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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收费行为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2-01-21

发文字号

/

信息分类

指导原则

有效地区

四川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22-01-21

颁发部门

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四川省医疗保障局

正文内容

各市(州)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医疗卫生机构(含核酸检测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收费行为,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省各公立医疗机构在开展核酸检测时,要严格执行我省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相关项目收费标准,不得收取“加急费”。第三方核酸检测机构提供核酸检测服务,定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体现保本微利。

       二、各类核酸检测机构开展核酸检测应进一步提高检测效率,加强核酸检测力量,在保证检测质量的前提下,及时出具检测结果,满足群众检测需求。

       三、各类核酸检测机构应当主动在显著位置公示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混合检测价格和12315投诉举报电话,严格按照规定向患者提供服务并收取费用,规范自身价格行为,接受社会监督。对在核酸检测中违反疫情防控相关规定扰乱市场秩序和不执行政府定价、不明码标价、价外加价的违法行为,相关部门将依法严肃查处。

       四、各地有关部门要提高思想认识、压实监管职责,确保我省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相关政策落实落细,切实保障群众核酸检测费用不增加。

       五、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四川省医疗保障局 

 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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