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17年卫生计生统计年报及2018年定期统计工作的通知
2017-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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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北京市
现行有效
2017-12-19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17年卫生计生统计年报及2018年定期统计工作的通知
2017年12月19日
各区卫生计生委,各三级医疗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统计调查制度的通知》《北京市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统计报表制度(2016-2018年)的通知》(京卫信息字[2016]29号)以及《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医药分开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京政发[2017]11号)要求,全面做好2017年卫生统计年报、2018年定期统计和医改监测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做好机构变更情况的维护工作
“机构信息”是医疗卫生数据统计分析的基础。各区卫生计生委应当根据《国家卫生计生统计调查制度》的统计口径,认真核对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卫生机构的变更情况,于2017年12月26日前在“北京市卫生综合统计信息平台”完成本行政区域内年报“机构信息”的维护工作,确保“北京市卫生综合统计信息平台”所列“机构信息”与医疗机构行政许可信息保持一致。“机构信息”的维护工作结束后,市卫生计生委信息中心向各区卫生计生委下发机构信息维护表进行核对确认。各区卫生计生委接到机构信息维护表后2个工作日内,核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基本信息,特别是二级以上医疗机构数、公立医疗机构数、民营医疗机构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数、专业公共卫生机构数、村卫生室数等,核对无误后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反馈至市卫生计生委信息中心。
各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应当在上报年报信息的同时,认真核对“北京市卫生综合统计信息平台”中本机构的基本信息是否与本机构实际情况相符合。发现不符合的,应当主动自行修改。无法自行修改的指标,应当按照“北京市卫生综合统计信息平台”提示,联系市卫生计生委信息中心相关工作人员。
二、做好《国家卫生计生统计调查制度》《北京市卫生计生统计报表制度(2016-2018年)》相关报表的报送工作
(一)报送内容变更
1.根据《国家卫生计生统计调查制度》要求,全部医疗卫生机构填报社会信用代码。
2.《医疗卫生机构年报表-医院类》(卫计统1-1表)中增加“主院地址”“主院地理位置经度、纬度信息”“分院(非分支机构)地址”“分院地理位置(非分支机构)经度、纬度信息”“门诊医事服务费收入”“急诊医事服务费收入”“住院医事服务费收入”和《医疗服务月报表》(卫计统1-8表)中新增的全部指标(具体内容见下)。
3.《医疗卫生机构年报表-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卫计统1-2表)中取消“中医科是否达到建设标准”,增加“中医馆是否达到建设标准”“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中年末孕产妇早孕建册人数”“门诊人次中康复科门诊人次”“出院人次中长期护理人次和康复科出院人次”“门诊医事服务费收入”“急诊医事服务费收入”“住院医事服务费收入”和“实有床位中长期护理床位数”。
4.《医疗卫生机构年报表(村卫生室)》(京卫信A1-1表)中增加“地理位置经度、纬度信息”“执业(助理)医师中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人数”“上级补助收入中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收入”和“门诊医事服务费收入”“急诊医事服务费收入”和“住院医事服务费收入”“是否为政府购买服务”“是否纳入医疗责任保险”“本机构的服务半径:1 一公里以内 2 一到二公里 3 二公里以上”和“是否实行基本药物制度”。
5.《医疗卫生机构年报表-门诊部及诊所类》(卫计统1-4表)中增加“地理位置经度、纬度信息”“执业(助理)医师中注册为全科医学专业的人数”“执业(助理)医师中取得全科医生培训合格证的人数”“总资产”“总资产中固定资产”“负债与净资产”和“门诊医事服务费收入”“急诊医事服务费收入”和“住院医事服务费收入” 。
6.《北京市医疗统计工作月报表》(京卫信A1-2表)中取消“是否与老年病医院等机构建立转诊与合作关系”,增加“门诊收入中化验收入和卫生材料收入”“门诊卫生材料收入中高值耗材收入”“住院收入中化验收入和卫生材料收入”“住院卫生材料收入中高值耗材收入”“门诊药品收入中中草药收入和中成药收入”“住院药品收入中中草药收入和中成药收入”“医疗业务成本(医疗卫生支出)中的卫生材料支出”“中药支出中中草药和中成药”“门诊和急诊人次数中预约门诊人次数”“门诊和急诊人次数中预约门诊人次数中网上预约门诊人次数、电话预约门诊人次数和通过家庭医生预约门诊人次数”“门诊医事服务费收入”“急诊医事服务费收入”“住院医事服务费收入”“其他中是否与养老机构建立转诊与合作关系”“其他中是否与养老机构建立转诊合作关系中服务床位数和服务人次数”“其他中是否与区域平台对接”“月末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量中中医药健康管理人数”“公立医院填报项目中是否开展预约诊疗”和“实有床位中长期护理床位数”。
7.《医疗服务月报表》(卫计统1-8表)中取消“是否与老年病医院等机构建立转诊与合作关系”,增加“门诊收入中化验收入和卫生材料收入”“门诊卫生材料收入中高值耗材收入”“住院收入中化验收入和卫生材料收入”“住院卫生材料收入中高值耗材收入”“门诊药品收入中中草药收入和中成药收入”“住院药品收入中中草药收入和中成药收入”“医疗业务成本(医疗卫生支出)中的卫生材料支出”“中药支出中中草药和中成药”“门诊和急诊人次数中预约门诊人次数”“门诊和急诊人次数中预约门诊人次数中网上预约门诊人次数、电话预约门诊人次数和通过家庭医生预约门诊人次数”“急诊死亡人数”“门诊人次中康复科门诊人次”“出院人次中长期护理人次和康复科出院人次”“其他中是否与养老机构建立转诊与合作关系”“其他中是否与养老机构建立转诊合作关系中服务床位数和服务人次数”“其他中是否与区域平台对接”“月末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量中中医药健康管理人数”“公立医院填报项目中是否开展预约诊疗”、“公立医院填报项目(*须基层医疗机构填报)中*是否投保医疗责任险”“门诊医事服务费收入”“急诊医事服务费收入”“住院医事服务费收入”“实有床位中长期护理床位数”和“提供公共卫生服务工作量情况”。
8.《北京市卫生机构人力基本信息调查表》(京卫信A1-6-1表)中增加“是否获得国家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编码”“编制情况(派遣人员)”和“是否从事统计信息化业务工作中(1卫生统计、2网络运维管理、3应用系统开发运维、4信息标准与安全、5业务管理、9其他)”。
9.《村卫生室人员基本信息调查表》(京卫信A1-6-2表)中增加“享受政府补助额度”的选项调整为“A 3500元及以下 B 3501-4000元 C 4001-4500元 D 4501-5000元 E 5001-5500元 F 5500元以上”“参加社会保险种类选项增加:4 无养老保险”
,增加“本年度签约人口数和签约家庭数”。
(二)报送范围和时间要求
1.医疗卫生机构年报
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要求,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应于2018年1月15日前上报《医疗卫生机构年报表》(卫计统1表)。
2.卫生人力基本信息调查表
卫生人力基本信息调查表分为《北京市卫生机构人力基本信息调查表》(京卫信A1-6-1表)《村卫生室人员基本信息调查表》(京卫信A1-6-2表)和《卫生计生人才需求计划年报表》(卫计统2-3表)三个部分。
2018年《北京市卫生机构人力基本信息调查表》报送范围为除村卫生室人员以外的医疗卫生机构在岗职工,报送时间为调入调出本单位1个月内上报增减人员信息的网络直报。
村卫生室人员填报《村卫生室人员基本信息调查表》,报送范围为村卫生室工作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注册护士、乡村医生及卫生员,报送时间为调入调出本单位1个月内上报增减人员信息的网络直报。
《卫生计生人才需求计划年报表》由医疗卫生机构(不包括诊所及村卫生室)填报,乡镇卫生院负责收集汇总并报送所辖村卫生室的乡村医生人才需求计划,属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人事处(科)负责审核。卫生计生人才需求指医疗卫生机构拟于当年招聘的应届毕业生数。医疗卫生机构填报需求时应考虑编制、预算、人力成本等客观约束因素,填报有望可实际招聘到并长期在本机构服务的人数。报送时间为2018年1月20日前网络直报2018年人才需求。报送频度为年报。
3.医用设备调查表
《医用设备调查表》(卫计统3表)要求医院、妇幼保健院(所)、专科疾病防治院、乡镇(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急救中心(站)在设备购进、调出1个月内网络直报。
4.医疗卫生机构月报
2018年《北京市医疗统计工作月报表》(京卫信A1-2表)和《医疗服务月报表》(卫计统1-8表)要求次月8日前网络直报。各医疗机构仍应于2018年1月8日前报送2017年12月《北京市医疗统计工作月报表》(京卫信A1-2表)和《医疗服务月报表》(卫计统1-8表)月报。
5.住院病案首页
根据《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调整出院病人调查表信息上报频度的通知》(京卫信息[2015]76号)、《北京市出院病人调查表》(京卫信A1-5表),报送范围为全市所有医院、妇幼保健院(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报送时间为每日上报前7日的出院患者病案首页信息,每月20日核准并完成上个月所有出院患者病案首页信息的上报。
6.门急诊信息
根据《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建立北京地区医疗机构门急诊信息报告制度的通知》(京卫医字[2010]212号)及《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开展门急诊病历信息上报工作的通知》(京卫医字[2013]41号)精神,请全市各三级医院及11家远郊区县区域医疗中心2018年继续做好北京市门急诊信息和门急诊病历信息的上报工作。
7.诊疗分省统计信息
根据《北京市卫生计生统计报表制度(2016-2018年)》要求,各三级医院及11家远郊区域医疗中心应于每月8个工作日前报送《北京地区医疗机构总诊疗人次分省市统计表》(京卫信A1-4表)月报。
8.电子病历
根据《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建立全市电子病历共享工程信息采集上报制度的通知》(京卫信息[2015]22号)文件精神,请30家试点医院按照相关要求及时上报电子病历信息工作。
9.预约挂号
根据原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完善预约诊疗相关信息上报和统计工作的通知》(京卫医监管字[2013]10号)精神,各二级及以上医院应在每日中午12时前报送前一天《预约挂号情况统计表》(京卫医Y5表)日报。
10.医药分开综合改革监测报表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医药分开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京政发[2017]11号),全市公立医疗机构每周一上午9时前报送前一周的《改革监测周报表》《改革监测病种周报表》和《改革监测药品周报表》,并于每月3日上报《改革监测月报表》。
三、上报方式
各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采取网络直报的方式,通过“北京市卫生综合统计信息平台”将数据直接报送至市卫生计生委信息中心。
其他医疗卫生机构(不含卫生监督机构)通过“北京市卫生综合统计信息平台”将数据报送至机构所在区卫生计生委,由区卫生计生委审核后统一报送至市卫生计生委信息中心。
市和区卫生(计生)监督机构直接通过国家卫生监督信息系统报送《医疗卫生机构年报表》(卫计统1-6表),其报送数据将于2018年1月底通过国家统计直报系统推送回“北京市卫生综合统计信息平台”供各区卫生计生委汇总区数据。
四、相关要求
(一)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切实履行法定职责
卫生计生行业统计在了解卫生计生事业发展状况、监测与评价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重点工作进展中具有重要作用。市和区卫生计生委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卫生计生行业统计的领导,切实履行《统计法》《北京市统计条例》规定的卫生部门在统计工作中的管理、协调、监督和检查等法定职责。各区卫生计生委切实履行属地管理责任,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卫生计生统计工作的规定和本通知要求,及时部署2017年卫生计生统计年报、2018年定期统计和医改监测工作,做好本行政区域内二级及以下医疗卫生机构统计上报人员的培训工作,完成统计调查任务。同时,负责审核本行政区域内医改监测单位填报的监测信息,督促区域内医改监测单位做好改革监测有关工作。确保本行政区域内上报的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各医疗卫生机构作为统计调查对象,应当依法做好机构内部组织协调工作,对涉及卫生统计上报和医改监测的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要进行填报培训,准确掌握指标定义,对上报的各项卫生计生统计调查报表和医改监测报表,加强审核工作,确保信息质量。
(二)严把数据质量、建立台账制度,做好数据审核及存档工作
各区卫生计生委应当认真落实行政区域内二级及以下医疗卫生机构的年报报送工作。在数据报送过程中,要严格把控数据质量关,组织人员做好本辖区内年报数据的会审工作。各区卫生计生委代报机构的年报数据质量将作为2018年卫生计生统计工作考核的重要参考依据。
各医疗卫生机构应及时做好卫生计生统计数据的审核与上报工作,做好卫生计生统计报表台账的存档工作。各类定期卫生计生统计报表的统计台账将作为次年督导检查的重要依据。
(三)加强能力建设、确保工作经费,为统计工作提供必要保障
随着北京市医药分开综合改革的深入开展、首都城市战略定位调整、非首都功能疏解、建设国际一流和谐宜居之都、京津冀协同发展的逐步推进,社会各界、各级政府部门及医疗卫生机构等对本市卫生计生统计信息服务的需求日益递增,并呈现出多样化的趋势,卫生计生统计任务日益繁重,各区卫生计生委、各有关医疗卫生机构要加强统计机构或部门的建设及人员配备工作,保障工作布置、人员培训、信息系统维护等工作经费,提高统计服务能力。
(四)加强数据分析与利用,助力科学决策与精细化管理
各单位在做好常规统计上报工作的基础上,要增强数据信息的使用意识,实现数据整合,对统计信息深入挖掘分析,提高数据的分析利用水平。通过建立考核指标体系,定期撰写统计分析报告,掌握各单位工作的落实推进情况,及时研究解决数据分析中发现的各类问题和突发情况,为科学决策和精细化管理提供数据保障。
(五)明确责任,建立“双核准”制度,增强数据准确性
为进一步增强村卫生室机构和人员统计信息报送的准确性,2017年各涉农区村卫生室机构和人员统计信息表实行“双核准”制度。各涉农区卫生计生委应明确村卫生室管理主责科室或部门,协助各区统计信息审核人员加强对相关上报数据的核准,市卫生计生委信息中心将对市级和区级相关单位或部门适当增设用户和权限。
卫生计生统计调查表请在“北京市卫生综合统计信息平台-信息发布-各类通知”栏目中下载。
请各区卫生计生委将此文件转发至辖区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和其他卫生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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