湛,工作态度热情,医患关系融洽;
  (六)遵守职业道德,廉洁行医,作风扎实,无不良执业行为记录;
  (七)获得过县级以上部门授予的“先进工作者”等称号;
  申报全省医德医风建设标兵除具备以上条件外,还应获得过全省医德医风建设先进个人称号。

  三、申报要求
  (一)各县区卫生局、各单位应组织本单位人事、纪检部门对申报的先进个人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加注意见并盖章报市卫生局纪检组。推荐评选要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对于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对申报单位取消下一年度申报资格,已命名表彰的撤销荣誉称号并通报批评。
  (二)各县区卫生局、各单位申报医德医风建设先进个人推荐限一人,医德医风建设标兵推荐名额不限。
  (三)申报全省医德医风建设先进个人和医德医风建设标兵须提交申请审核表(见附件2)、1500字以内的事迹材料、个人近期免冠小2寸照片各一式三份,同时请将上述材料电子版(含数码照片),务于11月28日上午12时前报市卫生局纪检组,按时不报将视为自动放弃。

  联系人:市卫生局纪检组 李尔康 联系电话:8846059

  附件:医德医风先进个人申请审核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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