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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食盐价格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6-12-16

发文字号

津发改价管[2016]1160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天津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6-12-16

颁发部门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正文内容

天津市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食盐价格的通知

津发改价管[2016]1160号

2016年12月16日

各区发展改革委,市长芦盐业总公司、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食盐价格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2032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放开食盐价格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放开食盐价格。自2017年1月1日起,放开本市食盐出厂、批发和零售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企业可根据生产经营成本、食盐品质、市场供求状况等因素自主定价。

  二、确保食盐市场供应稳定。食盐生产经营企业要完善企业储备制度,保持合理库存,切实保障食盐市场供应。要严格执行食盐价格放开前后的政策衔接和相关政策规定,为改革创造良好市场环境。

  三、强化食盐价格监测和监督检查。各级价格监测部门要及时掌握食盐价格变动及相关信息,做好分析研判;各级价格检查部门要加强食盐价格监督检查,及时受理举报投诉,依法查处哄抬价格、囤积居奇等价格违法行为。

  四、2017年1月1日起,我委之前所有食盐价格管理的文件以及与本通知不符的相关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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