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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商请协助开展2017年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跟踪评价工作的函

发布日期

2017-06-14

发文字号

闽卫监督函[2017]363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福建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7-06-14

颁发部门

福建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正文内容

福建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商请协助开展2017年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跟踪评价工作的函

闽卫监督函[2017]363号

2017年6月14日

省农业厅、质监局、粮食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福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省食品工业协会、省食品安全促进会、省水产加工流通协会、省包装饮用水协会,各有关高等院校等单位:

  为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和国务院工作部署,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食品司关于做好食品安全标准跟踪评价工作的通知》(国卫食品标便函[2017]126号)精神,围绕建立“最严谨的标准”,加强标准制定与执行的有效衔接,现商请贵单位协助做好2017年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跟踪评价工作。

  一、请各相关部门以及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检验检测机构、食品行业协会(学会)等对发现的食品安全标准在执行中存在问题和有关意见、建议,直接通过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网站开设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跟踪评价及意见反馈平台(https//fbyad3341674677d4b6d8e7a878c47b601dbhqcwqfu00q5q96bbn.fizh.ncu.cwkeji.cn:8080/db/yjfk)报送,并函告我委。

  二、各相关单位可通过采取培训会、座谈会、实地调查、网上调查、专家咨询、专题研究、标准宣传活动等形式,收集各方对重点标准的意见、建议(2017年重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跟踪评价目录详见附件)。

  三、我委明确由省疾控中心负责食品安全标准跟踪评价的相关工作,在开展食品安全标准培训、食品相关检验检测等日常工作中,收集各系统、检验机构以及食品生产企业等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相关意见、建议,并向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和我委反馈。

  四、从2016年开始食品安全标准跟踪评价工作已纳入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对各地的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内容,请各相关单位于9月30日前将食品安全标准跟踪评价工作总结(含基本情况、存在问题、相关建议等内容)书面反馈我委综合监督处。联系人:吴晶文,联系电话:0591-87862105,传真:0591-87810325。联系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鼓屏路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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