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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本市公立医疗机构药品加价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7-01-23

发文字号

沪价费[2017]6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上海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7-01-23

颁发部门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上海市物价局、市医疗保险办公室

正文内容

关于本市公立医疗机构药品加价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沪价费[2017]6号

2017年1月23日

各公立医疗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以及《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38号)等文件要求,现就药品加价率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销售药品加价率规定。自2017年2月1日起,本市各级各类公立医疗机构销售除中药饮片以外的所有药品(含疫苗)实行零差率,应按照医疗机构的购进价出售,不得加价出售;中药饮片应按照不超过购进价顺加25%的加价率销售。

  二、各公立医疗机构应当做好明码标价,在显著位置公示药品名称、规格剂型、生产企业、计价单位、价格等内容。

  三、各级价格、卫生计生、医保部门要密切监测药品市场价格变化情况,并加强对有关药品销售单位的价格行为、医保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依法严肃查处。

  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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