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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医疗保障局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转发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保障工作的补充通知

发布日期

2020-01-28

发文字号

晋医保电〔2020〕2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山西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20-01-28

颁发部门

山西省委员会、山西省财政厅、卫生健康山西省医疗保障局

正文内容

各市医疗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委:


  为进一步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保障工作,现将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财政部办公厅、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保障工作的补充通知》(国医保电〔2020〕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疫情流行期间,对于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以及按卫生健康部门诊疗方案确定的疑似患者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就医地的市级财政给予全额补助,实施综合保障,中央和省财政视情给予适当补助。


  二、对异地就医的确诊患者及疑似患者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就医地的市级财政给予全额补助。


  三、各市医保局要及时收集工作动态、预付医疗机构费用、患者结算人数、医疗费用和报销费用等情况,并指定1名联系人,将上述情况经局领导审定后,于每日上午10点前报送省医疗保障局。


  联系人:郭华伟

  电  话:0351-6819627

  邮  箱:sxhybjb@163.com

  

  报表联系人:李慧

  电  话: 0351-4957685

  报表邮箱:30338059@qq.com


山西省医疗保障局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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