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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低价药品价格管理方式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8-11-08

发文字号

津发改价综[2018]806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天津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8-11-20

颁发部门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正文内容

天津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低价药品价格管理方式的通知

津发改价综[2018]806号

2018年11月8日

各区发展改革委,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门《关于印发推进药品价格改革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904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改进低价药品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856号)的规定,在学习借鉴广东等省市经验做法,召开有关部门和生产经营企业座谈会征求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我市低价药品价格管理方式,具体内容通知如下:

  一、改革低价药品管理方式。以公立医疗机构药品实际交易价格计算,凡符合低价药日均费用标准的(西药不超过3元、中成药不超过5元)药品,均可执行国家关于低价药品价格管理相关政策;凡不符合低价药品日费用标准的,不得执行低价药品价格管理相关政策。

  二、建立低价药品动态进出机制。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可自主选择是否按照低价药品日均费用标准制定价格进出低价药品管理。凡参与我市药品集中采购的各医疗机构和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应按照国家低价药品相关规定以及我市药品招采办法有关规则,开展低价药品采购工作。

  三、密切关注药品价格动态。药品招采机构、各医疗机构,要密切关注药品实际交易价格,对价格波动较大的药品,要及时向行业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报告。

  四、加强药品价格事中事后监管。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药品交易过程中违反价格法律、法规及价格管理政策的行为予以严肃查处。

  本通知自2018年11月20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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