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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化妆品委托加工企业申请卫生条件审核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9-07-29

发文字号

食药监许函[2009]177号

信息分类

部门规范性文件

有效地区

中国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

颁发部门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正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近期,一些化妆品企业相继反映,申请单位(委托方)向部分省级化妆品监管部门提出受委托加工化妆品的生产企业(受托方)卫生条件审核申请时遇到一些问题。根据《健康相关产品生产企业卫生条件审核规范》,现对申请委托加工企业卫生条件审核的有关事宜规定如下:

  一、委托加工化妆品的生产企业卫生条件审核申请应由申请单位(委托方)向化妆品实际生产现场所在地(受托方)省级化妆品监管部门提出。

  二、受理申请的省级化妆品监管部门应按照《健康相关产品生产企业卫生条件审核规范》的要求,对受委托加工化妆品的生产企业进行卫生条件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许可司
                          二○○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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