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违法违规使用医疗保障基金举报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2023-06-27
黔医保发〔2023〕16号
其他
贵州省
现行有效
2023-06-27
贵州省医疗保障局、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违法违规使用医疗保障基金举报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医疗保障基金管理,鼓励举报违法违规使用医疗保障基金行为,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维护医疗保障基金安全和公民医疗保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举报处理暂行办法》《违法违规使用医疗保障基金举报奖励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自然人(以下称举报人)向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反映涉嫌违法违规使用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基金、医疗救助基金等医疗保障基金行为并提供相关线索,经查证属实应予奖励的,适用本实施细则。
违法违规使用居民大病保险、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公务员医疗补助等医疗保障资金的举报奖励,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省医保基金运行服务中心为省本级举报奖励工作机构,负责举报奖励金兑付等具体工作。各市(州)及县(市、区、特区)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可授权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承担举报奖励相关具体工作。
第三条 举报奖励遵循依法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自愿领取、奖励适当的原则。
第四条 统筹区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违法违规使用医疗保障基金行为的举报奖励工作。
举报线索由两个或以上统筹区医疗保障部门分别调查处理的,相应统筹区医疗保障部门负责涉及本统筹区域内举报查实违法违规使用医疗保障基金部分进行奖励。
第五条 奖励举报人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被举报对象和具体违法违规线索,并提供了有效证据;
(二)举报的主要事实、证据事先未被医疗保障部门掌握;
(三)举报事项经查证属实,被举报行为已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
(四)举报人愿意得到举报奖励,并提供可供核查的真实有效身份信息、联系方式等;
(五)其他依法依规应予奖励的必备条件。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一)举报人为医疗保障部门工作人员或者受医疗保障部门委托履行基金监管职责的第三方机构工作人员;
(二)违法违规使用医疗保障基金行为人主动供述本人及其同案人员的违法违规事实,或者在被调查处理期间检举揭发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三)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对举报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前,举报人主动撤回举报;
(四)举报人身份无法确认或者无法与举报人取得联系;
(五)举报前,相关违法违规使用医疗保障基金行为已进入诉讼、仲裁等法定程序;
(六)其他依法依规不予奖励的情形。
第七条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对符合奖励条件的举报人按照涉及违法违规使用医疗保障基金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最低不少于200元。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一)按照举报事项查实涉及违法违规使用医疗保障基金金额的5%给予奖励,不足200元的补足200元。每起案件的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二)最终认定的违法违规事实与举报事项不一致的,不予奖励;最终认定的违法违规事实与举报事项部分一致的,奖励金额只计算相一致部分;除举报事项外,还认定其他违法违规事实的,其他违法违规事实部分不计算奖励金额。
第八条 各统筹区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设立举报奖励资金,纳入同级政府预算。举报奖励资金的使用情况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案件结案或者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完成刑事责任追究后的15个工作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贵州省举报违法违规使用医疗保障基金行为符合奖励条件通知书》送达举报人,告知举报人享有获得举报奖励的权利。
举报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2个月内,填写《贵州省举报违法违规使用医疗保障基金行为奖励申请表》向负责发放举报奖励金的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现场提供有效的身份证明、银行账户信息。委托他人办理的,受托人须同时持有举报人授权委托书、举报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逾期未申请的,视为主动放弃奖励。
第十条 负责发放举报奖励的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举报人奖励申请后,填写《贵州省举报违法违规使用医疗保障基金行为奖励审批表》,提出奖励金额建议,连同相关案件材料,按程序报送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审批。
第十一条 多人、多次举报的,奖励按照以下规则发放:
(一)举报人就同一违法违规使用医疗保障基金行为多处、多次举报的,奖励不重复发放;
(二)两名以上(含两名)举报人分别举报同一违法违规使用医疗保障基金行为,举报内容、提供的线索基本相同的,奖励最先举报人;
(三)两名以上(含两名)举报人联名举报的,视为同一举报人发放奖励。
第十二条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开辟便捷的兑付渠道,便于举报人领取举报奖励奖金。
举报奖励奖金原则上应当使用非现金的方式兑付,按国库集中支付规定办理。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根据举报人或受托人提供的银行账户信息,将奖励金支付到指定的银行账户。
第十三条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奖励资金申报和发放的管理。发放举报奖励资金应当严格审核,发现通过伪造材料、隐瞒事实等方式骗取举报奖励,或者存在其他不符合领取奖励的情形,发放奖励的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查实后有权收回举报奖励,并依法追究当事人相关责任。
第十四条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举报奖励档案,与执法案卷一并归档,严格执行档案管理制度,做好汇总统计工作。
第十五条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严格履行保密职责,不得泄露举报人身份、联系方式等内容,保障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因泄露举报人相关信息损害举报人利益的,按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六条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及其相关工作人员与举报人串通,骗取举报奖励资金的,依据有关规定给予政务、党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举报人举报时应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严禁虚假举报。举报人故意捏造事实诬陷、诬告他人,严重干扰医疗保障执法工作的,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十八条 本细则由贵州省医疗保障局、贵州省财政厅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省医疗保障局 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黔医保发〔2019〕30号)同时废止。
附件:1.贵州省举报违法违规使用医疗保障基金行为符合奖励条件通知书.docx
2.贵州省举报违法违规使用医疗保障基金行为奖励申请表.docx
3.贵州省举报违法违规使用医疗保障基金行为奖励审批表.docx
附件1
贵州省举报违法违规使用医疗保障基金行为符合奖励条件通知书
编号:
:
你于 年 月 日举报的
一案,经本局立案调查,现已结案。按照《贵州省违法违规使用医疗保障基金举报奖励办法实施细则》及有关规定,你符合举报奖励条件,有权申请举报奖励。请你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2个月内,向本局提交《贵州省举报违法违规使用医疗保障基金行为奖励申请表》,并现场提供有效的身份证明、银行账户信息。委托他人办理的,受托人须同时持有举报人授权委托书、举报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超过期限未提交的,视为主动放弃此权利。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单位印章)
年 月 日
注:本文书一式两份,举报人、作出奖励医疗保障部门存档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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